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的义务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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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的责任和义务如下:
第一、夫妻双方对子女有平等的抚育权利和义务。抚养、教育子女是夫妻双方平等的义务和责任,如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夫妻有平等的经济赔偿责任。同样,抚育子女也是夫妻双方平等的权利,任何一方不能拒绝对方行使其权利。即使夫妻离婚,这一义务和权利也不得改变。
第二、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生育是夫妻关系自然属性的体现。夫妻双方生活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生育和抚养下一代,为人类的延续进行人口再生产。
第三、夫妻双方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生活上和物质上要相互扶助、给予供养,当夫妻一方失去劳动能力时,另一方负有扶养和照顾对方生活的义务;当夫妻一方生病时,另一方必须给予照顾或者送院治疗,承担相应的医疗和护理费用;当配偶一方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时,另一方有担任法定的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和接受扶养的权利是完全平等的,双方应自觉履行扶养义务。如果夫妻双方因扶养发生纠纷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承担扶养义务。拒不履行对无独立生活能力的配偶的扶养义务,情节恶劣的,构成遗弃罪,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第四、对夫妻共同财产,夫妻有平等的处理权,任何一方擅自处理,在法律上都没有效力。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这种家庭共同财产是一个整体的权利,绝不能因夫妻收入的多少来划分权利比例,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法律也允许夫妻双方在自愿和合法的基础上,对财产问题作出约定。夫妻对家庭财产的归属使用等有约定并合乎法律规定的,应当依照约定。
第五、对夫妻共同的债务,夫妻有平等的清偿义务。
第六、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夫妻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夫妻双方互为对方遗产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夫妻一方死亡后,应先将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其中一半为其配偶所有,其余的是死者的遗产,按法律规定进行继承。禁止以任何形式侵犯公民(尤其是丧偶女性)对配偶遗产的继承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夫妻双方对子女有平等的抚育权利和义务。抚养、教育子女是夫妻双方平等的义务和责任,如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夫妻有平等的经济赔偿责任。同样,抚育子女也是夫妻双方平等的权利,任何一方不能拒绝对方行使其权利。即使夫妻离婚,这一义务和权利也不得改变。
第二、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生育是夫妻关系自然属性的体现。夫妻双方生活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生育和抚养下一代,为人类的延续进行人口再生产。
第三、夫妻双方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生活上和物质上要相互扶助、给予供养,当夫妻一方失去劳动能力时,另一方负有扶养和照顾对方生活的义务;当夫妻一方生病时,另一方必须给予照顾或者送院治疗,承担相应的医疗和护理费用;当配偶一方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时,另一方有担任法定的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和接受扶养的权利是完全平等的,双方应自觉履行扶养义务。如果夫妻双方因扶养发生纠纷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承担扶养义务。拒不履行对无独立生活能力的配偶的扶养义务,情节恶劣的,构成遗弃罪,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第四、对夫妻共同财产,夫妻有平等的处理权,任何一方擅自处理,在法律上都没有效力。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这种家庭共同财产是一个整体的权利,绝不能因夫妻收入的多少来划分权利比例,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法律也允许夫妻双方在自愿和合法的基础上,对财产问题作出约定。夫妻对家庭财产的归属使用等有约定并合乎法律规定的,应当依照约定。
第五、对夫妻共同的债务,夫妻有平等的清偿义务。
第六、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夫妻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夫妻双方互为对方遗产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夫妻一方死亡后,应先将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其中一半为其配偶所有,其余的是死者的遗产,按法律规定进行继承。禁止以任何形式侵犯公民(尤其是丧偶女性)对配偶遗产的继承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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