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法律案例问题

2005年12月9日,被告人甲骑摩托车经过一菜市场,见到摊主乙的香蕉不错,便停车拿了一串放在车后备箱上,没有付钱。甲正准备要走时,乙追了出来,甲即踢其腹部一脚,致使乙脾脏... 2005年12月9日,被告人甲骑摩托车经过一菜市场,见到摊主乙的香蕉不错,便停车拿了一串放在车后备箱上,没有付钱。甲正准备要走时,乙追了出来,甲即踢其腹部一脚,致使乙脾脏破裂.并于当晚进行脾脏切除手术。经法医鉴定:损伤系重伤。经调查,甲是当地一地痞,经常随意殴打他人。检察机关以甲犯寻衅滋事罪起诉至当地法院。请问:如果你是法官,甲应当以何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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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nnie_leslie胡说八道,你可以去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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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北学1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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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以寻衅滋事罪论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这个案子在定罪上容易和故意伤害罪和抢劫罪混淆,但仔细分析还是可以区别的。首先,此案明显不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因为被告人不是以伤害他人身体为目的的,而是出于不想让被害人揪住才踢了一脚。至于和抢劫罪的区别,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5]8号)第九项第4条的解释:寻衅滋事罪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人实施寻衅滋事的行为时,客观上也可能表现为强拿硬要公私财物的特征。这种强拿硬要的行为与抢劫罪的区别在于:前者行为人主观上还具有逞强好胜和通过强拿硬要来填补其精神空虚等目的,后者行为人一般只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前者行为人客观上一般不以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方法强拿硬要财物,而后者行为人则以暴力、胁迫等方式作为劫取他人财物的手段。通过本案可以看出,被告人甲是一地痞,在把香蕉放在后备箱的过程中也就是使香蕉摆脱被害人乙的控制范围时并没有使用暴力,而是在其后踢人。香蕉的价值不至于引起他因想占有它而起抢劫的犯意,因此个人认为被告人更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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掉了存G
2008-12-16 · TA获得超过2604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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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被告人甲涉嫌抢劫罪。该抢劫罪系由抢夺罪转化而来。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上述法条,被告人甲起先是要抢夺摊主乙的香蕉(不是盗劫,因为甲并非趁乙不注意,因此应定为抢夺),在遭到乙的追捕后对乙实施了暴力,导致乙遭受重伤,因此转化为抢劫罪。
此处被告人甲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其故意伤害行为被抢劫罪所吸收,构成刑法理论上的吸收犯。根据刑法规定,抢劫过程中致人重伤的,应当判处甲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相比故意致人重伤罪的刑罚要重的多(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重罪吸收轻罪的理论,本案中,甲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而不是故意伤害罪,应当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至于寻衅滋事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我认为被告甲的行为已经远远超出了寻衅滋事的范畴。寻衅滋事扰乱的是公共秩序,对他人的财产权、身体健康权的侵害以非重伤为准,而是一般的伤害。本案中,被告甲的行为已经致人重伤,如果定为寻衅滋事罪,最高刑罚才5年,而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最高也可以判处10年有期徒刑。因此,定寻衅滋事罪完全站不住脚。
本案例如果要严格分析的话,并非2000字可以讲清楚的。以本人的经验判断,应当定为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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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毛治水
2008-12-16 · TA获得超过5140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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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有付钱拿香蕉,构成抢劫罪。
[〔刑法条文〕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http://www.soso.com/q?w=抢劫罪。&cid=t.s
2。甲即踢其腹部一脚,致使乙脾脏破裂.并于当晚进行脾脏切除手术。经法医鉴定:损伤系重伤,构成伤害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http://baike.baidu.com/view/979519.htm

抢劫罪要看性质 伤害罪要看法医鉴定

如果对社会构成影响的 应从重处理。

参考资料: http://baike.baidu.com/view/97951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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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自走天涯_
2008-12-17 · TA获得超过818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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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定是抢劫罪..

楼上有人说:"在把香蕉放在后备箱的过程中也就是使香蕉摆脱被害人乙的控制范围时并没有使用暴力,而是在其后踢人。"

这是为什么.因为店主以为你要买东西..如果不是在店里而是在别人家里的情况.你"把香蕉放在后备箱" 看看人家有没有反应....

甲的行为..首先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是肯定的.虽然只是一串香蕉.
把"把香蕉放在后备箱"在特定的情况下..店里.这个行为可以认为是合法的.但是接下来要做的就是付钱..如果钱付了.OK没问题..现在不想付钱.
侵占财产的条件符合了(在司法实践中.肯定不会为了一串香蕉定抢劫的..坏就坏在后面的一脚.否则不构成犯罪..)..为了侵占财产.一脚把人踢成重伤..人身伤害了...符合: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并且是后果严重的...

二楼把这个行为分开来解释是不正确的.."1。没有付钱拿香蕉,构成抢劫罪。" 这个说法是不成立的..偷也是没有付钱拿的.当然不会是抢劫.并且上面也说了.在一般小商店.都是先挑好东西再付钱的..

楼上有人说这是转化..其实不然..本案并不符合抢劫罪的转化形式..转化是在盗窃.抢夺.诈骗行为后..为了窝藏脏物 .消灭罪证.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或暴力想威胁的..
而本案...不存在转化的情况..一个行为还没有结束呢..拿香蕉不犯法.后面一脚之后重伤.这才反过来看香蕉然后构成抢劫..

所以..甲构成抢劫罪..属于结果加重犯...一般在十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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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xr19860412
2008-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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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纠正下叫毛毛治水的八级大魔法师的回答,
他说
1、没有付钱拿香蕉,构成抢劫罪。
单从刑法上的解释来看,似乎是构成抢劫罪,其实不然。甲并没有经过事先预谋要去抢劫、如何抢,并不能定为抢劫罪,公安机关在对甲制作讯问笔录的时候肯定要问其这样做的原因,甲肯定不会说是为了抢劫几串香蕉。
我的回答
甲构成故意伤害罪
是由寻衅滋事罪转化而来。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在对人身损害并没有什么明显的区别(寻衅滋事罪包括故意损坏公私财物和故意伤人),这两罪都出于主观故意,定性的时候全凭受害者的伤势而定。一般轻伤以上则是构成寻衅滋事罪,重伤或死亡则构成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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