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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于1985年承包了本村的5亩农地,承包期15年,用以种植果树。赵某承包果园的东侧邻接李某所承包的3亩耕地。在这一片农地中,只有一处水源,在李某承包地的东侧。赵某每次浇...
赵某于1985年承包了本村的5亩农地,承包期15年,用以种植果树。赵某承包果园的东侧邻接李某所承包的3亩耕地。在这一片农地中,只有一处水源,在李某承包地的东侧。赵某每次浇灌果树,需绕行李某的土地取水,为了便于灌溉果树,赵某找李某协商。双方达成协议,李某同意赵某在其3亩庄稼地修一条水渠,赵某一次性补偿李某2000元,期限至赵某承包土地期限到期为止,并且双方备了案。1987年赵某管理果园不善,经村委会同意,将5亩果园转让给孙某,并予以登记。
孙某继续利用这条水渠,李某没有意见。于1990年,李某转入城市户口,其土地被村委会收回后,又发包给本村村民王某,王某承包后认为孙某不能再利用这条水渠,遂于1990年5月把水渠强行拆除。从而给孙某带来了很大的损失。孙某于是以王某为被告起诉到法院,称王某擅自拆除水渠,给果园带来了严重的损失,请求法院维护孙某对水渠的使用权利,责令王某修复水渠,赔偿损失。王某辩称,当时是赵某与李某签订的水渠使用合同,如今,李某的承包地又重新发包给我,赵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也转让于孙某,孙某根本无权再使用水渠。
本案应如何解决,为什么? 展开
孙某继续利用这条水渠,李某没有意见。于1990年,李某转入城市户口,其土地被村委会收回后,又发包给本村村民王某,王某承包后认为孙某不能再利用这条水渠,遂于1990年5月把水渠强行拆除。从而给孙某带来了很大的损失。孙某于是以王某为被告起诉到法院,称王某擅自拆除水渠,给果园带来了严重的损失,请求法院维护孙某对水渠的使用权利,责令王某修复水渠,赔偿损失。王某辩称,当时是赵某与李某签订的水渠使用合同,如今,李某的承包地又重新发包给我,赵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也转让于孙某,孙某根本无权再使用水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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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对各自所有的或使用的不动产行使权利时,依照法律规定,相互之间应当给予便利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关系的实质是相邻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行使其权利的一种延伸或限制。
本案中孙某因为相邻关系权可以无偿使用水渠,王某无权阻止,但双方协议可给予适当补偿
本案中孙某因为相邻关系权可以无偿使用水渠,王某无权阻止,但双方协议可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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