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99条规定,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 15 日以下拘留。
根据上述规定,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属于严重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这里规定的“交通设施”,是指道路主管部门为了道路交通的安全、畅通等目的而设置的各种设施的总称,主要包括路灯、警示灯、警示标志,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道路中间的隔离设施、道路两侧的防护设施等。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属于这里规定的交通设施。这里规定的“损毁”,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使交通设施的物质形态受到损坏或者毁灭,如损坏交通信号灯等;“移动”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使交通设施的物理位置发生变动,如挪动安全防护栏等;“涂改”主要是指对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有文字、符号、图线方面内容的交通设施进行涂画、改动,使原有文字、符号、图线等内容、外形或者颜色、功能发生变化。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是违法行为的三种行为表现,即这三种以外的其他行为,比如盗窃、哄抢交通设施行为,不属于这里规定的违法行为。这里规定的“故意”,是指行为人在实施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的违法行为时,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使交通设施受到损毁、移动、涂改,还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如果行为人因过失或紧急避险而造成交通设施的损毁、移动或涂改,不构成这里规定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