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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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进出口商品的法定检验
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是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规定的进出口商品或有关的检验检疫事项实施强制性的检验检疫,未经检验检疫或经检验检疫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不准输入输出。
法定检验检疫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进出口商品、动植物(或产品)及其运输设备的安全、卫生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际上的有关规定;防止次劣有害商品、动植物(或产品)以及危害人类和环境的病虫害和传染病源输入或输出,保障生产建设安全和人类健康。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法定检验检疫的范围包括:
1、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简称《检验检疫商品目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规定,应施卫生检验检疫的进出口食品;
3、危险货物的包装容器、危险货物运输设备和工具的安全技术条件的性能和使用鉴定。
4、装运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船舱、货仓、车厢和集装箱等运载工具。
5、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物品、动植物等。
进出口货物检验的内容和依据
一、商品检验的内容和依据
〖商检法〗规定,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的内容,包括商品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包装以及是否符合安全、卫生要求。检验的依据主要以买卖合同(包括信用证)中所规定的有关条款为准。
二、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程序
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主要有4个环节:接受报验、抽样、检验和签发证书。
1、接受报验:报验是指对外贸易关系人向商检机构报请检验。报验时需填写"报验申请单",填明申请检验、鉴定工作项目和要求,同时提交对外所签买卖合同,成交小样及其他必要的资料。
2、抽样:商检机构接受报验之后,及时派员赴货物堆存地点进行现场检验、鉴定。抽样时,要按照规定的方法和一定的比例,在货物的不同部位抽取一定数量的、能代表全批货物质量的样品(标本)供检验之用。
3、检验:商检机构接受报验之后,认真研究申报的检验项目,确定检验内容,仔细审核合同(信用证)对品质、规格、包装的规定,弄清检验的依据,确定检验标准、方法,然后抽样检验,仪器分析检验;物理检验;感官检验;微生物检验等。
4、签发证书:在出口方面,凡列入〖种类表〗内的出口商品,经商检验合格后签发放行单(或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放行章,以代替放行单)。凡合同、信用证规定由商检部门检验出证的,或国外要求签检证书的,根据规定签发所需封面证书;不向国外提供证书的,只发行行单。〖种类表〗以外的出口商品,应由商检机构检验的,经检验合格发给证书或放行单后,方可出运。在进口方面,进口商品经检验后,分别签发"检验情况通知单"或"检验证书",供对外结算或索赔用。凡由收、用货单位自行验收的进口商品,如发现问题,供对外索赔用。对于验收合格的,收、用货单位应在索赔有效期内把验收报告送商检机构销案。
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程序
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主要有4 个环节:
1、接受报验:报验是指对外贸易关系人向商检机构报请检验。报验时需填写“报验申请单”,填明申请检验、鉴定工作项目和要求,同时 提交对外所签买卖合同,成交小样及其他必要的资料。
2、抽样:商检机构接受报验之后,及时派员赴货物堆存地点进行现场 检验、鉴定。抽样时,要按照规定的方法和一定的比例,在货物的不 同部位抽取一定数量的、能代表全批货物质量的样品(标本)供检验 之用。
3、检验:商检机构接受报验之后,认真研究申报的检验项目,确定检 验内容,仔细审核合同(信用证)对品质、规格、包装的规定,弄清 检验的依据,确定检验标准、方法,然后抽样检验,仪器分析检验; 物理检验;感官检验;微生物检验等。
4、签发证书:在出口方面,凡列入〖种类表〗内的出口商品,经商检 验合格后签发放行单(或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放行章,以代 替放行单)。凡合同、信用证规定由商检部门检验出证的,或国外要 求签检证书的,根据规定签发所需封面证书;不向国外提供证书的, 只发行行单。〖种类表〗以外的出口商品,应由商检机构检验的,经 检验合格发给证书或放行单后,方可出运。在进口方面,进口商品经 检验后,分别签发“检验情况通知单”或“检验证书”,供对外结算 或索赔用。凡由收、用货单位自行验收的进口商品,如发现问题,供 对外索赔用。对于验收合格的,收、用货单位应在索赔有效期内把验 收报告送商检机构销案。
