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居民医保报销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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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医疗保险普通门诊报销比例
1.在职职工75%-55%/每人每月300元;
2.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报销比例为65%-45%
3.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报销比例为80%-50%
4.非从业居民、老年居民报销比例60%/每人每月100元
广州居民医保和职工医保报销比例
1.在职职工:一级医院,统筹基金报销90%,个人自付10%;二级医院,统筹基金报销85%,个人自付15%;三甲级医院,统筹基金报销80%,个人自付20%;
2.退休人员:一级医院,统筹基金报销93%,个人自付7%;二级医院,统筹基金报销89.5%,个人自付10.5%;三甲级医院,统筹基金报销86%,个人自付14%;
3.外来从业人员:一级医院,统筹基金报销72%,个人自付28%;二级医院,统筹基金报销68%,个人自付32%;三甲级医院,统筹基金报销64%,个人自付36%。
广州生育保险住院报销比例
住院报销标准在职职工灵活就业人员、退休人员
、非从业居民老年居民、未成年人在校学生
医院等级统筹基金支付个人自付统筹基金支付个人自付统筹基金支付个人自付统筹基金支付个人自付
一级90%10%93%7%75%25%85%15%
二级85%15%89.50%10.50%65%35%75%25%
三级80%20%86%14%55%45%65%35%
三、广州医疗保险慢性病报销比例及标准
1.在职职工85%-65%,每人每月150元;
2.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城镇居民每人每月100元
广州医疗保险门诊报销范围
1、在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进行的治疗;
2、在一、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或者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设的家庭病床进行的治疗;
3、患恶性肿瘤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的门诊化学治疗、放射治疗及其期间的辅助治疗;
4、患尿毒症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的门诊透析治疗;
5、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施行肾移植治疗手术后,继续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进行的抗排异治疗;
6、患血友病在三级综合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的门诊治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第二十八条
个人帐户用于支付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之外的医疗费;个人帐户不足支付的,由本人自负。
第二十九条
严重疾病住院治疗的医疗费,按下列办法支付:
(一)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年社会平均工资的9%—11%。
(二)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年社会平均工资的3—5倍。
(三)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个人负担一定比例。对退休人员负担医疗费的比例,给予适当照顾。
严重疾病的范围,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的具体标准,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的分担比例,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十条
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1.在职职工75%-55%/每人每月300元;
2.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报销比例为65%-45%
3.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报销比例为80%-50%
4.非从业居民、老年居民报销比例60%/每人每月100元
广州居民医保和职工医保报销比例
1.在职职工:一级医院,统筹基金报销90%,个人自付10%;二级医院,统筹基金报销85%,个人自付15%;三甲级医院,统筹基金报销80%,个人自付20%;
2.退休人员:一级医院,统筹基金报销93%,个人自付7%;二级医院,统筹基金报销89.5%,个人自付10.5%;三甲级医院,统筹基金报销86%,个人自付14%;
3.外来从业人员:一级医院,统筹基金报销72%,个人自付28%;二级医院,统筹基金报销68%,个人自付32%;三甲级医院,统筹基金报销64%,个人自付36%。
广州生育保险住院报销比例
住院报销标准在职职工灵活就业人员、退休人员
、非从业居民老年居民、未成年人在校学生
医院等级统筹基金支付个人自付统筹基金支付个人自付统筹基金支付个人自付统筹基金支付个人自付
一级90%10%93%7%75%25%85%15%
二级85%15%89.50%10.50%65%35%75%25%
三级80%20%86%14%55%45%65%35%
三、广州医疗保险慢性病报销比例及标准
1.在职职工85%-65%,每人每月150元;
2.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城镇居民每人每月100元
广州医疗保险门诊报销范围
1、在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进行的治疗;
2、在一、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或者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设的家庭病床进行的治疗;
3、患恶性肿瘤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的门诊化学治疗、放射治疗及其期间的辅助治疗;
4、患尿毒症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的门诊透析治疗;
5、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施行肾移植治疗手术后,继续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进行的抗排异治疗;
6、患血友病在三级综合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的门诊治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第二十八条
个人帐户用于支付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之外的医疗费;个人帐户不足支付的,由本人自负。
第二十九条
严重疾病住院治疗的医疗费,按下列办法支付:
(一)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年社会平均工资的9%—11%。
(二)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年社会平均工资的3—5倍。
(三)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个人负担一定比例。对退休人员负担医疗费的比例,给予适当照顾。
严重疾病的范围,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的具体标准,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的分担比例,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十条
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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