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法考每日一练【刑法】-单项选择题【10.8】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1.乙的孙子丙因涉嫌抢劫被刑拘。乙托甲设法使丙脱罪,并承诺事成后付其10万元。甲与公安局副局长丁早年认识,但多年未见面。甲托丁对丙作无罪处理,丁不同意,甲便以揭发隐私要挟,丁被迫按甲的要求处理案件。后甲收到乙10万元现金。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3/二/21)
A.对于“关系密切”应根据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实质进行解释,不能仅从形式上限定为亲朋好友
B.根据A选项的观点,“关系密切”包括具有制约关系的情形,甲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C.丁构成徇私枉法罪,甲构成徇私枉法罪的教唆犯
D.甲的行为同时触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徇私枉法罪,应从一重罪论处
参考答案
1.【考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徇私枉法罪
【答案】D。解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以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这里的“关系密切的人”,一般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或者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共同利益关系的人,其中的利益关系不仅包括物质利益,而且包括其他方面的利益,如情人关系、密切的上下级关系(如秘书、司机等)、密切的姻亲或血亲关系。没有必要将关系密切限定解释为事实上非常熟悉、关系紧密,因为客观上能够通过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人,基本上都是与国家工作人员有密切关系的人。所以,应根据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实质即存在一定的制约关系来解释“关系密切的人”。甲与公安局副局长丁早年认识,知道丁的隐私,通过揭发隐私要挟,客观上能够迫使丁来谋取不正当利益,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实质出发,应认定甲是与丁“关系密切的人”。甲的行为符合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构成,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A、B两项正确,不当选。
丁身为公安局副局长,明知丙涉嫌抢劫构成犯罪,竟然故意包庇丙不使他受追诉,其行为符合徇私枉法罪的犯罪构成,构成徇私枉法罪。甲明知丙因涉嫌抢劫被刑拘,唆使公安局副局长丁徇私枉法对丙作无罪处理,结果丙果真被无罪处理,甲构成徇私枉法罪的教唆犯。C项正确,不当选。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条规定是针对司法工作人员而言的,甲不属于司法工作人员,故对甲不能适用该款规定。甲的行为同时触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徇私枉法罪,应当数罪并罚。D项错误,当选。
故本题选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