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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影片借由农村妇女秋菊为夫申诉层层上告村长王善堂踢其丈夫要害,并以此讨个说法为题材,生动刻画出了中国90年代我国行政法、实体法、程序法种种的得与失。从全局审视秋菊三次上告的过程,体现了她乡民意识中“讨说法”的情感冲动一步步转化为法律意识的启蒙。
具体看,第一次由乡里的李公安进行调节,而这种人为个体单一性的调节,使得结果并不如人意,因为人治的因素大过了法治。我认为这是由于在正式法律和民间法律之间存在差异:后者偏重于过于情感化的人情基础,而这一点在影片中也被多次提及,前者则是立足于法理基础的理性。因为这种区别,所以在首次的上告中,从实质上看李公安是抱着乡村调解纠纷的老派经验,但处理的结果并不理想。村长被要求赔偿200元医药误工费,但村长拒绝道歉。村长拒绝道歉的理由很简单,如果村长道了歉认了错,村长的威信就不存在了,日后国家交付的任务也就难以完成了。由此他认为国家会站在他一边,因为国家还有求于他。表面看,这符合行政法处理的基本原则中的合法性,而双方不满意的争端即在于后一个合理性。在适度性方面有所欠缺,不能更人性化的考虑处于相对弱势方的秋菊。村长的这番言论也充分暴露出了其对法律的相对偏颇的认识是建立在个人高度情感基础上的,忽视了国家公共机构中的上下级法律规范。从秋菊在被调节过程中反复出现的言论:“他是村长,我能跟他计较啥。”可见秋菊还是保有上下意识,暴露了其人情心理主导的非理性法律意识。联系两者揭露了他们作为乡民在法律意识的基础薄弱性。
第二次上告镇上,值得注意的是在此次上告中,秋菊接触了更为丰富的法理知识,为她的法律基础意识转型做了铺垫。区公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第39条对秋菊的纠纷进行了法理判决,而结果是维持了原判,并且复议书落在了村长手上,这一不符合规定的细节被放大,突出了在行政法具体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弊端。
而之后第三次的再次上告市里,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的具体内容,是秋菊的一次主动应用,体现出其思想上的慢慢转型。其实,秋菊的第三次上告也体现出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即其所发生的纠纷和争议,在一般情况下行政相对人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法定的机关申请复议,如果对复议不服,再向法院提起诉讼;有的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不相信找不到说理的地方”,这是全片秋菊屡败屡战但一路上告的信念。而从中折射出来的就是一种渐趋成熟的法律意识。这符合当时的《行政诉讼法》规定了一套诉讼制度赋予和保障公民正当的诉讼权利,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的规定。而这原本是中国法制建设中可喜的一步,但是,长期积淀于国民心中的无诉心理抗衡着这种诉讼制度的充分实现。人们总认为打官司是丢面子的事情,村里人的流言蜚语,丈夫的劝阻,怕被认作不好处的言论。都表现出不到万不得已,不去打官司的当时人民的真实想法与状态。而究其实质则是传统文化的积淀对人们法律心理的影响。而秋菊的行为从本质上看,可以界定为一个法律心理成熟,意识萌芽的过程。在这其中,必然是有所曲折的。一如在市里找律师上诉时,秋菊就曾与律师争论,自己告的对象是村长而非区公安,如果说这只是体现出法律知识的淡薄,可以通过解释来获取理解的话。那么在律师详细解释后必须层层推翻,按照规定流程,最后反诉村长,秋菊依然处于茫然不解赌气似的不肯上庭,那么这里所体现的就是一种格格不入的疏远,是一种意识上的距离,即使后来秋菊出庭了,也不能说她从本质上理解并认同了法理,她是处于一种茫然的浑浑噩噩的状态。这不仅有法律知识的缺失,更多的是长期缺乏法理普及造成的观念上的法律定势思维的偏差。
其实,电影中秋菊从镇上一直上诉至法院,其成本已远远超过了秋菊所能得到的赔偿。这些成本包括乘车去镇上、县里、市里的交通成本、住宿成本,获取打官司的可靠信息的成本。她需要了解国家的政策、告状的程序、相关部门的地址、领导的意图等信息。而这些信息大部分都垄断在社会上层人的手中,这就更加大了难度,由此导致的结果是公民不能享受到国家所提供的公共服务,可喜的是,《秋菊打官司》这部电影里秋菊所遇到的官还都是好官,尤其是那个市公安局长。在这个维权难于登天的现实面前,我们所得到的启示除了依照合理的“上奏流程”等基本知识之外,更多的则是像秋菊一样的对于正义的坚决捍卫性。
因此行政法就目前看其理想状态,是立法者必须立足于实际国情,注重利用中国本土法制资源,注重中国传统的文化和实际。相关部门需加强法律意识教育,使多样化的法律意识向稳定的较为理性的法律观念转变,从而引导社会法律观念向正确积极的方向发展,为法制建设服务,而这是当前国家法治转型中必不可少的一步工作。作为应用者,在拥有既定的一些法律知识的基础上,更重要的其实是一种趋向理性的法律意识。而这正是秋菊最后只想让村长道歉而不是让他被关起来的话语透露出的根本性上的问题。
