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买卖合同违约赔偿案例分析 跪求高手解

原告:H西服厂被告:G百货公司【案情简介】1999年11月1日,被告向原告订购了特定颜色、规格和款式的西服200套,总价款50万元,1999年12月31日前交货,双方签定... 原 告:H西服厂
被 告:G百货公司
【案情简介】
1999年11月1日,被告向原告订购了特定颜色、规格和款式的西服200套,总价款50万元,1999年12月31日前交货,双方签定了书面合同。为保证合同的履行,双方约定被告向原告支付定金10万元,货到后10日内付清全部价款。任何一方违约,均按总价款的30%偿付违约金并赔偿对方相应的经济损失。被告公司如约支付了定金。1999年12月20日,原告正准备发货时,被告突然来电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定金,原告提出被告必须来人具体洽商违约赔偿事宜,否则仍按合同约定发货,被告未予答复,后拒收货物。原告不得不削价处理,累计损失达20万元,遂诉诸法院,请求判决定金归原告所有,被告按总价款的30%偿付违约金15万元,并赔偿20万元的经济损失。法院对原告的一二项请求予以认可,第三项中判定赔偿5万元。
1,合同规定的定金条款具有什么样的法律性质?
2如果原告违约,应怎么样处置定金在
3合同中有关违约金的约定是否有效?
4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
5在法院审理期间,原被告之间的合同是否解除?
这是南大一教授编的书 国际商法新论 后面的案例分析 可是不会做又找不到答案 所以在这小弟跪求高手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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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来答
五月三三
2008-12-17 · TA获得超过497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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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由此可知定金具有担保性质。

2、我国《合同法》第118条规定:“当事人既主张约定违约金,又主张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可见如果原告违约的话,被告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而本题中定金为10万元,若适用定金条款,则收受定金方(原告)应双倍返还对方20万元;若适用违约金条款,则应支付对方总价款的30%的违约金,并返还10万元定金。被告可以选择于自己有利的条款请求对方支付。

3、我国《合同法》第118条规定:“当事人既主张约定违约金,又主张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可见我国法律是允许既约定定金又约定违约金的。

4、正确。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依《合同法》第118条,原告可以依自己的利益选择适用定金还是违约金,但不能二者得兼,但又基于15万元的违约金不能充分补偿原告的损失,故原告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根据以上分析,可以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5、原告可以基于被告的违约行为解除合同,法律依据如下: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 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 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 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 形。”

本题中的情况属于该条第(二)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Dw丶未央
2012-06-04 · 超过12用户采纳过TA的回答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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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要交作业,看到这个题目了,所以就顺便做了。呵呵。不一定正确,个人看法而已。
一、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担保,是促使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得以实现的法律措施。合同的担保形式有:保证、定金、抵押、质押、留置。其中,定金是指当事人一方担保自己履合同而实现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金钱的担保方式。定金具有担保的性质。
定金合同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之日起生效。根据案例材料,我们知道,双方当事人是在意思表示真实、无瑕疵、一致的情况下,签订的买卖合同。因此,关于定金的条款应该是合法有效的。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的额的20%,超过20%的部分无效。
二、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06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116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另外,根据定金罚则:“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部分不履行的,与不履行部分相适应适用定金罚则。”由此可见,如果原告违约的话,那么被告可以主张适定金罚则。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为:50万*30%=15万。超过20%的部分无效,那么,他们的违约金就是50万*20%=10万。根据定金罚则,接收方不履行约定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那么,原告就应当支付违约金20万。
三、
违约金的约定是否有效呢?首先,合同是根据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而且符合合同生效的构成要件,所以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定金合同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之日起生效。案例中,被告如约支付了10万定金,所以定金合同生效。
四、
个人觉得法院的判决不正确。首先,原告和被告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被告在不存在免责事由的情况下,不履行合同的约定,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其次,根据定金罚则,被告应当支付20万违约金。再次,根据《合同法》第113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和《合同法》第118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的规定,被告都应当承担20万元的损失赔偿。
五、
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尚未完全履行完毕前,当事人一方依法或者双方依约消灭合同效力的额行为,是合同终止的情形之一。合同的解除包括协议解除和单方解除。《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单方解除的情形。“1999年12月20日,原告正准备发货时,被告突然来电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定金,原告提出被告必须来人具体洽商违约赔偿事宜,否则仍按合同约定发货,被告未予答复,后拒收货物。”本案属于94条规定中的第二种情形,即“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一方依约或者一方通知对方解除合同的,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合同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对方有异议的,可以在约定期限内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没有异议的,自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本案中,原告虽然享有单方解除合同权,但是它没有提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所以,在法院审理期间,合同是没有解除的。而且,合同解除权没有在合理期限内行驶的,解除权消灭。

参考资料: 潘老师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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