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37条规定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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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王讲法
2023-01-28 · TA获得超过479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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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主要内容是明确了劳动者拥有单方面解除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的权利,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相对应的是履行通知用人单位的义务,即劳动者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告知用人单位或是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告知用人单位,便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章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章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三、劳动争议的解决
      劳动争议包括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后,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以下程序处理:
      (一)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二)通过调解解决争议。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调解组织包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三)通过仲裁解决争议。当事人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四)通过诉讼解决争议。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对劳动争议进行审理,帮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消除劳动争议。
      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第37条赋予了劳动者拥有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同时也规定了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需遵守法定程序的义务,除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外,劳动者还应当注意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以便更好的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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