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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07年3月入职一家台资公司的,目前在成都,我们公司属于台湾总部的一个分公司。入职的时候签订了3份东西:一是《薪资保密协议》——这个应该没什么重要的,是约束我们不向... 我是2007年3月入职一家台资公司的,目前在成都,我们公司属于台湾总部的一个分公司。

入职的时候签订了3份东西:
一是《薪资保密协议》——这个应该没什么重要的,是约束我们不向其他员工透露自己薪资的协议。
二是《行业保密协议》——就是离职的时候,如果公司给予保密金就在一定时间不能进入相同行业,大约是这个意思。
三是《劳动合同》——我的合约期为3年,到今天为止差不多一年半。以试用期开始算为1年零8个月。

现在由于金融危机影响,整个公司包括台湾总部,业务受损。所以,我所在的分公司接到了总部的命令,颁布了2条政策:
1、我所在的成都分公司所有员工的年终奖金减半,年终抽奖活动取消,这条在上星期的全体员工会议上宣布的。
2、在春节以前,我们分公司我自己所在的那个部门,将被解散,部分员工安排到其他部门,其余员工遣散。这条目前还没有正式宣布,但是我已经从知情人员那里知道了。

我需要专业律师帮忙解答我的几个问题。
第一,我被遣散的时候,根据国家的规定,我将可以获得哪些补偿或者赔偿?哪些是他们必须执行的,哪些是可以酌情执行的?执行的标准(额度)是什么?

第二,我们部门被遣散的员工,还有权利获得今年的年终奖金吗?

第三,我知道其他公司在遣散员工的时候都有遣散费,这个是必须执行的吗?额度是怎样的?

第四,台湾总公司有很强大的律师团(分公司总经理曾一再自夸),假如公司拒绝支付任何的赔偿,或者不按照国家标准给予赔偿。我们遣散员工能打赢这个官司的几率大吗?

请职业律师帮帮忙,可以的话,将参照的法典的也上。让我们这些弱势群体能提前做好准备。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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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网友87e71ff
2008-12-10 · TA获得超过3974个赞
知道大有可为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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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第一,我被遣散的时候,根据国家的规定,我将可以获得哪些补偿或者赔偿?哪些是他们必须执行的,哪些是可以酌情执行的?执行的标准(额度)是什么? ”
  企业因经营困难裁员,需要走法定程序。“用人单位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你的企业显然没有经过如上程序,因此,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应当按照工作年限乘以二倍月工资支付经济赔偿金。即6个月工资。
  2、“第二,我们部门被遣散的员工,还有权利获得今年的年终奖金吗?”
  法律对年终奖的问题没有规定,你可以争取一下试试看。
  3、“第三,我知道其他公司在遣散员工的时候都有遣散费,这个是必须执行的吗?额度是怎样的?”
  如果是法定支付义务的经济补偿金以外的补偿,那属于单位自主给付的福利,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给付,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4、“台湾总公司有很强大的律师团(分公司总经理曾一再自夸),假如公司拒绝支付任何的赔偿,或者不按照国家标准给予赔偿。我们遣散员工能打赢这个官司的几率大吗? ”
  如果用人单位逾期支付经济补偿,要按照应付金额的50%以上100%以下,加付赔偿金。如果你被辞退,应当要求公司给付6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如果公司解雇你以后不给补偿,那就去劳动仲裁,并要求用人单位除6个月工资以外,加付6个月工资作为赔偿。法律规定太明确了,律师也要依法抗辩的。你们根据劳动合同法打官司,肯定能赢。

  参看法条:《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用霞英0d75885
2008-12-07 · TA获得超过2927个赞
知道大有可为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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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问题:你工作满一年,给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的,给半个月工资,你一年半的话,应该给一个半月工资。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期限解除劳动合同,要加倍给付赔偿,也就是一个半月的2倍,就是3个月工资。另外,如果公司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额外还要给一个月的,以上是必须执行的,不是酌定执行

第二个问题:奖金看合同约定,有的话就应该给,没有的话,就有可能得不到

第三个问题:所谓的遣散费,说白了,就是公司解除合同给职工的补偿,第一个问题是必须给的,其他的费用要看公司自己决定

第四个问题:打赢这个官司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要法典的话,看看,劳动合同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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