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关条约签订于哪一年?具体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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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
中国认明朝鲜国确为完全无缺之独立自主国,故凡有亏损其独立自主体制,即如该国向中国所修贡献典礼等,嗣后全行废决。
第二款
中国将管理下开地方之权,并将该地方所有堡垒军器工厂及一切属公对象,永远让与日本。
一、下开划界以内之奉天省南边地方以鸭绿江溯该江以抵安平河口,又以该河口划至凤凰城、海城、及营口而止,划成折线以南地方。所有前开各 城市,皆包括在划界线内。该线抵营口之辽河后,及顺流至海口止,彼此以河中心为界。辽东湾南岸及黄海北岸,在奉天所属诸岛亦一并在所让界内。
二、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
三、澎湖列岛,即英国格林尼次东经百十九度起至百二十度止,及北纬三十三度起至二十四度之间诸岛屿。
第三款
前款所载及黏附本国之地图所划疆界,俟本约批准互换之后,两国应各 选派官员二名以上,为公同划定疆界委员,就地踏勘,确定划界。若遇本国 所约疆界于地形或地理所关有碍难不便等情,各该委员等当妥为参酌更改。 各该委员等当从速办理界务,以期奉委之后限一年竣事,但遇各该委员等有 所更定划界,两国政府未经认准以前,应据本约所定划界为正。
第四款
中国约将库平银二万万两交与日本,作为赔偿军费。该款分作八次交完。 第一次五千万两,应在本约批准互换六个月内交清。第二次五千万两,应在本约批准互换后十二个月内交清。馀款平分六次,递年交纳,其法列下:第一次平分递年之款,于两年内交清。第二次于三年内交清,第三次于四年内交清,第四次于五年内交清,第五次于六年内交清,第六次于七年内交清。 其年分均以本约批准互换之后起算。又第一次赔款交清后,未经交完之款,应按年加每百抽五之息,但无论何时应赔之款或全数或几分,先期交清,均听中国之便。如从条约批准互换之日起三年之内能全数还清,除将已付息金或两年半或不及两年半于应付本银扣还外,馀仍全数免息。
第五款
本约批准互换之后,限两年之内,日本准中国让与地方人民愿迁居让与地方之外者,任便变卖所有产业退去界外,但限满之后尚未迁徙者,酌宜视为日本臣民。又台湾一省应于本约批准互换后,两国立即各派大臣至台湾,限于本约批准后两个月交接清楚。
第六款
中日两国所有约章,因此次失和,自属废决。中国约俟本约批准闹握斗之后速派全权大臣与日本所派全权大臣,会同订立通商行船条约,及陆路通商章程。两国新订约章,应以中国与泰西交国见行约章为本。又本国批准互换之日起,新订约章未经实行之前,所有日本官吏臣民及商业工艺行船船只陆路通商等,与中国最为优待之国礼护视,一律无异。
中国约将下开让与各款,以两国全权大臣押盖印日起,六个月后方可照办。
第一、见今中国已开通商口岸之外,应准添设下开各处,立为通商口岸以便日本臣民往来侨寓,从事商业工艺制作。所有添设口岸,均照向开通商 海口或向开内地镇市章程一体办理, 应得优例及利益等,亦当一律享受。(一)湖北省荆州府沙市。 (二)四川省重庆府。(三)江苏省苏州府。 (四)浙江省杭州府。日本政府得派遣领事官于前开各口驻扎。
第二、日本轮船得驶入下开各口,附搭行客装运货物:(一)从湖北省宜昌溯长江以至四川省重庆府。(二)从上海驶进吴淞江及运河以至苏州府杭州府。中日两国未经商定行船章程以前,上开各口行船务依外国船只驶入 中国内地水路见行章程照行。
