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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居澳门需要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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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赴港澳地区定居申请条件、材料和程序分别是什么?的内容,最近很多人很困惑,一直在咨询我,今天我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原标题:赴港澳地区定居申请须知
一、申请条件
(一)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澳门的;
(二)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中国籍子女;
(三)定居香港、澳门的父母年老体弱,必须由内地子女前往照料的(父母均需年满六十周岁,一方或双方定居港澳,身边确无子女照顾,内地子女需年满十八周岁、不满六十周岁);
(四)内地六十周岁以上无依靠老人,子女均不在内地定居,身边无人照顾,须投靠定居香港、澳门的直系亲属或者近亲属的;
(五)内地十八周岁以下无依靠小孩,父母均定居香港或澳门或者父母双亡,须投靠定居香港、澳门的直系亲属或者近亲属的;
(六)香港、澳门居民的遗产无人继承,必须由内地直系亲属去定居才能继承的;
(七)其他特殊情况、必须去香港、澳门定居的;
二、申请程序、材料
(一)领取申请表格申请人本人或委托他人凭申请人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接待窗口领取《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定居用)、《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副表(定居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人也可上网打印申请表;
(二)填写申请表格请用黑色或蓝黑色水笔填写申请表,要求真实、清楚、整洁,并将申请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有关复印件粘贴于申请表注明的相应位置。
(三)提交申请申请人本人必须亲自到出入境窗口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33mm)的申请表,交验申请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提交定居港澳地区亲属的香港或澳门身份证、往来内地通行证的复印件,提交工作单位或派出所意见,提交与赴香港或澳门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回答有关询问。
三、工作单位或公安派出所意见
1、国家公职人员,由组织人事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出具意见。
2、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员工,由所在企业、事业单位法人代表或其受权的单位人事、保卫部门签署意见,法人代表本人申请赴香港或澳门,由相应的人事管理部门出具意见。
3、大、中学校在校学生,由其所在学校出具意见。
4、其他人员,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意见。
四、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
1、夫妻团聚的,需提交结婚证,香港婚姻登记及律师楼声明书,澳门婚姻登记及政府注册证件服务中心的声明书;如曾有过婚姻史的,还需提供离婚证或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或配偶的死亡证明。
2、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中国籍子女,需提交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明及复印件;
3、照顾父母的,需提交父母身边确无子女的证明材料和亲属关系证明,父母在香港、澳门身边无子女声明书;
4、无依靠小孩投靠父母的,需提交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明,父母离异的需出具法院确定的父或母对其具有抚养权的离婚判决书,香港、澳门律师声明书;
5、孤儿投靠亲属的,需出具载明父母已死亡的户口簿或相关的证明材料,与被投靠人亲属关系证明;
6、投靠养父母的,需提交收养关系证明:1)1992年4月1日以前建立收养关系的,须提供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司法公正部门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出具的收养公证书;2)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7月31日建立收养关系的,须提供由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3)1999年8月1日以后建立收养关系的,须提供由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地区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登记证;
7、无依靠老人投靠的,需有证明内地确无子女和与被投靠人亲属关系的材料,“申请父母来港定居”声明书;
8、申请去港澳继承财产的,需有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在港澳无继承人的证明以及申请人继承权证明,港澳地区遗产管理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和交纳遗产税凭单。
9、公安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
五、审批程序
受理申请后,出入境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审核,报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审批,根据限额审批的原则,按得分高低依次排队,等候审批结果。
原标题:赴港澳地区定居申请须知
一、申请条件
(一)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澳门的;
(二)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中国籍子女;
(三)定居香港、澳门的父母年老体弱,必须由内地子女前往照料的(父母均需年满六十周岁,一方或双方定居港澳,身边确无子女照顾,内地子女需年满十八周岁、不满六十周岁);
(四)内地六十周岁以上无依靠老人,子女均不在内地定居,身边无人照顾,须投靠定居香港、澳门的直系亲属或者近亲属的;
(五)内地十八周岁以下无依靠小孩,父母均定居香港或澳门或者父母双亡,须投靠定居香港、澳门的直系亲属或者近亲属的;
(六)香港、澳门居民的遗产无人继承,必须由内地直系亲属去定居才能继承的;
(七)其他特殊情况、必须去香港、澳门定居的;
二、申请程序、材料
(一)领取申请表格申请人本人或委托他人凭申请人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接待窗口领取《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定居用)、《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副表(定居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人也可上网打印申请表;
(二)填写申请表格请用黑色或蓝黑色水笔填写申请表,要求真实、清楚、整洁,并将申请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有关复印件粘贴于申请表注明的相应位置。
(三)提交申请申请人本人必须亲自到出入境窗口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33mm)的申请表,交验申请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提交定居港澳地区亲属的香港或澳门身份证、往来内地通行证的复印件,提交工作单位或派出所意见,提交与赴香港或澳门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回答有关询问。
三、工作单位或公安派出所意见
1、国家公职人员,由组织人事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出具意见。
2、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员工,由所在企业、事业单位法人代表或其受权的单位人事、保卫部门签署意见,法人代表本人申请赴香港或澳门,由相应的人事管理部门出具意见。
3、大、中学校在校学生,由其所在学校出具意见。
4、其他人员,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意见。
四、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
1、夫妻团聚的,需提交结婚证,香港婚姻登记及律师楼声明书,澳门婚姻登记及政府注册证件服务中心的声明书;如曾有过婚姻史的,还需提供离婚证或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或配偶的死亡证明。
2、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中国籍子女,需提交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明及复印件;
3、照顾父母的,需提交父母身边确无子女的证明材料和亲属关系证明,父母在香港、澳门身边无子女声明书;
4、无依靠小孩投靠父母的,需提交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明,父母离异的需出具法院确定的父或母对其具有抚养权的离婚判决书,香港、澳门律师声明书;
5、孤儿投靠亲属的,需出具载明父母已死亡的户口簿或相关的证明材料,与被投靠人亲属关系证明;
6、投靠养父母的,需提交收养关系证明:1)1992年4月1日以前建立收养关系的,须提供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司法公正部门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出具的收养公证书;2)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7月31日建立收养关系的,须提供由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3)1999年8月1日以后建立收养关系的,须提供由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地区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登记证;
7、无依靠老人投靠的,需有证明内地确无子女和与被投靠人亲属关系的材料,“申请父母来港定居”声明书;
8、申请去港澳继承财产的,需有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在港澳无继承人的证明以及申请人继承权证明,港澳地区遗产管理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和交纳遗产税凭单。
9、公安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
五、审批程序
受理申请后,出入境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审核,报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审批,根据限额审批的原则,按得分高低依次排队,等候审批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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