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务员返佣会受到什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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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返佣所造成的结果:
1、保险代理人触犯法律,会根据情形的严重性给予其相应处分以及罚款,简直得不偿失。
2、导致投保人非理性消费,投保了不适合自己的产品,可能到时候理赔会产生一定纠纷,另外后面可能交不起保费。
3、会影响保险行业的发展,导致保险代理人为了自己的利益,纷纷效仿,造成不公平的行业竞争。
二、返佣,就是保险代理人拿出售卖该保险产品自己所得佣金的一部分给予投保人。
返佣是一种违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按照银保监对于保险行业的规定,这种现象属于明显的返佣现象,是严重违背行业道德和行业规则的,属于保险行业里的严重违规操作行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作为保险活动的重要参与人,也应当在保险代理和保险经纪业务中忠实履行诚实信用义务。
三、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六)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
(十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法律依据:
《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
第五十八条
保险代理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不得擅自变更保险条款,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不得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职业便利强迫、引诱投保人购买指定的保单,不得使用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被保险人投保或转换保险公司,不得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欺骗保险公司,不得对其他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作不正确的或误导性的宣传,不得代理再保险业务,不得以代理人名义签发保险单,不得挪用或侵占保险费,不得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以外的额外费用,如咨询费等,不得兼做保险经纪业务,不得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损害保险公司、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八)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
(十)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1、保险代理人触犯法律,会根据情形的严重性给予其相应处分以及罚款,简直得不偿失。
2、导致投保人非理性消费,投保了不适合自己的产品,可能到时候理赔会产生一定纠纷,另外后面可能交不起保费。
3、会影响保险行业的发展,导致保险代理人为了自己的利益,纷纷效仿,造成不公平的行业竞争。
二、返佣,就是保险代理人拿出售卖该保险产品自己所得佣金的一部分给予投保人。
返佣是一种违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按照银保监对于保险行业的规定,这种现象属于明显的返佣现象,是严重违背行业道德和行业规则的,属于保险行业里的严重违规操作行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作为保险活动的重要参与人,也应当在保险代理和保险经纪业务中忠实履行诚实信用义务。
三、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六)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
(十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法律依据:
《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
第五十八条
保险代理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不得擅自变更保险条款,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不得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职业便利强迫、引诱投保人购买指定的保单,不得使用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被保险人投保或转换保险公司,不得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欺骗保险公司,不得对其他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作不正确的或误导性的宣传,不得代理再保险业务,不得以代理人名义签发保险单,不得挪用或侵占保险费,不得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以外的额外费用,如咨询费等,不得兼做保险经纪业务,不得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损害保险公司、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八)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
(十)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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