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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哥以前在一个电脑器材店里帮人家老板干活,每月拿一些工资.现在他要自己开店了.老板同意他离开,但是离开后要交出手机卡,因为手机卡里有很多客户的联系方式.我哥哥不愿意.注:... 我哥以前在一个电脑器材店里帮人家老板干活,每月拿一些工资.
现在他要自己开店了. 老板同意他离开,但是离开后要交出手机卡,因为手机卡里有很多客户的联系方式.我哥哥不愿意.
注:
老板是我哥哥以前的朋友,那个店铺还注册了的.是个小公司.
我哥和那个朋友只是口头上的,并没有签署什么合同.也就相当于是帮朋友干而已.我哥在他那工作了2年了.

问题是:我哥哥可以不给他手机卡嘛? 法律上合理嘛. 律师 或 各位法律高手帮我解答下,谢谢啦,详细点!谢谢啦```
手机卡是我哥的.我等几天才选最佳答案,虽然只能选一个答案,但是对于大家的帮助,小弟感激不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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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识酷
2008-12-18 · TA获得超过1262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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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讲了很多法理上的问题,我基本同意 gyz810304的回答。

需要补充的是,老板只有权利要求你哥交出有关的客户资料(例如把客户电话记录下来给他),并没有权要求你哥交出手机卡,因为手机卡是你哥的私人财产。在以前做业务时他允许你哥使用自己的手机卡对外联系,同时也并没有约定离开公司时要把卡交给公司,因此无权作此要求,虽然以后会有很多客户打你哥的号码联系业务,这一点老板也只能认吃亏。其实老板想要的可能并非卡上现有的资料,而是这个电话号码在行业里能带来的潜在客户。

另外 gyz810304提到的关于竞业禁止的有关法律规定,是要在双方达成劳务雇佣关系或者合作关系时进行约定的,之前没有“竞业禁止”约定的,不能适用相关法律条款,而且一般有竞业禁止约定的,受雇方在离职后会得到老板相应的补偿费,以作为其不从事相关行业并为其保守商业或者技术秘密的补偿。你哥和他的老板之间不存在这样的关系。

另外,事实上原来的老板是没有办法禁止你哥以后利用原有的客户资源从事相关业务的,因为他想要禁止你哥的行为,必须具备以下任何一个条件:

1、拿出双方关于“竞业禁止”的约定文件;
2、证明你哥窃取了原公司的技术机密,并用于现在的业务;
3、他已经对你哥进行了“竞业禁止”的离职补偿。

事实上,这种挖原来老板客户的事情可能是很多人创业发迹的原始起点,到目前为止,“利用原单位相关信息及资料从事盈利活动”并不构成违法,只要你没有侵犯相关单位的知识产权和技术机密。而商业机密很难界定,因此无法操作。客户资料在某种程度上不能完全算是商业机密,因为你哥原来经常和客户交往,大家可能已经成为朋友关系了,别人愿意找你哥而不愿意找原来公司,是市场竞争的结果,不能说是利用商业机密。
莉DX9758
2008-12-18 · 知道合伙人法律行家
莉DX9758
知道合伙人法律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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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津和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刘伯华 法律咨询邮箱:498291095@qq.com 主要办理民商案件、公司法律顾问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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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手机卡是属于你哥个人购买,则不必交与老板,因为这是个人财产,此事如协商不成,可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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甜恩音k
2008-12-18 · TA获得超过2604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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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要交出手机卡要分情况对待。
如果手机卡十老板给你哥买的,用于工作目的,则你哥离开的时候,老板可以要求你哥交出手机卡。因为该手机卡可以视为是老板为你哥配备的通讯工具,系老板的个人财产,他有权回收。如果手机卡是你哥自己买的,则该手机卡是你哥的个人合法财产,老板无权要求你哥交出该手机卡。你在问题补充里面说手机卡是你哥的,是说该卡是你哥自己买的么?如果是你哥自己买的,应当归属与你哥,你哥离开的时候可以不用交给老板。
关于手机卡里面的信息问题。很多人认为客户的联系资料系企业的商业秘密,这个不能一概而论。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请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案中,客户的联系资料是否为商业秘密要看老板是否对此采取过保密措施。如果老板不能证明其采取过保密措施,则不能认定为商业秘密。退一步讲,即使手机卡里面的客户联系资料系商业秘密,你哥将其删除即可,不用交还手机卡。客户联系资料系商业秘密,但是手机卡不是商业秘密,它仅仅是商业秘密的载体而已。
另外有人提到竞业限制问题,本案中根本不存在这个问题。竞业限制首先需要单位与员工签订书面竞业限制协议;其次竞业限制对象也有严格限制,必须是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再次,适用竞业限制的,用人单位必须对劳动者进行经济补偿。本案中,上述情形都不存在,竞业限制无从谈起。你哥根本不存在竞业限制的问题。
综上所述,如果手机卡是你哥自己购买的,他离开时不用将手机卡交给老板。如果手机卡里面的客户资料构成商业秘密的,你哥将该联系资料删除即可。
上述分析都是纯粹从法学理论上进行的,实践当中根本就不会有那么复杂,你哥离开不交卡,老板又能拿他怎样?起诉?根本不可能的,老板无法举证;玩黑?根本没必要。最多就是伤了朋友和气,如果不想伤和气,建议你哥将手机卡上的客户资料删除掉,这样老板也无话可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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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卡丘和喵喵
2008-12-19 · TA获得超过5832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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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白石
2008-12-23 · 提三尺之剑立不世之功
丁白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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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很不幸,我不得不告诉你,你哥要把手机卡给他,或者把手机卡里的客户资料删除,并不得在自己的经营中使用这些客户资料。

虽然你哥没有和这个小公司签什么协议,但这些资料是商业秘密,如果你哥把这些资料带走,那就是侵犯商业秘密,轻则要承担赔偿的民事责任,重则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当然承担刑事责任的可能性要小,因为必须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里有相关规定:
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刑法》中有承担刑事责任的条文:
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客户资料就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的经营信息。你哥如果把他的资料带走,那就是以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了!所以说,你哥哥要慎重行事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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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23 · TA获得超过153个赞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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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回答的他们都回答了,虽然是这样,但是选我吧。
如有法律问题可以直接稳我咨询。下次一定帮你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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