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分!!劳动仲裁社保补缴,钱给谁?怎么给?
我想问这5000多钱给谁??是直接给社保?还是给我?
给社保是怎么个流程?给我是怎么个流程,有什么法律法规的依据没有?
或者说能不能要求公司把这个钱给我,由我们自己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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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不出依据我不给分,我保险那里还有4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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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给出法律依据。如果公司交给社保,那我代缴的那一部分是否有强制性规定必须同时缴纳? 展开
公司代缴,给社保。公司人员带着公章,去社保大厦,填表后缴款。
劳动仲裁判公司补缴社保,而不是补给你们个人的损失,所以公司应补缴给社保,而不是给你们个人钱。
看下文第六条,这是北京的规定,其他地方应差不多。《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的通知。
扩展资料:
第一类、申请人是员工的,请提交下列材料:
(1)劳动仲裁申请书(详细陈述申请事项事实理由,一式两份或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供;
(2)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有委托代理人的,需当面签定并提交《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同时提交受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如委托人的代理人是律师事务所派出的执业律师,应提供执业律师的证件复印件。
如委托人的代理人是公民,应提供与委托人签订的不收费代理协议书,以及代理人和委托人之间的关系的法律资料;
(4)被申请人工商注册信息资料;
(5)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劳动合同、暂住证、工作证、厂牌、工卡、工资表(单)、入职登记表、押金收据、以及被处罚凭证和被开除、除名、辞退、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或证书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劳动仲裁

2025-08-08 广告
劳动仲裁判公司补缴社保,而不是补给你们个人的损失,所以公司应补缴给社保,而不是给你们个人钱。
看下文第六条,这是北京的规定,其他地方应差不多。
《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的通知
京劳社养发〔2007〕21号
--------------------------------------------------------------------------------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集团(总公司),各中央在京企业,计划单列企业:
根据《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现将《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七年二月八日
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
一、为贯彻执行《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2006年12月1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以下简称183号令),保证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平稳过渡,顺利实施,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基本养老金按以下标准计发:
(一)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以被保险人退休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按被保险人的全部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每满一年发给1%;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见附表1);
(三)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为:按视同缴费年限计算的月过渡性养老金与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的月过渡性养老金之和。其中:
按视同缴费年限计算的月过渡性养老金为:以被保险人退休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被保险人的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
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的月过渡性养老金为:以被保险人退休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与其本人缴费工资指数的乘积为基数,按1998年6月30日前被保险人的实际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
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具体计算公式见附件一。
三、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过渡期
为使183号令实施后的基本养老金水平合理衔接、平稳过渡,根据国家确定的原则,改革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实行五年过渡(自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过渡期内,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分别按照新办法和原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并进行比较。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按原办法计算的,其差额部分予以补足;高于原办法的,2006年退休的,基本养老金增长幅度不超过按原办法计算的20%;2007年退休的,不超过40%;2008年退休的,不超过60%;2009年退休的,不超过80%;2010年退休的,不超过100%。自2011年起,基本养老金的计发不再进行两种计算办法比较。
过渡期内,两种计算办法比较时,按原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使用的本市职工平均工资封定在2005年的32808元/年(2734元/月)。
四、关于调整最低缴费基数的过渡办法
根据183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本市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由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平稳过渡,最低缴费基数的调整实行五年过渡(2007年4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每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为一个缴费年度)。2007年至2011年各缴费年度最低缴费基数分别调整为相应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45%、50%、55%、60%。
