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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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拟制血亲规定是指没有血缘关系,但是根据法律确定与血亲有相同地位的亲属;拟制直系血亲主要指养父母子女,它是由养父母对养子女的收养关系而发生的,养父母子女享有与生父母子女相同的身份和权利义务。
法律客观: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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