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是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规定的进出口商品或有关的检验检疫事项实施强制性的检验检疫,未经检验检疫或经检验检疫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不准输入输出。
法定检验检疫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进出口商品、动植物(或产品)及其运输设备的安全、卫生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际上的有关规定;防止次劣有害商品、动植物(或产品)以及危害人类和环境的病虫害和传染病源输入或输出,保障生产建设安全和人类健康。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法定检验检疫的范围包括:
1、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简称《检验检疫商品目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规定,应施卫生检验检疫的进出口食品;
3、危险货物的包装容器、危险货物运输设备和工具的安全技术条件的性能和使用鉴定。
4、装运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船舱、货仓、车厢和集装箱等运载工具。
5、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物品、动植物等。
进出口货物检验的内容和依据
一、商品检验的内容和依据
〖商检法〗规定,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的内容,包括商品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包装以及是否符合安全、卫生要求。检验的依据主要以买卖合同(包括信用证)中所规定的有关条款为准。
二、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程序
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主要有4个环节:接受报验、抽样、检验和签发证书。
1、接受报验:报验是指对外贸易关系人向商检机构报请检验。报验时需填写"报验申请单",填明申请检验、鉴定工作项目和要求,同时提交对外所签买卖合同,成交小样及其他必要的资料。
2、抽样:商检机构接受报验之后,及时派员赴货物堆存地点进行现场检验、鉴定。抽样时,要按照规定的方法和一定的比例,在货物的不同部位抽取一定数量的、能代表全批货物质量的样品(标本)供检验之用。
3、检验:商检机构接受报验之后,认真研究申报的检验项目,确定检验内容,仔细审核合同(信用证)对品质、规格、包装的规定,弄清检验的依据,确定检验标准、方法,然后抽样检验,仪器分析检验;物理检验;感官检验;微生物检验等。
4、签发证书:在出口方面,凡列入〖种类表〗内的出口商品,经商检验合格后签发放行单(或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放行章,以代替放行单)。凡合同、信用证规定由商检部门检验出证的,或国外要求签检证书的,根据规定签发所需封面证书;不向国外提供证书的,只发行行单。〖种类表〗以外的出口商品,应由商检机构检验的,经检验合格发给证书或放行单后,方可出运。在进口方面,进口商品经检验后,分别签发"检验情况通知单"或"检验证书",供对外结算或索赔用。凡由收、用货单位自行验收的进口商品,如发现问题,供对外索赔用。对于验收合格的,收、用货单位应在索赔有效期内把验收报告送商检机构销案。
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程序
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主要有4 个环节:
1、接受报验:报验是指对外贸易关系人向商检机构报请检验。报验时需填写“报验申请单”,填明申请检验、鉴定工作项目和要求,同时 提交对外所签买卖合同,成交小样及其他必要的资料。
2、抽样:商检机构接受报验之后,及时派员赴货物堆存地点进行现场 检验、鉴定。抽样时,要按照规定的方法和一定的比例,在货物的不 同部位抽取一定数量的、能代表全批货物质量的样品(标本)供检验 之用。
3、检验:商检机构接受报验之后,认真研究申报的检验项目,确定检 验内容,仔细审核合同(信用证)对品质、规格、包装的规定,弄清 检验的依据,确定检验标准、方法,然后抽样检验,仪器分析检验; 物理检验;感官检验;微生物检验等。
4、签发证书:在出口方面,凡列入〖种类表〗内的出口商品,经商检 验合格后签发放行单(或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放行章,以代 替放行单)。凡合同、信用证规定由商检部门检验出证的,或国外要 求签检证书的,根据规定签发所需封面证书;不向国外提供证书的, 只发行行单。〖种类表〗以外的出口商品,应由商检机构检验的,经 检验合格发给证书或放行单后,方可出运。在进口方面,进口商品经 检验后,分别签发“检验情况通知单”或“检验证书”,供对外结算 或索赔用。凡由收、用货单位自行验收的进口商品,如发现问题,供 对外索赔用。对于验收合格的,收、用货单位应在索赔有效期内把验 收报告送商检机构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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