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公务员录用办法广东省公务员录用办法详细内容
广东省公务员录用办法
为了规范公务员录用工作,保证新录用人员素质,依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以下录用办法。
适用于担任主任科员以下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录用,坚持公开、平等、竞争和择优原则,以德才兼备为标准,通过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录用需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计划内进行,程序包括编制计划、发布招考公告、报名资格审查、考试、体检考察、公示审批等。特殊情况下,程序可简化或调整。
民族自治地方录用时,对少数民族考生给予适当照顾,设置专门面向少数民族的招考职位。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需便捷考生报名,推进网上报名等措施。
各级管理部门如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录用的综合管理,包括制定规定、组织工作、指导监督等职责,地级以上市和县级单位则根据授权履行相关职责。
录用工作需遵守严格的资格条件和禁止性规定,如不得设置无关职位要求的报考条件,不得录用犯罪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等。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由省级及以上部门负责组织。
体检与考察是录用过程的重要环节,不合格或放弃者可予以递补。录用结果会公示,如有问题,将进行调查处理。新录用人员需经过试用期,合格后正式任职,不合格者将取消录用。
录用工作需接受监督,对违反纪律的行为将进行严肃处理。同时,对经济困难的考生,可减免相关费用。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旧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