第三、日本臣民在中国内地购买工货件,若自生之物,或将进口商货运往内地之物,欲暂行存栈,除勿庸输纳税钞派征一切旅费外,得暂租栈房存货。
第四、日本臣民得在中国通商口岸城邑任便从事各项工艺制造,又得将各项机器任便装运进口,只交所定进口税。日本臣民在中国制造一切货物, 其于内地运送税,内地税钞课什派,以及中国内地沾及寄存栈房之益即照日臣民运入中国之货物一体办理,至应优例豁除,亦莫液磨不相同。
嗣后如有因以上加让之事应增章程规条,即载入本款所称之行船通商条约内。
第七款
日本军队见驻中国境内皮唤者,应于本约批准互换之后三个月内撤回,但须照次款所定办理。
第八款
中国为保证认真实行约内所订各款,听允日本军队暂占守山东省威海卫。又于中国将本约所定第一、第二两次赔款交清,通商行船亦经批准互换之后,中国政府与日本政府确定周全妥善办法,将通商口岸关税作为剩款并息之抵押,日本可允撤回军队。倘中国不即确定抵押办法则未经交清末次赔款之前,日本仍不撤回军队。
第九款
本约批准互换之后,两国应将是时所有俘虏尽数交还。中国约将由日本遣还俘虏,并不加以虐待若或置于罪戾。中国约将认为军事间谍或被嫌逮系之日本臣民,即行释放,并约此次交仗之所有关涉日本军队之中国臣民,概予宽贷,并饬有司不得擅为逮系。
第十款
本约批准互换日起,应按兵息战。
第十一款
自本约奉大清国大皇帝陛下及日本帝国大皇帝陛下批准之后,定于光绪二十一年四月十四日,即日本明治二十八年五月初八日,在烟台互换。为此两国全权大臣署名盖印,以昭信守。
大清帝国钦差头等全权大臣太子太傅文华殿大学士北洋通商大臣直隶总督一等肃毅伯爵李鸿章(押印)
大清帝国钦差全权大臣二品顶戴前出使大臣李经芳(押印)
大日本帝国全权办理大臣内阁总理大臣从二位一等伯爵伊藤博文(押印)
大日本帝国全权办理大臣外务大臣从二位勋一等子爵陆奥宗光(押印)
光绪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订于下之关缮写两分。
明治二十八年四月十七日
1895年
1895年4月17,日本政府强迫中国政府在日本的马关(下关)签订了中日媾和条约。根据《马关条约》,中国割让辽东半岛、台湾、澍湖列岛;赔款白银2亿两;长沙市、重庆、苏州、杭州为商埠;允许日本资本家在通商口岸开设工厂。朝鲜沦为日本控制之下的附庸国家。日本割占中国辽东半岛,触及了沙俄的殖民利益,因此就联合德国、法国出面干涉。日本被迫退还辽东半岛,但又从我国勒索去所谓"赎辽费"白银3000万两,加上以前的2亿两,日本通过这次战争从我国共掠去白银2.3亿两,约折合3.6亿日元,等于当年日本国库收入8千万日元的四倍多。甲午战争后,日本把90%以上的中国赔款用于发展军需工业,大办工厂和银行,确立了以大机器工业为主导的产业资本体系。1896年,伊藤博文内阁制定10年扩军计划,扩军经费的40%以上直接来源于中国的战争赔款。
(《马关条约》全文)
第一款 中国认明朝鲜国确为完全无缺之独立自主,故凡有亏损独立自主体制,即如该国向中国所修贡献典礼等,嗣后全行废绝。第二款 中国将管理下开地方之权并将该地方所有堡垒、军器工厂及一切属公物件,永远让与日本:
一、下开划界以内之奉天省南边地方:从鸭绿江口溯该江以抵安平河口,又从该河口划至凤凰城、海城及营口而止,画成折线以南地方。所有前开各城市邑皆包括在划界线内。该线抵营口之辽河后,即顺流至海口止,彼此以河中心为界。 辽东湾东岸及黄海北岸在奉天省所属诸岛屿,亦一并在所让境内。
二、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
三、澎湖列岛,即英国格林尼次东经百十九度起至百二十度止,及北纬二十三度起至二十四度之间诸岛屿。
第三款 前款所载及粘附本约之地图所划疆界,俟本约批准互换之后,两国应各选派官员二名以上,为公同划定疆界委员,就地踏勘,确定划界。若遇本约所订疆界,于地形或治理所关有碍难不便等情,各该委员等当委宾参酌更定。