总而言之,我们应对现实中的法律应用,找准理智与情感的天平,在微妙的平衡中趋向一种相对的完美。并在此基础上,加大农村法律宣传制度,让农村群众知法,懂法,用法,真正发挥法律的作用。
具体看,第一次由乡里的李公安进行调节,而这种人为个体单一性的调节,使得结果并不如人意,因为人治的因素大过了法治。我认为这是由于在正式法律和民间法律之间存在差异:后者偏重于过于情感化的人情基础,而这一点在影片中也被多次提及,前者则是立足于法理基础的理性。因为这种区别,所以在首次的上告中,从实质上看李公安是抱着乡村调解纠纷的老派经验,但处理的结果并不理想。村长被要求赔偿200元医药误工费,但村长拒绝道歉。村长拒绝道歉的理由很简单,如果村长道了歉认了错,村长的威信就不存在了,日后国家交付的任务也就难以完成了。由此他认为国家会站在他一边,因为国家还有求于他。表面看,这符合行政法处理的基本原则中的合法性,而双方不满意的争端即在于后一个合理性。在适度性方面有所欠缺,不能更人性化的考虑处于相对弱势方的秋菊。村长的这番言论也充分暴露出了其对法律的相对偏颇的认识是建立在个人高度情感基础上的,忽视了国家公共机构中的上下级法律规范。从秋菊在被调节过程中反复出现的言论:“他是村长,我能跟他计较啥。”可见秋菊还是保有上下意识,暴露了其人情心理主导的非理性法律意识。联系两者揭露了他们作为乡民在法律意识的基础薄弱性。
第二次上告镇上,值得注意的是在此次上告中,秋菊接触了更为丰富的法理知识,为她的法律基础意识转型做了铺垫。区公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第39条对秋菊的纠纷进行了法理判决,而结果是维持了原判,并且复议书落在了村长手上,这一不符合规定的细节被放大,突出了在行政法具体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弊端。
而之后第三次的再次上告市里,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的具体内容,是秋菊的一次主动应用,体现出其思想上的慢慢转型。其实,秋菊的第三次上告也体现出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即其所发生的纠纷和争议,在一般情况下行政相对人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法定的机关申请复议,如果对复议不服,再向法院提起诉讼;有的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不相信找不到说理的地方”,这是全片秋菊屡败屡战但一路上告的信念。而从中折射出来的就是一种渐趋成熟的法律意识。这符合当时的《行政诉讼法》规定了一套诉讼制度赋予和保障公民正当的诉讼权利,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的规定。而这原本是中国法制建设中可喜的一步,但是,长期积淀于国民心中的无诉心理抗衡着这种诉讼制度的充分实现。人们总认为打官司是丢面子的事情,村里人的流言蜚语,丈夫的劝阻,怕被认作不好处的言论。都表现出不到万不得已,不去打官司的当时人民的真实想法与状态。而究其实质则是传统文化的积淀对人们法律心理的影响。而秋菊的行为从本质上看,可以界定为一个法律心理成熟,意识萌芽的过程。在这其中,必然是有所曲折的。一如在市里找律师上诉时,秋菊就曾与律师争论,自己告的对象是村长而非区公安,如果说这只是体现出法律知识的淡薄,可以通过解释来获取理解的话。那么在律师详细解释后必须层层推翻,按照规定流程,最后反诉村长,秋菊依然处于茫然不解赌气似的不肯上庭,那么这里所体现的就是一种格格不入的疏远,是一种意识上的距离,即使后来秋菊出庭了,也不能说她从本质上理解并认同了法理,她是处于一种茫然的浑浑噩噩的状态。这不仅有法律知识的缺失,更多的是长期缺乏法理普及造成的观念上的法律定势思维的偏差。
其实,电影中秋菊从镇上一直上诉至法院,其成本已远远超过了秋菊所能得到的赔偿。这些成本包括乘车去镇上、县里、市里的交通成本、住宿成本,获取打官司的可靠信息的成本。她需要了解国家的政策、告状的程序、相关部门的地址、领导的意图等信息。而这些信息大部分都垄断在社会上层人的手中,这就更加大了难度,由此导致的结果是公民不能享受到国家所提供的公共服务,可喜的是,《秋菊打官司》这部电影里秋菊所遇到的官还都是好官,尤其是那个市公安局长。在这个维权难于登天的现实面前,我们所得到的启示除了依照合理的“上奏流程”等基本知识之外,更多的则是像秋菊一样的对于正义的坚决捍卫性。
因此行政法就目前看其理想状态,是立法者必须立足于实际国情,注重利用中国本土法制资源,注重中国传统的文化和实际。相关部门需加强法律意识教育,使多样化的法律意识向稳定的较为理性的法律观念转变,从而引导社会法律观念向正确积极的方向发展,为法制建设服务,而这是当前国家法治转型中必不可少的一步工作。作为应用者,在拥有既定的一些法律知识的基础上,更重要的其实是一种趋向理性的法律意识。而这正是秋菊最后只想让村长道歉而不是让他被关起来的话语透露出的根本性上的问题。
总而言之,我们应对现实中的法律应用,找准理智与情感的天平,在微妙的平衡中趋向一种相对的完美。并在此基础上,加大农村法律宣传制度,让农村群众知法,懂法,用法,真正发挥法律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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