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根发遗产继承案 案例分析
例:王根发遗产继承案王根发、刘向荣是夫妻。1980年3月王老汉因脑溢血突发,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查明,王、刘二夫妇共有财产6万元,另外,王老汉生前曾立有遗嘱,指明在其死后,...
例:王根发遗产继承案
王根发、刘向荣是夫妻。1980年3月王老汉因脑溢血突发,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查明,王、刘二夫妇共有财产6万元,另外,王老汉生前曾立有遗嘱 ,指明在其死后,将其遗产中8千元由其孙王鹏继承。王刘夫妇有子女三人。长子王力于1978年因病死亡,王力与其妻生有一女王晶。王刘夫妇一直住在王力家,丧偶儿媳李荣尽到了主要的赡养义务。次子王勇于1980年5月因车祸丧生,王勇与其妻周芳有一子王鹏。长女王玉与其夫赵刚没有婚生子女,仅有一养女赵芬。1980年6月,王老汉的遗产得以分割。
问:王老汉的遗产应如何划分? 展开
王根发、刘向荣是夫妻。1980年3月王老汉因脑溢血突发,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查明,王、刘二夫妇共有财产6万元,另外,王老汉生前曾立有遗嘱 ,指明在其死后,将其遗产中8千元由其孙王鹏继承。王刘夫妇有子女三人。长子王力于1978年因病死亡,王力与其妻生有一女王晶。王刘夫妇一直住在王力家,丧偶儿媳李荣尽到了主要的赡养义务。次子王勇于1980年5月因车祸丧生,王勇与其妻周芳有一子王鹏。长女王玉与其夫赵刚没有婚生子女,仅有一养女赵芬。1980年6月,王老汉的遗产得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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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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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根发个人财产是3万,遗嘱优先适用,8千元由其孙王鹏继承;剩下的由刘向荣、李荣、王晶、王鹏、王玉平分。
王鹏和王晶是代位继承,李荣因为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
王鹏和王晶是代位继承,李荣因为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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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王晶系代位继承人的的身份,周芳、王鹏为转继承人。
2上述财产系夫妻共有财产。如果刘向荣在世,那王根发在上述6万元中,属于其的份额为3万,该3万元发生继承。
3如果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继承的份额是 王晶=周芳+王鹏=王玉=刘向荣
4根据继承法规定,尽主要赡养义务的人可以主张分割一部分遗产,所以李荣是可以主张分割的,但需要通过诉讼才能主张权利
5因为遗赠优先于法定继承,所以8千元遗赠给王鹏的遗赠是可以主张的,但根据法律规定,接受遗赠要在去世人去世2个月内办理,否则视为放弃。
6诉讼的时效是知道或应该知道2年内,最长不超过20年,所以李荣、王鹏的诉讼时效已经超过期限,所以即使诉讼主张自己的赡养义务和遗赠也是会丧失胜诉权的
2上述财产系夫妻共有财产。如果刘向荣在世,那王根发在上述6万元中,属于其的份额为3万,该3万元发生继承。
3如果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继承的份额是 王晶=周芳+王鹏=王玉=刘向荣
4根据继承法规定,尽主要赡养义务的人可以主张分割一部分遗产,所以李荣是可以主张分割的,但需要通过诉讼才能主张权利
5因为遗赠优先于法定继承,所以8千元遗赠给王鹏的遗赠是可以主张的,但根据法律规定,接受遗赠要在去世人去世2个月内办理,否则视为放弃。
6诉讼的时效是知道或应该知道2年内,最长不超过20年,所以李荣、王鹏的诉讼时效已经超过期限,所以即使诉讼主张自己的赡养义务和遗赠也是会丧失胜诉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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