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是怎么算的? 50

我是从2006年5月22号到单位上班的,2007年12月1号开始签的劳动合同,之前没有签过合同。2008年11月30号合同到期公司不再续签,我想问的是:1,经济补偿的年限... 我是从2006年5月22号到单位上班的,2007年12月1号开始签的劳动合同,之前没有签过合同。2008年11月30号合同到期公司不再续签,我想问的是:1,经济补偿的年限是具体怎么算的?{有的人说是从2006年算起,有的人说是从2008年算起。}2,像我这种情况经济赔偿是应该几个月?{公司给了我一个月的赔偿,可是有的律师说应该是两个半月。}我现在手上没有任何书面证明我在公司是从2006年开始入职的。公司拒绝提供有关的东西{工资条,考勤记录,入职登记表等我手上都没有。只有一张2006年公司人员的合影。照片上有时间}请求高手帮助,不胜感激。希望回答都看清我的问题,能帮我用自己的话解释一下。拒绝复制。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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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now1_notknow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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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11 · 醉心答题,欢迎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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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从2008.1.1起到2008.11.30满半年不满一年,是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而2008.1.1之前包括旧劳动法在内,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规定因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续签合同的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2008.1.1起新出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因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续签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所以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劳动者2008.1.1前的工龄的经济补偿金。但是如果是合同未到期,用人单位因单位原因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如裁员),应当按照劳动者的实际工龄支付经济补偿金,2008.1.1前的工龄也要计算进去。

  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八条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秃生小0v
2008-12-11 · TA获得超过263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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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新劳动法实施2008年2月正开始后,规定公司不续签,签订合同一年的补偿一个月的工资,新劳动法前不补偿。如果有不清楚,可以上网查新劳动法学习一下,我在2008年1月参加新劳动法培训,因为每个企业都要去学习,因为新劳动法向着劳动者,如果企业不学习全找大麻烦。
注:如果自己不续签或违反企业的规章制度被告辞,企业都不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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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oyuejia1108
2008-12-11 · TA获得超过186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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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你公司帮你交过 保险或三金吗?要是你交过的话就有证据了,如没有地话只好从2007年算起了,只有一个月的赔偿金。
劳动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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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neyu10086
推荐于2017-10-04 · 知道合伙人法律行家
laneyu10086
知道合伙人法律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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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法律行业从业者,有多年法院工作经验。对一般民商事案件有多年的处理经验。现就职于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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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规定如下: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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