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开工前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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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开工前准备工作如下:
1、应具备的技术资料。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当地实测地形图 (包括测量成果)、原有地下管线或构筑物竣工图、土石方施工图以及工程地质、气象等技术资料,以便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或施工方案),并应提供平面控制点和水准点,作为施工测量和工程验收的依据;
2、障碍物清理。对施工区域内的所有障碍物,如已有建筑物或构筑物、道路、沟渠、通讯、电力设备、地上和地下管道、坟墓、树木等,均应施工前进行拆除或妥善处理;
3、地表土层清理。凡是施工区域内,影响工程质量的软弱土层、腐殖土、大卵石、草皮、垃圾等应进行处理;
4、设置排水设施。在施工区域内应设置临时性或永久性排水设施。山坡地区在较高处 (离边坡上沿5 ~6m) 设置截水沟,以阻止地面雨水流入挖填区域内;
5、测量定位放线。根据规划部门测放的建筑界线、街道控制点和水准点进行土方工程施工测量及定位放线之后,方可进行土方施工;
6、修筑临时道路。施工场地内机械行走的道路开工前要修筑好,并开辟适当的工作面,以利施工;
7、了解现场的水文地质情况。对于山区施工,应事先了解当地地层岩石性质、地质构造和水文、地形、地貌等。如因土石方施工可能产生滑坡时,应采取措施。在陡峻山坡脚下施工,应事先检查山坡坡面情况,如有危岩、孤石、崩塌体、古滑坡体等不稳定迹象时,应作妥善处理;
8、其他准备工作。做好现场供水、供电、搭设临时生产和生活用的设施以及施工机具、材料进场等准备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1、应具备的技术资料。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当地实测地形图 (包括测量成果)、原有地下管线或构筑物竣工图、土石方施工图以及工程地质、气象等技术资料,以便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或施工方案),并应提供平面控制点和水准点,作为施工测量和工程验收的依据;
2、障碍物清理。对施工区域内的所有障碍物,如已有建筑物或构筑物、道路、沟渠、通讯、电力设备、地上和地下管道、坟墓、树木等,均应施工前进行拆除或妥善处理;
3、地表土层清理。凡是施工区域内,影响工程质量的软弱土层、腐殖土、大卵石、草皮、垃圾等应进行处理;
4、设置排水设施。在施工区域内应设置临时性或永久性排水设施。山坡地区在较高处 (离边坡上沿5 ~6m) 设置截水沟,以阻止地面雨水流入挖填区域内;
5、测量定位放线。根据规划部门测放的建筑界线、街道控制点和水准点进行土方工程施工测量及定位放线之后,方可进行土方施工;
6、修筑临时道路。施工场地内机械行走的道路开工前要修筑好,并开辟适当的工作面,以利施工;
7、了解现场的水文地质情况。对于山区施工,应事先了解当地地层岩石性质、地质构造和水文、地形、地貌等。如因土石方施工可能产生滑坡时,应采取措施。在陡峻山坡脚下施工,应事先检查山坡坡面情况,如有危岩、孤石、崩塌体、古滑坡体等不稳定迹象时,应作妥善处理;
8、其他准备工作。做好现场供水、供电、搭设临时生产和生活用的设施以及施工机具、材料进场等准备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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