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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李刚(男)与刘云(女)曾经有过长时间的同居生活,后因感情不和而分手。刘云在二人同居时已怀孕,在与李刚分手后生下一女孩取名刘晓。后来李刚与汪清结婚,婚后... 案例

 李刚(男)与刘云(女)曾经有过长时间的同居生活,后因感情不和而分手。刘云在二人同居时已怀孕,在与李刚分手后生下一女孩取名刘晓。后来李刚与汪清结婚,婚后较长时间二人无子女,便以为汪清不能生育,遂收养了李华为养女。一年后汪清意外怀孕,生下一男孩取名李征。
问:(1)若李刚去世,则案例中哪些人可以作为其合法遗产的继承人?为什么?
(2)若李华成年后欲解除与李刚和汪清的养父母关系,但其原送养人坚决不同意,则他们的收养关系能否解除?此收养关系解除需经哪些程序?

 1993年3月王林与高华(女)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住在1992年王林获赠的一套两居室住房内,当时王林28岁,高华25岁。在同居期间二人购买了松下彩电、全自动洗衣机各一台,价值15000元。彩电与洗衣机双方一直共同使用。1994年高华的姑妈赠与高华个人价值14000元的钢琴一架。1995年王林外出做生意,赚了30万元。高华独自在家创作了一篇长篇小说,发表后获稿酬2万元。1997年王林在外结识了李云,二人之间产生感情,并与1998年正式登记结婚。
问:(1)王林与高华的关系应如何定性?为什么?
(2)依照我国现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案例中哪些财产属于双方共同财产?为什么?哪些属于二人的个人财产?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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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来答
lide000
2008-12-12 · TA获得超过1070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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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刚的继承人有:刘晓,王清,李华,李征。继承法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
能解除,李华与李刚、汪青同意就行。写个协议,办个公证,也可到法院起诉。李华得给养父母一定的抚养费。

按现在的法律回答第二题
同居关系。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有规定。
没有共同财产。只有共有财产。王林房屋自有。彩电洗衣机共有,钢琴为高华自有,王林的30万自有,高华的稿酬自有。共同共有财产的前提是身份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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