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银行需要具备什么条件中国银行
1、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2、设立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2)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3)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长(行长)、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6)设立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城市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农村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3、设立商业银行的申请经审查符合的,申请人应当填写正式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章程草案;
2)拟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3)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4)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份;
5)持有注册资本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
6)经营方针和计划;
7)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资料;
扩展资料:
商业银行的限制:
1、股票业务是投资银行的核心业务之一,我国《商业银行法》、《证券法》都明确禁止商业银行从事股票业务。我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
2、我国《证券法》第六条也明确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这也充分反映了我国禁止混业经营的基本法律原则。
3、我国对商业银行进入债券市场采取了区别对待的态度。《商业银行法》在对商业银行经营范围作一般性规定时,明确肯定了商业银行可以“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
4、只涉及到两类债券,即金融债券和政府债券,对于企业债券则未涉及。这表明《商业银行法》未明确禁止商业银行发行和承销企业债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