各该委员等当从速办理界务,以期奉委之后,限一年竣事。但遇各该委员等有所更定划界,两国政府未经认准以前,应据本约所定划界为正。
第四款 中国约将库平银贰万万两交与日本,作为赔偿军费;该款分作八次交完。第一次伍千万两,应在本约批准互换后六个月交清,第二次伍千万两应在本约批准互换后十二个月内交清。余款平分六次递年交纳,其法列下:第一次平分递年之款,于两年内交清,第二次于三年内交清,第三次于四年内交清,第四次于五年内交清,第五次于六年内交清,第六次于七年内交清,其年分均以本约批准互换之后起算。又第一次赔款交清后,未经交完之款应按年加每百抽五之息。但无论何时,将应赔之款或全数、或几分,先期交清,均听中国之便。如从条约批准互换之日起,三年之内,能全数清还,除将已付利息或两年半,或不及两年半,于应付本银扣还外,余仍全数免息。
第五款 本约批准互换之后,限二年之内,日本准,中国让与地方人民愿迁居让与地方之外者,任便变卖所有产业,退去界外。但限满之后尚未迁徙者,酌宜视为日本臣民。又台湾一省,应于本约批准互换后,两国立即各派大员至台湾,限于本约批准互换后两个月内,交接清楚。
第六款 中、日两国所有约章,因此次失和,自属废绝。中国约俟本约批准互换之后,速派全权大臣与日本所派全权大臣会同订立通商行船条约及陆路通商章程。其两国新订约章,应以中国与泰西各国现行约章为本。又本约批准互换之日起,新订约章未经实行之前,所有日本政府官吏、臣民及商业工艺、行船船只、陆路通商等,与中国最为优待之国,礼遇护规,一律无异。中国约将下开让与各款,从两国全权大臣画押盖印日起,六个月后,方可照办:
第一、现今中国已开通商口岸之外,应准添设下开各处,立为通商口岸,以便日本侨民往来侨寓,从事商业、工艺、制作。所有添设口岸均照向开通商海口或向开内地镇市章程一体办理,应得优例及利益等亦当一律享受:
一、从湖北省荆州府沙市。
二、四川省重庆府。
三、江苏省苏州府。
四、浙江省杭州府。
日本政府得派遣领事官于前开各口驻扎。
第二、日本轮船得驶入下开各口,附搭行客,装运货物:
一、湖北省宜昌溯长江以至四川省重庆府。
二、从上海驶进吴淞江及运河以至苏州府、杭州府。中日两国未经商定行船章程以前,上开各口行船,务依外国船只驶入中国内地水路现行章程照行。
第三、日本臣民在中国内地购买经工作件,若自生之物,或将进口商货运往内地之时,欲暂行存栈,除勿庸输纳税钞派征一切诸费外,得暂租栈綮存货。
第四、日本臣民得在中国通商口岸城邑,任便从事各项工艺制造,又得将各项机器任便装运出口,只交所订进口税。本僵民在中国制造一切货物,其于内地运送税、内地税、钞课、杂派,以及在中国内地沾及寄存栈房之益,即照日本臣民运入中国之货物一体办理,至应享优例豁除,亦莫不相同。
嗣后如有因以上加让之事应增章程、规条,即载入本款所称之行船通商条约内。
第七款 日本军队现驻中国境内者,应于本约批准互换之后三个月内撤回,但须照次款所定办理。
第八款 中国为保明认真实行约内所町条款,听允日本军队暂行占守山东省威海卫。又于中国将本约所订第一、第二两次赔款交清,通商行船约章亦经批准互换之后,中国政府与日本政府确定周全妥善办法,将通商口岸关税作为剩款并息之抵押,日本可允撤回军队。倘中国政府不即确定抵押办法,则未经交清末次赔款之前,日本应不允撤回军队。但通商行船约章未经批准互换以前,虽交清赔款,日本仍不撤回军队。
第九款 本约批准互换之后,两国应将是时所有俘虏尽数交还,中国约将由日本所俘虏,并不加以虐待,若或置于罪戾。
中国约将认为军事间谍或被嫌逮系之日本臣民,即行释放。并约此次交仗之间,所有关涉日本军队之中国臣民概予宽贷,并饬有司不得为逮系。
第十款 本约批准互换之日起应按兵息战。
第十一款 本约奉大清帝国大皇帝陛下及大日本帝国大皇陛下批准之后,定于光绪二十一年四月十四日,即明治二十八年五月初八日,在烟台互换。
