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一个关于死后财产纠纷的法律问题
我朋友老师给他出了个题:A和B结婚了生了个女儿C,然后C嫁了一个男的D,C由于难产死了但是生了个女儿E,E一直交给A和B抚养,C在外工作,每个月寄钱给A和B作为E的生活费...
我朋友老师给他出了个题:A和B结婚了生了个女儿C,然后C嫁了一个男的D,C由于难产死了但是生了个女儿E,E一直交给A和B抚养,C在外工作,每个月寄钱给A和B作为E的生活费,二年后由于E生病,A和B带E出去看病不小心出了车祸,最后A,B和E在两天内先后死亡,接着D和A的弟弟F帮A和B料理后事发现A留有8万块钱,然后就为了财产有了争执,假设与A有关系的人就剩下其女婿D和其弟弟F,问A,B,E死亡先后的三种情况下财产该如何分配
第一种情况死亡先后顺序为A,B,E
第二种情况死亡先后顺序为A,E,B
第三种情况死亡先后顺序为E,B,A
他们老师分析是F不管再任何情况下怎么也拿不到财产,我跟我朋友就郁闷了,不是A的弟弟F和女婿D都是第二财产继承人吗,怎么F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拿不到财产,请对以上三种情况详细说明理由,谢谢!小生将不胜感激! 展开
第一种情况死亡先后顺序为A,B,E
第二种情况死亡先后顺序为A,E,B
第三种情况死亡先后顺序为E,B,A
他们老师分析是F不管再任何情况下怎么也拿不到财产,我跟我朋友就郁闷了,不是A的弟弟F和女婿D都是第二财产继承人吗,怎么F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拿不到财产,请对以上三种情况详细说明理由,谢谢!小生将不胜感激!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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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先,纠正你文中一个笔误。“E一直交给A和B抚养,C在外工作,每个月寄钱给A和B作为E的生活费”,其中,C应为D。
二、该8万元,应当属于A和B的夫妻共同财产,各有一半份额,即A、B各4万元。
三、你和你朋友的分析应当是如下方式的:
1、“第一种情况死亡先后顺序为A,B,E”
(1)A去世,A的遗产4万元,由第一顺位继承人B、和代位继承人E共同继承,各一半。B有财产6万元,E有财产2万元。
(2)B去世,遗产6万元,全部由E代位继承,E的财产有8万元。
(3)E去世,遗产8万元全部由其父亲D继承。
2、“第二种情况死亡先后顺序为A,E,B”
(1)同上1、(1).
(2)E去世,遗产2万元,全部由其父亲D继承。
(3)B去世,遗产6万元,没有继承人。
3、“第三种情况死亡先后顺序为E,B,A ”
(1)E去世。E没有遗产。
(2)B去世,遗产4万元由A全部继承。
(3)A去世,遗产8万元。因为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全部遗产由F作为第二顺位继承人全部继承人。
四、“他们老师分析是F不管再任何情况下怎么也拿不到财产”
老师的分析依据应当是将D作为对A、B“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认定的。如果这样,D就在法律上视同为A、B的第一顺位继承人。而D是E的父亲,当然是E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如果是这样认定,那么不论A、B、E谁死亡,D都是第一顺位的。F至多算是A的第二顺位继承人。因此,才会出现他们老师分析的“F不管再任何情况下怎么也拿不到财产”。
参看《继承法》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9.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30.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
二、该8万元,应当属于A和B的夫妻共同财产,各有一半份额,即A、B各4万元。
三、你和你朋友的分析应当是如下方式的:
1、“第一种情况死亡先后顺序为A,B,E”
(1)A去世,A的遗产4万元,由第一顺位继承人B、和代位继承人E共同继承,各一半。B有财产6万元,E有财产2万元。
(2)B去世,遗产6万元,全部由E代位继承,E的财产有8万元。
(3)E去世,遗产8万元全部由其父亲D继承。
2、“第二种情况死亡先后顺序为A,E,B”
(1)同上1、(1).
(2)E去世,遗产2万元,全部由其父亲D继承。
(3)B去世,遗产6万元,没有继承人。
3、“第三种情况死亡先后顺序为E,B,A ”
(1)E去世。E没有遗产。
(2)B去世,遗产4万元由A全部继承。
(3)A去世,遗产8万元。因为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全部遗产由F作为第二顺位继承人全部继承人。
四、“他们老师分析是F不管再任何情况下怎么也拿不到财产”
老师的分析依据应当是将D作为对A、B“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认定的。如果这样,D就在法律上视同为A、B的第一顺位继承人。而D是E的父亲,当然是E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如果是这样认定,那么不论A、B、E谁死亡,D都是第一顺位的。F至多算是A的第二顺位继承人。因此,才会出现他们老师分析的“F不管再任何情况下怎么也拿不到财产”。
参看《继承法》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9.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30.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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