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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沧州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不知您是不是属于此类范围,具体如下:
为规范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集体土地征收和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国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制定出台了《沧州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沧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因征收集体土地需要对房屋等建筑物进行拆迁补偿、安置的,适用该《办法》。《办法》中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单位。被拆迁人指的是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主管部门。被拆迁人所在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有关的具体工作。被拆迁人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协同做好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各相关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顺利进行。
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不得阻挠土地征收,且需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
违法建筑;逾期的临时建筑或者临时建筑在批准时载明城市建设需要时无条件拆除的;已建新房应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在征地预公告后被拆迁人进行房屋及其附着物新建、改建、扩建或者突击装修装饰部分等都不予补偿。
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地乡村公告
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由负责具体实施补偿、安置工作的区、县人民政府会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办法》规定和市政府颁布的有关标准,制定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应当纳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事宜签订书面协议。协议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因补偿、安置标准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或不履行协议的,依法定程序解决。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因未按照依法批准的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安置引发争议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裁决。
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阻挠房屋拆迁,拒不交出土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迁出、交出土地,拒不迁出、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评估有异议十日内提出复评
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区、县人民政府,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确定的征地拆迁范围,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户口的迁入、分户;核发营业执照、临时营业执照;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房屋交易、赠与、交换、抵押、典当、租赁;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土地转让等事项。暂停办理以上事项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
被拆迁房屋需要作价补偿的,由具有建设部或省建设厅颁发的房地产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房屋评估。拆迁人应当提供不少于两家符合要求的中介机构供被拆迁人选择。
评估结果由评估单位及时在拆迁范围内张榜公布,内容包括合法占地面积、房屋建设面积、被拆迁房屋及附属物(房屋、门洞、厕所及其他构筑物等)评估金额等。
拆迁人、被拆迁人对评估有异议的,可以在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10日内提出复评,也可以委托其他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重新评估,并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评估价额:
重新评估价格与原评估价格的差额不足或等于原评估价格5%的,执行原评估价格,由委托人支付评估费;
重新评估价格与原评估价格的差额超过原评估价格的5%、不足10%的,按照两次评估的平均值确定。重新评估纲由委托人与原评估机构共同支付;
两次评估价格的差额等于或者超过第一次评估价格的10%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或指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第三次评估结果确定。第三次评估费用由第一、第二次评估与第三次评估的评估价格差额大的评估机构支付。
对复评结果、重新评估结果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仍达不成协议的,自收到评估报告7日内可向沧州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其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时,评估机构应通知被拆迁人到场。被拆迁人接到通知后不予配合的,评估机构可以依法进行评估。
拆除有产权纠纷的房屋,由拆迁人、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补偿、安置方案与当事人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对被拆除房屋进行证据保全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强制拆迁。
拆除产权不明的房屋,拆迁人应当对被拆除房屋进行证据保全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拆迁。
非住宅房屋均实行货币补偿
房屋拆迁可以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提供统一规划的统建房进行产权调换,被拆迁人可以从二者选择一项补偿方式。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提供宅基地安置
为规范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集体土地征收和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国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制定出台了《沧州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沧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因征收集体土地需要对房屋等建筑物进行拆迁补偿、安置的,适用该《办法》。《办法》中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单位。被拆迁人指的是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主管部门。被拆迁人所在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有关的具体工作。被拆迁人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协同做好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各相关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顺利进行。
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不得阻挠土地征收,且需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
违法建筑;逾期的临时建筑或者临时建筑在批准时载明城市建设需要时无条件拆除的;已建新房应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在征地预公告后被拆迁人进行房屋及其附着物新建、改建、扩建或者突击装修装饰部分等都不予补偿。
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地乡村公告
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由负责具体实施补偿、安置工作的区、县人民政府会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办法》规定和市政府颁布的有关标准,制定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应当纳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事宜签订书面协议。协议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因补偿、安置标准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或不履行协议的,依法定程序解决。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因未按照依法批准的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安置引发争议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裁决。
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阻挠房屋拆迁,拒不交出土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迁出、交出土地,拒不迁出、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评估有异议十日内提出复评
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区、县人民政府,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确定的征地拆迁范围,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户口的迁入、分户;核发营业执照、临时营业执照;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房屋交易、赠与、交换、抵押、典当、租赁;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土地转让等事项。暂停办理以上事项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
被拆迁房屋需要作价补偿的,由具有建设部或省建设厅颁发的房地产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房屋评估。拆迁人应当提供不少于两家符合要求的中介机构供被拆迁人选择。
评估结果由评估单位及时在拆迁范围内张榜公布,内容包括合法占地面积、房屋建设面积、被拆迁房屋及附属物(房屋、门洞、厕所及其他构筑物等)评估金额等。
拆迁人、被拆迁人对评估有异议的,可以在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10日内提出复评,也可以委托其他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重新评估,并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评估价额:
重新评估价格与原评估价格的差额不足或等于原评估价格5%的,执行原评估价格,由委托人支付评估费;
重新评估价格与原评估价格的差额超过原评估价格的5%、不足10%的,按照两次评估的平均值确定。重新评估纲由委托人与原评估机构共同支付;
两次评估价格的差额等于或者超过第一次评估价格的10%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或指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第三次评估结果确定。第三次评估费用由第一、第二次评估与第三次评估的评估价格差额大的评估机构支付。
对复评结果、重新评估结果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仍达不成协议的,自收到评估报告7日内可向沧州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其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时,评估机构应通知被拆迁人到场。被拆迁人接到通知后不予配合的,评估机构可以依法进行评估。
拆除有产权纠纷的房屋,由拆迁人、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补偿、安置方案与当事人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对被拆除房屋进行证据保全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强制拆迁。
拆除产权不明的房屋,拆迁人应当对被拆除房屋进行证据保全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拆迁。
非住宅房屋均实行货币补偿
房屋拆迁可以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提供统一规划的统建房进行产权调换,被拆迁人可以从二者选择一项补偿方式。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提供宅基地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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