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上怎么定义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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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的死亡一般以心跳停止和呼吸停止及脑死亡为识别标志。1968年哈佛医学院特设委员会把死亡定义为不可逆的昏迷或脑死亡:
2、全脑功能不可逆性的永久性停止,称为脑死亡。包括:
(一)大脑功能的停止:除运动、感觉之外,思考、感情等精神活动功能,即意识也都永久性丧失。脑电波消失。如果脑干功能尚存,有自发呼吸,则不能称为脑死亡,只能说是处于“植物状态”。
(二)脑干功能停止:脑干有网状结构、脑神经核、延髓血管运动中枢、呼吸中枢等重要结构。因此,脑干功能丧失意味着上述结构功能停止。
网状结构功能丧失导致昏迷,脑神经功能丧失则引起对光反射、角膜反射、眼球反射、前庭反射、咽反射、咳嗽反射的消失;延髓功能停止,则自发呼吸停止,血压急剧下降,直至脑死亡。
一、颅内出血的治疗方法有哪些
1、内科治疗
患者卧床,保持安静。重症须严密观察体温、脉搏、呼吸和血压等生命体征,注意瞳孔和意识变化。保持呼吸道通畅,及时清理呼吸道分泌物,必要时吸氧,动脉血氧保护度维持在90%以上。加强护理,保持肢体功能位。意识障碍和消化道出血者宜禁食24~48小时,之后放置胃管。
(1)控制高血压对高血压性脑出血,应及时应用适当的降压药物以控制过高的血压。但降压不可过速、过低。急性脑出血时血压升高是颅内压增高情况下保持正常脑血流的脑血管自动调节机制,降压可影响脑血流量,导致低灌注或脑梗死,但持续高血压可使脑水肿恶化。
(2)控制脑水肿,降低颅内压脑出血后48小时水肿达到高峰,维持3~5日或更长时间后逐渐消退。脑水肿可使颅内压增高和导致脑疝,是脑出血主要死因。故降低颅内压是脑出血急性期处理的重要环节。
(3)止血药和凝血药一般认为脑内动脉出血难以药物止血,出血部位发生再出血亦不常见,通常无须用抗纤维蛋白溶解药。如需给药可早期(<3小时)给予抗纤溶药物如6-氨基己酸、止血环酸等。立止血也推荐使用。
(4)保持营养和维持水电解质平衡每日液体输入量按尿量
500毫升计算,高热、多汗、呕吐或腹泻的患者还需适当增加入液量。注意防止低钠血症,以免加重脑水肿。
(5)并发症防治①感染②应激性溃疡③稀释性低钠血症④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
2、外科治疗
(1)手术适应证
①脑出血患者颅内压增高伴脑干受压体征,如脉缓、血压升高、呼吸节律变慢、意识水平下降等;
②小脑半球血肿量≥10毫升或蚓部>6毫升,血肿破入第四脑室或脑池受压消失,出现脑干受压症状或急性阻塞性脑积水征象者;
③重症脑室出血导致梗阻性脑积水;
④脑叶出血,特别是脑动静脉畸形所致和占位效应明显者。
(2)手术禁忌证脑干出血、大脑深部出血、淀粉样血管病导致脑叶出血不宜手术治疗。多数脑深部出血病例可破入脑室而自发性减压,且手术会造成正常脑组织破坏。
(3)常用手术方法是
①小脑减压术;
②开颅血肿清除术;
③钻孔扩大骨传血肿清除术;
④钻孔微创颅内血肿清除术;
⑤脑室出血脑室引流术。
3、康复治疗
脑出血患者病情稳定后宜尽早进行康复治疗,对神经功能恢复,提高生活质量有益。如患者出现抑郁情绪,可及时给予药物(如氯西汀)治疗和心理支持。
4、饮食宜忌
处于恢复期的病人,体质虚弱,应注意饮食调理。
(1)饮食宜清淡,宜食易消化、维生素含量高的饮食;
(2)多食白菜、萝卜等粗纤维食物,保持大便通畅;
(3)忌肥甘,戒烟酒。
二、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是怎样
第一,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死亡,也就是呼吸和心跳停止,而医学上所称的死亡不包括脑死亡。
第二,根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的规定,目前我国医学上对死亡确定有一个通用标准,即心跳和呼吸永久停止,生命活动和新陈代谢终止,各种死亡试验都不起反应,同时躯体的低下部位出现尸斑等,即可认定为真正的死亡。
第三,由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是直接导致患者死亡,所以不属于医疗事故的伤残,患者家属或者其近亲属只能向医院主张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死者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和住宿费等。