《马关条约》除正约十一款之外,另有《另约》、《议订专条》和《停战展期专条》各一。请允许我再转引《另约》于后:
第一款 遵和约第八款所订暂为驻守威海卫之日本国军队,应不越一旅团之多,所有暂行驻守需费,中国自本约批准互换之日起,每一周年届满,贴交四分之一,库平银五十万两。
第二款 在威海卫应将刘公岛及威海卫口湾沿岸,照日本国里法五里以内地方,约合中国四十里以内,为日本国军队驻守之区。在距上开划界,照日本国里法五里以内地方,无论其为何处,中国军队不宜逼近或扎驻,以杜生衅之端。
第三款 日本国军队所驻地方治理之务,仍归中国官员管理。但遇有日本国军队司令官为军队卫养、安宁、军纪及分布、管理等事必须施行之处,一经出示颁行,则于中国官员亦当责守。在日本国军队驻守之地,凡有犯关涉军务之罪,均归日本国军务官审断办理。
中国人民从此陷入了无穷的黑暗之中,正如血性男儿谭嗣同悲愤的泣诉、、、、、、
世间万物抵春愁,
合向苍冥一哭休。
四万万人齐下泪,
天涯何处是神州。
中国认明朝鲜国确为完全无缺之独立自主国,故凡有亏损其独立自主体制,即如该国向中国所修贡献典礼等,嗣后全行废决。
第二款
中国将管理下开地方之权,并将该地方所有堡垒军器工厂及一切属公对象,永远让与日本。
一、下开划界以内之奉天省南边地方以鸭绿江溯该江以抵安平河口,又以该河口划至凤凰城、海城、及营口而止,划成折线以南地方。所有前开各 城市,皆包括在划界线内。该线抵营口之辽河后,及顺流至海口止,彼此以河中心为界。辽东湾南岸及黄海北岸,在奉天所属诸岛亦一并在所让界内。
二、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
三、澎湖列岛,即英国格林尼次东经百十九度起至百二十度止,及北纬三十三度起至二十四度之间诸岛屿。
第三款
前款所载及黏附本国之地图所划疆界,俟本约批准互换之后,两国应各 选派官员二名以上,为公同划定疆界委员,就地踏勘,确定划界。若遇本国 所约疆界于地形或地理所关有碍难不便等情,各该委员等当妥为参酌更改。 各该委员等当从速办理界务,以期奉委之后限一年竣事,但遇各该委员等有 所更定划界,两国政府未经认准以前,应据本约所定划界为正。
第四款
中国约将库平银二万万两交与日本,作为赔偿军费。该款分作八次交完。 第一次五千万两,应在本约批准互换六个月内交清。第二次五千万两,应在本约批准互换后十二个月内交清。馀款平分六次,递年交纳,其法列下:第一次平分递年之款,于两年内交清。第二次于三年内交清,第三次于四年内交清,第四次于五年内交清,第五次于六年内交清,第六次于七年内交清。 其年分均以本约批准互换之后起算。又第一次赔款交清后,未经交完之款,应按年加每百抽五之息,但无论何时应赔之款或全数或几分,先期交清,均听中国之便。如从条约批准互换之日起三年之内能全数还清,除将已付息金或两年半或不及两年半于应付本银扣还外,馀仍全数免息。
第五款
本约批准互换之后,限两年之内,日本准中国让与地方人民愿迁居让与地方之外者,任便变卖所有产业退去界外,但限满之后尚未迁徙者,酌宜视为日本臣民。又台湾一省应于本约批准互换后,两国立即各派大臣至台湾,限于本约批准后两个月交接清楚。
第六款
中日两国所有约章,因此次失和,自属废决。中国约俟本约批准闹握斗之后速派全权大臣与日本所派全权大臣,会同订立通商行船条约,及陆路通商章程。两国新订约章,应以中国与泰西交国见行约章为本。又本国批准互换之日起,新订约章未经实行之前,所有日本官吏臣民及商业工艺行船船只陆路通商等,与中国最为优待之国礼护视,一律无异。
中国约将下开让与各款,以两国全权大臣押盖印日起,六个月后方可照办。
第一、见今中国已开通商口岸之外,应准添设下开各处,立为通商口岸以便日本臣民往来侨寓,从事商业工艺制作。所有添设口岸,均照向开通商 海口或向开内地镇市章程一体办理, 应得优例及利益等,亦当一律享受。(一)湖北省荆州府沙市。 (二)四川省重庆府。(三)江苏省苏州府。 (四)浙江省杭州府。日本政府得派遣领事官于前开各口驻扎。
