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建税和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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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据是增值税、消费税。征收率由各省地方税务机关自行制定,教育费附加的计算公式为: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适用税率。
法律客观: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
第三条
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任何地区、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教育费附加率。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
第五条
教育费附加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教育费附加纳入预算管理,作为教育专项资金,根据“先收后支、列收列支、收支平衡”的原则使用和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预算内教育事业费逐步增长,不得因教育费附加纳入预算专项资金管理而抵顶教育事业费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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