第四,医疗事故给患者造成的各种损失,法院会根据医疗机构和患者在整个医疗事故中的过错程度来承担一定的责任,如完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2、全脑功能不可逆性的永久性停止,称为脑死亡。包括:
(一)大脑功能的停止:除运动、感觉之外,思考、感情等精神活动功能,即意识也都永久性丧失。脑电波消失。如果脑干功能尚存,有自发呼吸,则不能称为脑死亡,只能说是处于“植物状态”。
(二)脑干功能停止:脑干有网状结构、脑神经核、延髓血管运动中枢、呼吸中枢等重要结构。因此,脑干功能丧失意味着上述结构功能停止。
网状结构功能丧失导致昏迷,脑神经功能丧失则引起对光反射、角膜反射、眼球反射、前庭反射、咽反射、咳嗽反射的消失;延髓功能停止,则自发呼吸停止,血压急剧下降,直至脑死亡。
一、颅内出血的治疗方法有哪些
1、内科治疗
患者卧床,保持安静。重症须严密观察体温、脉搏、呼吸和血压等生命体征,注意瞳孔和意识变化。保持呼吸道通畅,及时清理呼吸道分泌物,必要时吸氧,动脉血氧保护度维持在90%以上。加强护理,保持肢体功能位。意识障碍和消化道出血者宜禁食24~48小时,之后放置胃管。
(1)控制高血压对高血压性脑出血,应及时应用适当的降压药物以控制过高的血压。但降压不可过速、过低。急性脑出血时血压升高是颅内压增高情况下保持正常脑血流的脑血管自动调节机制,降压可影响脑血流量,导致低灌注或脑梗死,但持续高血压可使脑水肿恶化。
(2)控制脑水肿,降低颅内压脑出血后48小时水肿达到高峰,维持3~5日或更长时间后逐渐消退。脑水肿可使颅内压增高和导致脑疝,是脑出血主要死因。故降低颅内压是脑出血急性期处理的重要环节。
(3)止血药和凝血药一般认为脑内动脉出血难以药物止血,出血部位发生再出血亦不常见,通常无须用抗纤维蛋白溶解药。如需给药可早期(<3小时)给予抗纤溶药物如6-氨基己酸、止血环酸等。立止血也推荐使用。
(4)保持营养和维持水电解质平衡每日液体输入量按尿量
500毫升计算,高热、多汗、呕吐或腹泻的患者还需适当增加入液量。注意防止低钠血症,以免加重脑水肿。
(5)并发症防治①感染②应激性溃疡③稀释性低钠血症④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
2、外科治疗
(1)手术适应证
①脑出血患者颅内压增高伴脑干受压体征,如脉缓、血压升高、呼吸节律变慢、意识水平下降等;
②小脑半球血肿量≥10毫升或蚓部>6毫升,血肿破入第四脑室或脑池受压消失,出现脑干受压症状或急性阻塞性脑积水征象者;
③重症脑室出血导致梗阻性脑积水;
④脑叶出血,特别是脑动静脉畸形所致和占位效应明显者。
(2)手术禁忌证脑干出血、大脑深部出血、淀粉样血管病导致脑叶出血不宜手术治疗。多数脑深部出血病例可破入脑室而自发性减压,且手术会造成正常脑组织破坏。
(3)常用手术方法是
①小脑减压术;
②开颅血肿清除术;
③钻孔扩大骨传血肿清除术;
④钻孔微创颅内血肿清除术;
⑤脑室出血脑室引流术。
3、康复治疗
脑出血患者病情稳定后宜尽早进行康复治疗,对神经功能恢复,提高生活质量有益。如患者出现抑郁情绪,可及时给予药物(如氯西汀)治疗和心理支持。
4、饮食宜忌
处于恢复期的病人,体质虚弱,应注意饮食调理。
(1)饮食宜清淡,宜食易消化、维生素含量高的饮食;
(2)多食白菜、萝卜等粗纤维食物,保持大便通畅;
(3)忌肥甘,戒烟酒。
二、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是怎样
第一,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死亡,也就是呼吸和心跳停止,而医学上所称的死亡不包括脑死亡。
第二,根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的规定,目前我国医学上对死亡确定有一个通用标准,即心跳和呼吸永久停止,生命活动和新陈代谢终止,各种死亡试验都不起反应,同时躯体的低下部位出现尸斑等,即可认定为真正的死亡。
第三,由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是直接导致患者死亡,所以不属于医疗事故的伤残,患者家属或者其近亲属只能向医院主张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死者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和住宿费等。
第四,医疗事故给患者造成的各种损失,法院会根据医疗机构和患者在整个医疗事故中的过错程度来承担一定的责任,如完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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