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吧、KTV等歌舞娱乐场所消防的设计要求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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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吧、KTV等歌舞娱乐场所消防的设计要求规范
以下内容来自《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一、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含剧场、电影院)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楼层;
2、宜布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
3、不宜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
4、确需布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的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5、确需布置在地下或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
6、厅、室之间及与建筑的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设置在厅、室墙上的门和该场所与建筑内其他部位相通的门均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二、下列多层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除与敞开式外廊直接相连的楼梯间外,均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1、医疗建筑、旅馆、老年人建筑及类似使用功能的建筑;
2、设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建筑;
3、商店、图书馆、展览建筑、会议中心及类似使用功能的建筑;
4、6层及以上的其他建筑。
三、公共建筑内房间的疏散门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除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医疗建筑、教学建筑内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房间可设置1个疏散门:
1、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的房间,对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对于医疗建筑、教学建筑,建筑面积不大于75m2;对于其他建筑或场所,建筑面积不大于120m2。
2、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建筑面积小于50m2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0.90m,或由房间内任一点至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大于15m、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1.40m。
3、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厅、室。
四、公共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下表的规定;
五、除剧场、电影院、礼堂、体育馆外的其他公共建筑,其房间疏散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各自总净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层的房间疏散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每100人的最小疏散净宽度不小于下表的规定计算确定。当每层疏散人数不等时,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可分层计算,地上建筑内下层楼梯的总净宽度应按该层及以上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地下建筑内上层楼梯的总净宽度应按该层及以下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
2、地下或半地下人员密集的厅、室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其房间疏散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确定。
3、首层外门的总净宽度应按该建筑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确定,不供其他楼层人员疏散的外门,可按本层的疏散人数计算确定。
4、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录像厅的疏散人数,应根据厅、室的建筑面积按不小于1.0人/m2计算;其他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疏散人数,应根据厅、室的建筑面积按不小于0.5人/m2计算。
六、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下列高层民用建筑或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一类高层公共建筑(除游泳池、溜冰场外)及其地下、半地下室;
2、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及其地下、半地下室的公共活动用房、走道、办公室和旅馆的客房、可燃物品库房、自动扶梯底部;
3、高层民用建筑内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4、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
七、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下列单、多层民用建筑或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特等、甲等剧场,超过15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剧场,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5000人的体育场的室内人员休息室与器材间等;
2、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 的展览、商店、餐饮和旅馆建筑以及医院中同样建筑规模的病房楼、门诊楼和手术部;
3、设置送回风道(管)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办公建筑等;
4、藏书量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
5、大、中型幼儿园,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老年人建筑;
6、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7、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或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除游泳场所外),设置在首层、二层和三层且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m2的地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除游泳场所外)。
八、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制鞋、制衣、玩具、电子等类似用途的厂房;
2、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m2的棉、毛、丝、麻、化纤及其制品的仓库,占地面积大于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卷烟仓库;
3、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商店、展览、财贸金融、客运和货运等类似用途的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4、图书或文物的珍藏库,每座藏书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重要的档案馆;
5、地市级及以上广播电视建筑、邮政建筑、电信建筑,城市或区域性电力、交通和防灾等指挥调度建筑;
6、特等、甲等剧场,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其他等级的剧场或电影院,座位数超过2000个的会堂或礼堂,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
7、大、中型幼儿园的儿童用房等场所,老年人建筑,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疗养院的病房楼、旅馆建筑和其他儿童活动场所,不少于200床位的医院门诊楼、病房楼和手术部等;
8、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9、净高大于2.6m且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净高大于0.8m且有可燃物的闷顶或吊顶内;
10、电子信息系统的主机房及其控制室、记录介质库,特殊贵重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机器、仪表、仪器设备室、贵重物品库房;
11、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50m2的可燃物品库房和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营业厅;
12、其他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13、设置机械排烟、防烟系统、雨淋或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固定消防水炮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等需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锁动作的场所或部位。
九、民用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
1、设置在一、二、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大于100m2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地下或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2、中庭;
3、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1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的地上房间;
4、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300m2且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
5、建筑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
十、下列建筑或场所应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径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1、总建筑面积大于8000m2的展览建筑;
2、总建筑面积大于5000m2的地上商店;
3、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4、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5、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会堂或礼堂;
6、车站、码头建筑和民用机场航站楼中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候车、候船厅和航站楼的公共区。
十一、民用木结构建筑的安全疏散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的安全出口和房间疏散门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5.5节的规定。当木结构建筑的每层建筑面积小于200m2且第二层和第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25人时,可设置1部疏散楼梯;
2、房间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下表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