第二、日本轮船得驶入下开各口,附搭行客装运货物:(一)从湖北省宜昌溯长江以至四川省重庆府。(二)从上海驶进吴淞江及运河以至苏州府杭州府。中日两国未经商定行船章程以前,上开各口行船务依外国船只驶入 中国内地水路见行章程照行。
第三、日本臣民在中国内地购买工货件,若自生之物,或将进口商货运往内地之物,欲暂行存栈,除勿庸输纳税钞派征一切旅费外,得暂租栈房存货。
第四、日本臣民得在中国通商口岸城邑任便从事各项工艺制造,又得将各项机器任便装运进口,只交所定进口税。日本臣民在中国制造一切货物, 其于内地运送税,内地税钞课什派,以及中国内地沾及寄存栈房之益即照日臣民运入中国之货物一体办理,至应优例豁除,亦莫液磨不相同。
嗣后如有因以上加让之事应增章程规条,即载入本款所称之行船通商条约内。
第七款
日本军队见驻中国境内皮唤者,应于本约批准互换之后三个月内撤回,但须照次款所定办理。
第八款
中国为保证认真实行约内所订各款,听允日本军队暂占守山东省威海卫。又于中国将本约所定第一、第二两次赔款交清,通商行船亦经批准互换之后,中国政府与日本政府确定周全妥善办法,将通商口岸关税作为剩款并息之抵押,日本可允撤回军队。倘中国不即确定抵押办法则未经交清末次赔款之前,日本仍不撤回军队。
第九款
本约批准互换之后,两国应将是时所有俘虏尽数交还。中国约将由日本遣还俘虏,并不加以虐待若或置于罪戾。中国约将认为军事间谍或被嫌逮系之日本臣民,即行释放,并约此次交仗之所有关涉日本军队之中国臣民,概予宽贷,并饬有司不得擅为逮系。
第十款
本约批准互换日起,应按兵息战。
第十一款
自本约奉大清国大皇帝陛下及日本帝国大皇帝陛下批准之后,定于光绪二十一年四月十四日,即日本明治二十八年五月初八日,在烟台互换。为此两国全权大臣署名盖印,以昭信守。
大清帝国钦差头等全权大臣太子太傅文华殿大学士北洋通商大臣直隶总督一等肃毅伯爵李鸿章(押印)
大清帝国钦差全权大臣二品顶戴前出使大臣李经芳(押印)
大日本帝国全权办理大臣内阁总理大臣从二位一等伯爵伊藤博文(押印)
大日本帝国全权办理大臣外务大臣从二位勋一等子爵陆奥宗光(押印)
光绪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订于下之关缮写两分。
明治二十八年四月十七日
1895年
1895年4月17,日本政府强迫中国政府在日本的马关(下关)签订了中日媾和条约。根据《马关条约》,中国割让辽东半岛、台湾、澍湖列岛;赔款白银2亿两;长沙市、重庆、苏州、杭州为商埠;允许日本资本家在通商口岸开设工厂。朝鲜沦为日本控制之下的附庸国家。日本割占中国辽东半岛,触及了沙俄的殖民利益,因此就联合德国、法国出面干涉。日本被迫退还辽东半岛,但又从我国勒索去所谓"赎辽费"白银3000万两,加上以前的2亿两,日本通过这次战争从我国共掠去白银2.3亿两,约折合3.6亿日元,等于当年日本国库收入8千万日元的四倍多。甲午战争后,日本把90%以上的中国赔款用于发展军需工业,大办工厂和银行,确立了以大机器工业为主导的产业资本体系。1896年,伊藤博文内阁制定10年扩军计划,扩军经费的40%以上直接来源于中国的战争赔款。
(《马关条约》全文)
第一款 中国认明朝鲜国确为完全无缺之独立自主,故凡有亏损独立自主体制,即如该国向中国所修贡献典礼等,嗣后全行废绝。第二款 中国将管理下开地方之权并将该地方所有堡垒、军器工厂及一切属公物件,永远让与日本:
一、下开划界以内之奉天省南边地方:从鸭绿江口溯该江以抵安平河口,又从该河口划至凤凰城、海城及营口而止,画成折线以南地方。所有前开各城市邑皆包括在划界线内。该线抵营口之辽河后,即顺流至海口止,彼此以河中心为界。 辽东湾东岸及黄海北岸在奉天省所属诸岛屿,亦一并在所让境内。