2007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最低缴费基数仍按原标准执行,不再调整。
五、关于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问题
根据183号令第十四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对于按上述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人员,经本人书面申请,可选择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
2007年至2010年缴费年度内,选择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缴费基数缴费仍有困难的,2007年缴费年度可选择40%;2008年缴费年度可选择45%;2009年缴费年度可选择50%;2010年缴费年度可选择55%;2011年缴费年度及以后可选择60%作为缴费基数。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申请按上述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已经缴纳部分的缴费基数不再调整。
六、关于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问题
(一)2005年缴费年度(含)前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不再变更。
(二)在国家规定劳动年龄内的被保险人,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申请补缴期间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以及工资收入凭证,经确认后,可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补缴时,以被保险人相应补缴年度的缴费工资基数,分别乘以办理补缴时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与相应补缴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作为相应补缴年度的补缴基数,按历年规定的单位与个人缴费比例之和缴纳。被保险人以本人相应年度的缴费工资基数乘以相应补缴年度个人缴费比例补缴,差额部分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计入个人账户的个人缴费部分与单位缴费部分,均以本人相应年度的缴费工资为基数,按历年规定的比例计入。(补缴公式见附件二)
七、本意见自183号令实施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
1、基础养老金计算公式
J =(C平+C平×Z实指数)÷2×N实+同×1%
2、过渡性养老金计算公式
G = G同 + G实
其中:G同 = C平×Z同指数×N同×1%
G实 = C平×Z实指数×N实98×1%
3、基本养老金计算公式中有关指标解释
(1)J 为“基础养老金”;
(2)C平 为被保险人退休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保留两位小数);
(3)Z实指数(实际缴费工资指数,计算结果保留四位小数)=(Xn/Cn-1 +……+X1993/C1992+X1992/C1991)/N应缴;
(4)Xn , ……,X1993 , X1992为被保险人退休当年至1992年相应年度各月本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5)Cn-1,……,C1992, C1991为被保险人退休上一年至1991年相应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见附表2),其中Cn-1为被保险人退休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除以12再乘以当年的应缴费月数,C1991为1991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除以12再乘以3;
(6)N应缴 为被保险人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
(7)C平×Z实指数 为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8)N实+同 为实际缴费年限与视同缴费年限之和;
(9)G 为“过渡性养老金”;
(10)G同 为按视同缴费年限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
(11)Z同指数(视同缴费年限的缴费工资指数)=1;
(12)N同(视同缴费年限)为实行个人缴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
(13)G实 为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
(14)N实98 为被保险人1992年10月1日至1998年6月30日前的实际缴费年限。
以上涉及的缴费年限,均计算到月,保留两位小数。
以上涉及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计算,以元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
附件二:
B全补= X1×B1×C0/C1+ X2×B2×C0/C2+…… +Xn×Bn×C0/Cn
B个人补= X1×b1+ X2×b2+…… +Xn×bn
B单位补= B全补- B个人补
B全补为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全部费用;
B个人补为被保险人个人承担的补缴费用;
B单位补为用人单位承担的补缴费用;
X1、X2、……Xn分别为相应补缴年度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C0 为办理补缴时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
C1、C2、……Cn分别为相应补缴年度上一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
B1、B2、……Bn分别为相应补缴年度单位与个人缴费比例之和;
b1、b2、……bn分别为相应补缴年度个人缴费比例(其中,1992年10月至1993年12月为2%;1994年1月至1998年12月为5%;1999年1月至2000年12月为6%;2001年1月至2002年12月为7%;2003年1月至今为8%)。
历年应计入个人账户的比例分别为:1992年10月至1993年12月为2%;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为5%;1998年7月至2005年12月为11%;2006年1月至今为8%。
以上计算保留两位小数。
附表1
国家统一规定的个人帐户养老金计发月数
退休年龄(周岁) 计发月数(月) 退休年龄(周岁) 计发月数(月)
40 233 56 164
41 230 57 158
42 226 58 152
43 223 59 145
44 220 60 139
45 216 61 132
46 212 62 125
47 208 63 117
48 204 64 109
49 199 65 101
50 195 66 93
51 190 67 84
52 185 68 75
53 180 69 65
54 175 70 56
55 170
附表2
1991年至2005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一览表
年 职工平均工资(元)
1991 2877
1992 3402
1993 4523
1994 6540
1995 8144
1996 9579
1997 11019
1998 12285
1999 13778
2000 15726
2001 18092
2002 20728
2003 24045
2004 28348
2005 32808
1 直接给社保.
