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人为什么不废除国王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宪法规定的了英国国王是世袭首领。
英国国王,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宪法规定的世袭的国家元首,立法、司法机关的组成部分,法院的首领,英国全部武装部队的总司令,英国国教圣公会世袭首领。
根据各国宪法,英国国王也是北美洲的安提瓜和巴布达国王、巴哈马国王、加拿大国王、巴巴多斯国王、伯利兹国王、格林纳达国王、牙买加国王、圣基茨和尼维斯国王。
圣卢西亚国王、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国王,大洋洲的澳大利亚国王、新西兰国王、巴布亚新几内亚国王、所罗门群岛国王、图瓦卢国王。除了这些国家,脱离前大英帝国的亚、非、美、大洋洲的各国独立的37个国家组成了英联邦。
扩展资料:
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规定,王位继承者必须是新教徒。该法确立了长子继承原则和男性先于女性继承原则。王位根据年长顺序传给先王的儿子。
如果没有儿子,则传给女儿。如果没有子女,则传给兄弟姐妹或其后裔;再是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等。1952年英王乔治六世死后因无儿子,由其长女伊丽莎白继承王位。
按照1937、1943、1953年的《摄政法》规定,英王因未成年或其他原因暂时不能行使职权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由成年的王位顺序继承人、大法官。
下院议长、高等法院院长、上诉法院院长等人中的某些人代替国王摄政。英国国王兼任多国国王,直辖下有2亿多人,他统辖下的英联邦有20多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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