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的海关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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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海关商品归类及其对货物的归类申报要求
(一)海关商品归类
海关商品归类是指在《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商品分类目录体系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为基础,按照《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以及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的要求,确定进出口货物商品编码的活动。①
(二)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归类的原则
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应当遵循客观、准确、统一的原则。
(三)商品归类决定的做出和失效
海关总署可以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进出口货物作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商品归类决定。
进出口相同货物,应当适用相同的商品归类决定。
作出商品归类决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商品归类决定同时失效。
海关总署发现商品归类决定存在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商品归类决定自撤销之日起失效。
(四)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归类的依据
1.主要依据
(1)《海关法》;
(2)《关税条例》包括作为其组成部分的《税则》(统计商品目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征税管理办法);
(4)海关总署下发的关于商品归类的有关规定。主要包括:总署的文件、归类决定、归类行政裁定、归类技术委员会决议以及总署转发的世界海关组织归类决定等;
(5)《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一统计目录本国子目注释》
(7)国家其他有关商品归类的公开规定。
2.其他依据
(1)海关要求货主提供的商品归类资料;
(2)海关认定的化验、检验结果。
(五)进出口货物的归类申报要求
1.如实申报(归类申报的最基本要求)
2.提供归类所需资料
货物报关一般必须提供满足归类需要的申报货物的品名、规格、型号等,在此基础上,要详细提供归类所需要的货物的形态、性质、成分、加工程度、结构原理、功能、用途等技术指标或技术参数;
货物报关尤其要注意提供尚不清楚的:
(1)农产品、未列名化工品等的成分和用途;
(2)材料性商品的成分和加工方法、加工工艺;
(3)机电仪产品的结构、原理和功能;
(4)货物的进出口状态。
3.补充申报
对需要较多资料才能满足归类要求的货品,纳税义务人需要通过补充申报的方式确保归类申报的完整和准确。
二、预归类制度
为加速货物,提高归类的准确性,便利报关人办理海关手续、方便合法进出口。我国海关除在环节进行商品归类外,亦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对进出口商品实行预归类制度。
(一)预归类的含义
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在货物实际进出口的45日前,向直属海关申请就其拟进出口的货物预先进行商品归类(以下简称预归类)。
(二)预归类决定的做出和使用
直属海关经审核认为申请预归类的商品归类事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以及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有明确规定的,应当在接受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商品预归类决定书》(以下简称《预归类决定书》),并且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在制发《预归类决定书》的直属海关所辖关区进出口《预归类决定书》所述商品时,应当主动向海关提交《预归类决定书》。
申请人实际进出口《预归类决定书》所述商品,并且按照《预归类决定书》申报的,海关按照《预归类决定书》所确定的归类意见审核放行。
(三)《预归类决定书》的废止
作出《预归类决定书》的直属海关,在以下情况应当立即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商品预归类决定书撤销通知单》。通知申请人或者发布公告停止使用《预归类决定书》。
(1)《预归类决定书》内容存在错误的;
(2)做出《预归类决定书》所依据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导致有关的《预归类决定书》不再适用的。
(一)海关商品归类
海关商品归类是指在《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商品分类目录体系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为基础,按照《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以及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的要求,确定进出口货物商品编码的活动。①
(二)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归类的原则
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应当遵循客观、准确、统一的原则。
(三)商品归类决定的做出和失效
海关总署可以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进出口货物作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商品归类决定。
进出口相同货物,应当适用相同的商品归类决定。
作出商品归类决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商品归类决定同时失效。
海关总署发现商品归类决定存在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商品归类决定自撤销之日起失效。
(四)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归类的依据
1.主要依据
(1)《海关法》;
(2)《关税条例》包括作为其组成部分的《税则》(统计商品目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征税管理办法);
(4)海关总署下发的关于商品归类的有关规定。主要包括:总署的文件、归类决定、归类行政裁定、归类技术委员会决议以及总署转发的世界海关组织归类决定等;
(5)《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一统计目录本国子目注释》
(7)国家其他有关商品归类的公开规定。
2.其他依据
(1)海关要求货主提供的商品归类资料;
(2)海关认定的化验、检验结果。
(五)进出口货物的归类申报要求
1.如实申报(归类申报的最基本要求)
2.提供归类所需资料
货物报关一般必须提供满足归类需要的申报货物的品名、规格、型号等,在此基础上,要详细提供归类所需要的货物的形态、性质、成分、加工程度、结构原理、功能、用途等技术指标或技术参数;
货物报关尤其要注意提供尚不清楚的:
(1)农产品、未列名化工品等的成分和用途;
(2)材料性商品的成分和加工方法、加工工艺;
(3)机电仪产品的结构、原理和功能;
(4)货物的进出口状态。
3.补充申报
对需要较多资料才能满足归类要求的货品,纳税义务人需要通过补充申报的方式确保归类申报的完整和准确。
二、预归类制度
为加速货物,提高归类的准确性,便利报关人办理海关手续、方便合法进出口。我国海关除在环节进行商品归类外,亦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对进出口商品实行预归类制度。
(一)预归类的含义
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在货物实际进出口的45日前,向直属海关申请就其拟进出口的货物预先进行商品归类(以下简称预归类)。
(二)预归类决定的做出和使用
直属海关经审核认为申请预归类的商品归类事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以及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有明确规定的,应当在接受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商品预归类决定书》(以下简称《预归类决定书》),并且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在制发《预归类决定书》的直属海关所辖关区进出口《预归类决定书》所述商品时,应当主动向海关提交《预归类决定书》。
申请人实际进出口《预归类决定书》所述商品,并且按照《预归类决定书》申报的,海关按照《预归类决定书》所确定的归类意见审核放行。
(三)《预归类决定书》的废止
作出《预归类决定书》的直属海关,在以下情况应当立即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商品预归类决定书撤销通知单》。通知申请人或者发布公告停止使用《预归类决定书》。
(1)《预归类决定书》内容存在错误的;
(2)做出《预归类决定书》所依据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导致有关的《预归类决定书》不再适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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