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结婚证怎么离婚

谭芳律师团队
2022-11-23 · 离婚,离婚财产纠纷,遗产继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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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证,是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签发的证明婚姻关系有效成立的法律文书。正本一式两份,男女双方各持一份,其式样由民政部统一制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县、市辖区或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加盖印章,结婚证书须贴男女双方照片,并加盖婚姻登记专用钢印。

我国只有领了证才算结婚,没领结婚证则不存在婚姻关系,只能是非法同居,所以就不存在“离婚”一说。如果伴侣没领结婚证可自行协商解决分开。但如果对财产分割有争议,则可以起诉到法院,一并解决同居问题。

倘若是结婚证丢失的,应当在补办离婚证后再前去办理离婚手续。

我国离婚需要结婚证,因此没有领过结婚证的无法办理离婚手续。

离婚需要的证件材料:

1、结婚证;

2、身份证;

3、离婚起诉状;

4、起诉状应包含原告、被告的身份基本情况、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等内容;

5、提供的证据包括身份证、结婚证、子女出生证、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对方有过错行为的证据、财产的证据等;

6、起诉离婚最好聘请专业律师办理,因为会涉及到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等问题。

(一)协议离婚主要包括以下程序:

我国法律对离婚手续做出了严格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自愿离婚或诉讼离婚进行离婚。法定离婚手续规定如下:

协议离婚主要包括以下程序:

1、申请:夫妻双方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结婚证、有效身份证件、现场填写的《离婚登记申请书》等材料。

2、受理:婚姻登记员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材料进行初审。

3、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4、审查: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当事人应当持相关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5、登记(发证):婚姻登记机关予以登记,发放离婚证。

(二)诉讼离婚主要包括确定管辖法院、立案、开庭审理、判决、执行,但并非每个案件都经历所有程序。

1、确定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离婚诉讼管辖法院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住所地一般是指当事人户籍所在地,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准;

如果被告离开住所地满一年的,可以在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但公民住院就医的除外;

如果夫妻双方都外出满一年的,则在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向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

被告不在国内居住或下落不明、或被宣告失踪、采取强制措施、监禁的,向原告经常居住地所在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没有经常居住地的,则为户籍所在地)。

夫妻双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下列情形除外:

(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2)判决不准离婚或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前次诉讼中的“原告”不得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离婚;

(3)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前次诉讼中的“原告”不得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离婚;

(4)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立案申请

人民法院实行立案登记制,当事人围绕具体诉讼请求,准备相关材料。

通过线上、线下、邮寄等方式进行立案,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人民法院当场予以登记立案。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人民法院则予以释明。

人民法院决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原告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并告知被告作出书面答辩。被告不答辩的,不影响案件审理。如果被告确因非个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内不能作出答辩的,可以据实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延期的决定。

(1)诉前材料准备

围绕具体诉讼请求,一般需要准备以下书面材料:民事起诉状(即离婚起诉书)、原告身份证明(户口簿、身份证)、子女身份证明(出生证明、户口簿、身份证)、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婚姻证明、户口簿)。

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如存在家庭暴力、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情形,需要提供相关证据;

需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需要提供相应财产相关的证据材料或线索。

(2)提交立案申请

立案可以通过线上、线下、邮寄等方式进行。线上方式如电子诉讼平台等,线下方式是指直接去法院立案庭提交立案材料,邮寄方式是指将立案材料邮寄到法院指定地址进行立案申请。

(3)案件受理

人民法院实行立案登记制,对于当事人提交的起诉状,应当一律接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

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人民法院当场予以登记立案;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人民法院则予以释明。

法院立案部门登记并接受材料后,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调解未取得成功的,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并发送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告知原告限期补正,补正后仍不符合立案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

(4)答辩

人民法院决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原告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并告知被告作出书面答辩;

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辩。

被告在十五日内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的审理。

如果被告确因非个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内不能作出答辩的,可以据实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延期的决定。

3、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属于离婚诉讼的实质性阶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程序:

(1)法庭调查;

(2)举证质证;

(3)法庭辩论;

(4)最后陈述;

调解贯穿离婚案件的全程,开庭前法官可以再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仍调解不成的,开庭审理。

双方当事人需按照传票确定的时间按时到庭参加庭审。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无特殊情况,原则上要求当事人双方亲自参加庭审,不能到庭的应提交书面意见。

4、法院判决

在法院判决之前,原告有权提出撤诉申请,由法院裁定是否准许。

原告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法院依法裁定本案按撤诉处理。原告撤诉或按撤诉处理后六个月内,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不得再次起诉离婚。

在案件进入该阶段后,双方当事人仍可以针对是否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申请法院调解。经调解和好的,人民法院记录在案,可以不作调解书;经调解离婚的,由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进行确认并制作调解书。

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准予离婚。

当事人签收一审判决书起十五日为上诉期限,当事人对判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如判决不准予离婚且没有上诉的,又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可以在六个月之后再次起诉离婚。

5、申请执行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申请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异议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需要注意的是,拿到生效离婚调解书或离婚判决书的当事人,不需要再领取离婚证。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在离婚判决书未生效期间,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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