第三条 凡在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附属单位内工作的工人职员及工会
的工作人员,不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直接支付工资者,其生育假期工资
、病伤假期工资及因工死亡丧葬费由支付工资的单位付给,支付工资的单
位应按各该单位工人职员的工资总额3%缴纳劳动保险金(原在企业工作
的工会基层委员会脱离生产的委员,其劳动保险金可以免缴),交由企业
行政方面或资方一并缴纳。工人职员及工会的工作人员医疗期间的医药费
用,按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由企业行政方【章名】 第十六章 关于劳动保险金保管收支的规定
第六十六条 属于铁路、邮电、兵工及海员工会全国委员会的工会基
层委员会,每月应将劳动保险基金的剩余部分,转入各该产业工会全国委
员会户内,作为调剂金;不属于上述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的工会基层委员
会,每月应将劳动保险基金的剩余部分,转入直属上级的省、市工会组织
户内,作为调剂金。纺织、煤矿及其他产业工会,如具备自行掌管调剂金
的条件时,经中华全国总工会批准,即可自行掌管调剂金。
第六十七条 凡掌管调剂金的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如授权其地方组
织掌管调剂金调用时,应根据各该产业的具体情况,制定详细办法,报告
中华全国总工会及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备案。
第六十八条 滞纳金由工会基层委员会转入劳动保险基金项下,其用
途与劳动保险基金同。
面或资方负担。
2 公司代缴,给社保。公司人员带着公章,去社保大厦,填表后缴款。
劳动仲裁判公司补缴社保,而不是补给你们个人的损失,所以公司应补缴给社保,而不是给你们个人钱。
看下文第六条,这是北京的规定,其他地方应差不多。
《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的通知
京劳社养发〔2007〕21号
3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集团(总公司),各中央在京企业,计划单列企业:
根据《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现将《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七年二月八日
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
一、为贯彻执行《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2006年12月1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以下简称183号令),保证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平稳过渡,顺利实施,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基本养老金按以下标准计发:
(一)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以被保险人退休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按被保险人的全部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每满一年发给1%;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见附表1);
(三)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为:按视同缴费年限计算的月过渡性养老金与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的月过渡性养老金之和。其中:
按视同缴费年限计算的月过渡性养老金为:以被保险人退休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被保险人的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
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的月过渡性养老金为:以被保险人退休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与其本人缴费工资指数的乘积为基数,按1998年6月30日前被保险人的实际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
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具体计算公式见附件一。
三、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过渡期
为使183号令实施后的基本养老金水平合理衔接、平稳过渡,根据国家确定的原则,改革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实行五年过渡(自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过渡期内,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分别按照新办法和原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并进行比较。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按原办法计算的,其差额部分予以补足;高于原办法的,2006年退休的,基本养老金增长幅度不超过按原办法计算的20%;2007年退休的,不超过40%;2008年退休的,不超过60%;2009年退休的,不超过80%;2010年退休的,不超过100%。自2011年起,基本养老金的计发不再进行两种计算办法比较。
过渡期内,两种计算办法比较时,按原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使用的本市职工平均工资封定在2005年的32808元/年(2734元/月)。
四、关于调整最低缴费基数的过渡办法
根据183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本市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由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平稳过渡,最低缴费基数的调整实行五年过渡(2007年4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每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为一个缴费年度)。2007年至2011年各缴费年度最低缴费基数分别调整为相应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45%、50%、55%、60%。
2007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最低缴费基数仍按原标准执行,不再调整。
五、关于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问题
根据183号令第十四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对于按上述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人员,经本人书面申请,可选择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