二、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
三、澎湖列岛,即英国格林尼次东经百十九度起至百二十度止,及北纬二十三度起至二十四度之间诸岛屿。
第三款 前款所载及粘附本约之地图所划疆界,俟本约批准互换之后,两国应各选派官员二名以上,为公同划定疆界委员,就地踏勘,确定划界。若遇本约所订疆界,于地形或治理所关有碍难不便等情,各该委员等当委宾参酌更定。
各该委员等当从速办理界务,以期奉委之后,限一年竣事。但遇各该委员等有所更定划界,两国政府未经认准以前,应据本约所定划界为正。
第四款 中国约将库平银贰万万两交与日本,作为赔偿军费;该款分作八次交完。第一次伍千万两,应在本约批准互换后六个月交清,第二次伍千万两应在本约批准互换后十二个月内交清。余款平分六次递年交纳,其法列下:第一次平分递年之款,于两年内交清,第二次于三年内交清,第三次于四年内交清,第四次于五年内交清,第五次于六年内交清,第六次于七年内交清,其年分均以本约批准互换之后起算。又第一次赔款交清后,未经交完之款应按年加每百抽五之息。但无论何时,将应赔之款或全数、或几分,先期交清,均听中国之便。如从条约批准互换之日起,三年之内,能全数清还,除将已付利息或两年半,或不及两年半,于应付本银扣还外,余仍全数免息。
第五款 本约批准互换之后,限二年之内,日本准,中国让与地方人民愿迁居让与地方之外者,任便变卖所有产业,退去界外。但限满之后尚未迁徙者,酌宜视为日本臣民。又台湾一省,应于本约批准互换后,两国立即各派大员至台湾,限于本约批准互换后两个月内,交接清楚。
第六款 中、日两国所有约章,因此次失和,自属废绝。中国约俟本约批准互换之后,速派全权大臣与日本所派全权大臣会同订立通商行船条约及陆路通商章程。其两国新订约章,应以中国与泰西各国现行约章为本。又本约批准互换之日起,新订约章未经实行之前,所有日本政府官吏、臣民及商业工艺、行船船只、陆路通商等,与中国最为优待之国,礼遇护规,一律无异。中国约将下开让与各款,从两国全权大臣画押盖印日起,六个月后,方可照办:
第一、现今中国已开通商口岸之外,应准添设下开各处,立为通商口岸,以便日本侨民往来侨寓,从事商业、工艺、制作。所有添设口岸均照向开通商海口或向开内地镇市章程一体办理,应得优例及利益等亦当一律享受:
一、从湖北省荆州府沙市。
二、四川省重庆府。
三、江苏省苏州府。
四、浙江省杭州府。
日本政府得派遣领事官于前开各口驻扎。
第二、日本轮船得驶入下开各口,附搭行客,装运货物:
一、湖北省宜昌溯长江以至四川省重庆府。
二、从上海驶进吴淞江及运河以至苏州府、杭州府。中日两国未经商定行船章程以前,上开各口行船,务依外国船只驶入中国内地水路现行章程照行。
第三、日本臣民在中国内地购买经工作件,若自生之物,或将进口商货运往内地之时,欲暂行存栈,除勿庸输纳税钞派征一切诸费外,得暂租栈綮存货。
第四、日本臣民得在中国通商口岸城邑,任便从事各项工艺制造,又得将各项机器任便装运出口,只交所订进口税。本僵民在中国制造一切货物,其于内地运送税、内地税、钞课、杂派,以及在中国内地沾及寄存栈房之益,即照日本臣民运入中国之货物一体办理,至应享优例豁除,亦莫不相同。
嗣后如有因以上加让之事应增章程、规条,即载入本款所称之行船通商条约内。
第七款 日本军队现驻中国境内者,应于本约批准互换之后三个月内撤回,但须照次款所定办理。
第八款 中国为保明认真实行约内所町条款,听允日本军队暂行占守山东省威海卫。又于中国将本约所订第一、第二两次赔款交清,通商行船约章亦经批准互换之后,中国政府与日本政府确定周全妥善办法,将通商口岸关税作为剩款并息之抵押,日本可允撤回军队。倘中国政府不即确定抵押办法,则未经交清末次赔款之前,日本应不允撤回军队。但通商行船约章未经批准互换以前,虽交清赔款,日本仍不撤回军队。
