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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犯罪采用社会学的研究方法最早可以追溯到19世纪30年代,进入20世纪,更在欧美诸国得到了极大的发展。西方犯罪社会学围绕犯罪原因问题形成了多种不同的理论,其中主要有:①社会原因说,代表人物是法国犯罪学家、社会学家G.塔尔德和法国法医学教授A.拉卡萨涅等。他们强调不能否认犯罪的个人原因,更应重视其社会原因。塔尔德批评了以意大利犯罪学家C.龙勃罗梭为代表的刑事人类学派提出的犯罪人类学理论,认为犯罪实质上是一种社会现象,可以用一般的社会规律来加以说明。拉卡萨涅则把犯罪比作细菌,把社会比作培养基。法国社会学家□.迪尔凯姆也用社会学方法研究犯罪问题,认为犯罪是正常的、必然的现象,不是社会的病理现象,原因是社会自身失去了控制力。当社会的尊严、权威、神圣逐渐削弱或丧失时,社会的连带性、结合性也随之崩溃,这种社会状况就是产生犯罪的母体。②三元犯罪原因说,代表人物是费里。他从个人原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三个方面分析犯罪,着重研究经济状况、工农业生产、社会教育、舆论、习惯等社会原因对犯罪的影响,主张进行社会改良。费里曾任意大利刑法修改委员会负责人,这使他的犯罪社会学理论体现在刑事立法和刑法改革中,影响到后来的刑法发展。③二元犯罪原因说,代表人物是李斯特。他批判了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说,也不完全同意费里的三元犯罪原因说,主张从个人原因和社会原因两方面分析犯罪。他不否认遗传素质对犯罪的影响,但更强调造成犯罪的经济和社会的原因。④失范理论。“失范”的概念最早是迪尔凯姆提出来的。美国结构功能主义社会学家R.K.默顿发展了这一概念,从社会结构的角度分析犯罪行为的原因。认为社会一方面大力强调成功,一方面却没有提供获得成功的正当手段,或是社会结构本身限制了一部分人取得成功的可能性,人们不得不采取最有效的、尽管是非法的手段,造成犯罪。⑤随异交往说。1939年由美国学者E.H.萨瑟兰提出。他认为人的犯罪和其他异常行为并非生来就会的,而是通过随异交往学来的。一个人由于与有犯罪倾向的个人或群体之间经常和密切交往,通过文化传播过程学会了犯罪。犯罪的可能性取决于他的年龄,与别人接触的强度,以及与守法者和违法者接触的比率。西方学者还从社会冲突、社会控制等方面解释犯罪行为。苏联的犯罪社会学肯定社会因素是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原因,并致力于提出具体的预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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