2007年至2010年缴费年度内,选择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缴费基数缴费仍有困难的,2007年缴费年度可选择40%;2008年缴费年度可选择45%;2009年缴费年度可选择50%;2010年缴费年度可选择55%;2011年缴费年度及以后可选择60%作为缴费基数。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申请按上述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已经缴纳部分的缴费基数不再调整。
六、关于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问题
(一)2005年缴费年度(含)前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不再变更。
(二)在国家规定劳动年龄内的被保险人,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申请补缴期间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以及工资收入凭证,经确认后,可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补缴时,以被保险人相应补缴年度的缴费工资基数,分别乘以办理补缴时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与相应补缴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作为相应补缴年度的补缴基数,按历年规定的单位与个人缴费比例之和缴纳。被保险人以本人相应年度的缴费工资基数乘以相应补缴年度个人缴费比例补缴,差额部分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计入个人账户的个人缴费部分与单位缴费部分,均以本人相应年度的缴费工资为基数,按历年规定的比例计入。(补缴公式见附件二)
七、本意见自183号令实施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
1、基础养老金计算公式
J =(C平+C平×Z实指数)÷2×N实+同×1%
2、过渡性养老金计算公式
G = G同 + G实
其中:G同 = C平×Z同指数×N同×1%
G实 = C平×Z实指数×N实98×1%
3、基本养老金计算公式中有关指标解释
(1)J 为“基础养老金”;
(2)C平 为被保险人退休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保留两位小数);
(3)Z实指数(实际缴费工资指数,计算结果保留四位小数)=(Xn/Cn-1 +……+X1993/C1992+X1992/C1991)/N应缴;
(4)Xn , ……,X1993 , X1992为被保险人退休当年至1992年相应年度各月本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5)Cn-1,……,C1992, C1991为被保险人退休上一年至1991年相应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见附表2),其中Cn-1为被保险人退休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除以12再乘以当年的应缴费月数,C1991为1991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除以12再乘以3;
(6)N应缴 为被保险人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
(7)C平×Z实指数 为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8)N实+同 为实际缴费年限与视同缴费年限之和;
(9)G 为“过渡性养老金”;
(10)G同 为按视同缴费年限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
(11)Z同指数(视同缴费年限的缴费工资指数)=1;
(12)N同(视同缴费年限)为实行个人缴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
(13)G实 为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
(14)N实98 为被保险人1992年10月1日至1998年6月30日前的实际缴费年限。
以上涉及的缴费年限,均计算到月,保留两位小数。
以上涉及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计算,以元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
附件二:
B全补= X1×B1×C0/C1+ X2×B2×C0/C2+…… +Xn×Bn×C0/Cn
B个人补= X1×b1+ X2×b2+…… +Xn×bn
B单位补= B全补- B个人补
B全补为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全部费用;
B个人补为被保险人个人承担的补缴费用;
B单位补为用人单位承担的补缴费用;
X1、X2、……Xn分别为相应补缴年度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C0 为办理补缴时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
C1、C2、……Cn分别为相应补缴年度上一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
B1、B2、……Bn分别为相应补缴年度单位与个人缴费比例之和;
b1、b2、……bn分别为相应补缴年度个人缴费比例(其中,1992年10月至1993年12月为2%;1994年1月至1998年12月为5%;1999年1月至2000年12月为6%;2001年1月至2002年12月为7%;2003年1月至今为8%)。
历年应计入个人账户的比例分别为:1992年10月至1993年12月为2%;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为5%;1998年7月至2005年12月为11%;2006年1月至今为8%。
以上计算保留两位小数。
附表1
国家统一规定的个人帐户养老金计发月数
退休年龄(周岁) 计发月数(月) 退休年龄(周岁) 计发月数(月)
40 233 56 164
41 230 57 158
42 226 58 152
43 223 59 145
44 220 60 139
45 216 61 132
46 212 62 125
47 208 63 117
48 204 64 109
49 199 65 101
50 195 66 93
51 190 67 84
52 185 68 75
53 180 69 65
54 175 70 56
55 170
附表2
1991年至2005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一览表
年 职工平均工资(元)
1991 2877
1992 3402
1993 4523
1994 6540
1995 8144
1996 9579
1997 11019
1998 12285
1999 13778
2000 15726
2001 18092
2002 20728
2003 24045
2004 28348
2005 32808
是给你,还是给社保,这要看你们仲裁申请书是怎么要求的了。
你们要是要求公司为你们补交社会保险,那公司就去社保机构为你们补交。
如果你们要求公司赔偿欠交的保险费,那么,公司应把欠交的费用给你们,由你们自己去处理。所以从这来看,公司愿意把钱给你们,也不愿意自己再派人去帮你们补交。
至于程序和法律依据已经有人给你贴出来了。你自己看吧,再说了,你看这个也没有什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