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侵权损害责任的构成要素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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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1、客观上存在损害事实;
2、医务人员有违法行为或技术上的失误;
3、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因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致使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由医疗机构承担的赔偿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
(1)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实施了医疗行为。医疗侵权行为发生在医务人员以医疗机构名义从事的医疗活动中。因此,医务人员是行为主体,医疗机构是责任主体。
(2)患者遭受非正常的损失。大多数医疗行为都具有侵袭性,但这种侵袭必须是正常医疗行为导致的正常损失。
(3)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负担一定的义务。没有尽到这些义务,则构成过错。
(4)医疗过失行为与患者遭受的非正常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什么是医疗损害责任
(一)医疗损害责任的责任主体是医疗机构,且须为合法的医疗机构,其他主体不构成医疗侵权责任。比如患者一方与美容医疗机构及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之间发生的医疗美容损害赔偿纠纷,是医疗损害责任。因在非医疗机构进行生活美容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因按照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处理。
(二)医疗损害责任的行为主体是医务人员,医务人员包括医师和其他医务人员。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其他医务人员除了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并经过注册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外,还包括尚未取得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和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医学专业毕业生,如果在上级医师的指导下从事相应的医疗活动的,可以构成医务人员,成为医疗损害责任的行为主体。
(三)医疗损害责任发生在医疗活动之中。
(四)疗损害责任是因患者人身等权益损害的过失行为而发生的责任。医疗损害责任主要因患者身体、健康、生命权损害的人身损害行为而发生的责任,并且须有过失。尤其应当注意的是人身损害行为还包括医生未尽告知义务所侵害的患者知情权、自我决定权、隐私权等其他民事权益。在一般情况下,构成医疗损害责任必须有过失,但在医疗产品造成损害的医疗损害责任,在归责原则上并不要求医疗机构必须有过失。
医疗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有哪些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客观上存在损害事实;
2、医务人员有违法行为或技术上的失误;
3、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因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致使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由医疗机构承担的赔偿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
(1)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实施了医疗行为。医疗侵权行为发生在医务人员以医疗机构名义从事的医疗活动中。因此,医务人员是行为主体,医疗机构是责任主体。
(2)患者遭受非正常的损失。大多数医疗行为都具有侵袭性,但这种侵袭必须是正常医疗行为导致的正常损失。
(3)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负担一定的义务。没有尽到这些义务,则构成过错。
(4)医疗过失行为与患者遭受的非正常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什么是医疗损害责任
(一)医疗损害责任的责任主体是医疗机构,且须为合法的医疗机构,其他主体不构成医疗侵权责任。比如患者一方与美容医疗机构及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之间发生的医疗美容损害赔偿纠纷,是医疗损害责任。因在非医疗机构进行生活美容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因按照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处理。
(二)医疗损害责任的行为主体是医务人员,医务人员包括医师和其他医务人员。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其他医务人员除了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并经过注册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外,还包括尚未取得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和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医学专业毕业生,如果在上级医师的指导下从事相应的医疗活动的,可以构成医务人员,成为医疗损害责任的行为主体。
(三)医疗损害责任发生在医疗活动之中。
(四)疗损害责任是因患者人身等权益损害的过失行为而发生的责任。医疗损害责任主要因患者身体、健康、生命权损害的人身损害行为而发生的责任,并且须有过失。尤其应当注意的是人身损害行为还包括医生未尽告知义务所侵害的患者知情权、自我决定权、隐私权等其他民事权益。在一般情况下,构成医疗损害责任必须有过失,但在医疗产品造成损害的医疗损害责任,在归责原则上并不要求医疗机构必须有过失。
医疗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有哪些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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