第九款 本约批准互换之后,两国应将是时所有俘虏尽数交还,中国约将由日本所俘虏,并不加以虐待,若或置于罪戾。
中国约将认为军事间谍或被嫌逮系之日本臣民,即行释放。并约此次交仗之间,所有关涉日本军队之中国臣民概予宽贷,并饬有司不得为逮系。
第十款 本约批准互换之日起应按兵息战。
第十一款 本约奉大清帝国大皇帝陛下及大日本帝国大皇陛下批准之后,定于光绪二十一年四月十四日,即明治二十八年五月初八日,在烟台互换。
《马关条约》除正约十一款之外,另有《另约》、《议订专条》和《停战展期专条》各一。请允许我再转引《另约》于后:
第一款 遵和约第八款所订暂为驻守威海卫之日本国军队,应不越一旅团之多,所有暂行驻守需费,中国自本约批准互换之日起,每一周年届满,贴交四分之一,库平银五十万两。
第二款 在威海卫应将刘公岛及威海卫口湾沿岸,照日本国里法五里以内地方,约合中国四十里以内,为日本国军队驻守之区。在距上开划界,照日本国里法五里以内地方,无论其为何处,中国军队不宜逼近或扎驻,以杜生衅之端。
第三款 日本国军队所驻地方治理之务,仍归中国官员管理。但遇有日本国军队司令官为军队卫养、安宁、军纪及分布、管理等事必须施行之处,一经出示颁行,则于中国官员亦当责守。在日本国军队驻守之地,凡有犯关涉军务之罪,均归日本国军务官审断办理。
中国人民从此陷入了无穷的黑暗之中,正如血性男儿谭嗣同悲愤的泣诉、、、、、、
世间万物抵春愁,
合向苍冥一哭休。
四万万人齐下泪,
天涯何处是神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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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1895年,内容是永久把台湾分割给英法联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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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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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关条约》1895年:中国割让辽东半岛。台湾。澎湖列岛给日本,并赔偿2忆两白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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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国耻!居然楼上的说是1985年!如果不是打字错了这又是国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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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中日签的啊,具镇租的内容上面很细了啊,
如果你是中学生,你只要大概尘肢了解一下,不必把全部内容背御兄兆下来.呵.好好读书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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