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急急急,律师们快过来
父亲和母亲打仗,儿子不孝踢了父亲两脚,父亲一时想不开喝药自杀。请问他儿子是不是应当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母亲不起诉,那么父亲的母亲有没有权利起诉她呢(或者他的兄弟姐妹们)...
父亲和母亲打仗,儿子不孝踢了父亲两脚,父亲一时想不开喝药自杀。请问他儿子是不是应当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母亲不起诉,那么父亲的母亲有没有权利起诉她呢(或者他的兄弟姐妹们)?财产分割有没有母亲的份?儿子需要付多少责任?(声明绝对不是本人家庭)请律师们详细说一下,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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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踢了父亲两脚与父亲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家庭成员可以起诉,但不应得到支持。
财产分割份额如果没有遗嘱则按法定继承处理,母亲作为配偶当然有份额。
儿子不负法律责任。
因果关系的形式:
从司法实践看,刑法中的因果关系主要有以下一些形式,除第1种外,都是特殊形式。:
1、一行为直接而合乎规律地引起特定的危害结果。例如:开枪把人打死。
2、一行为在危险状态或特定条件下造成一定的危害结果。前者例如:甲犯急性阑尾炎入院治疗,适逢乙与甲有仇,故意拖延手术时间,导致甲阑尾穿孔而死亡。后者例如:甲轻伤乙,但乙是血友病患者,流血不止而死亡。
3、一行为加上被害人的行为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例如:私设电网遇到被害人钻电网触电身亡。
4、两行为前后连接导致危害结果发生。如甲强令工人乙违章作业而造成事故,甲强令司机乙违章驾驶而发生交通事故,甲教唆二杀人而致人死亡等。
5、数行为共同作用而导致发生危害结果。重叠的因果关系。如甲某投放一份未达致死量的毒药,乙某也投放一份未达致死量的毒药,在甲乙投放的毒药总量共同作用下导致死亡结果;数行为共同作用导致危害结果,如甲某投放一份未达致死量的毒药,乙某也投放一份未达致死量的毒药,在甲二投放的毒药总量共同作用下导致死亡结果;数人共同殴打一人致死等。
6、中断的因果关系。某种危害行为引起或正在引起某种危害结果,在这一过程中介入异常因素而发生另一危害结果。判断注意:在行为人的行为介入了第三者或被害人的行为而导致结果发生的场合,要判断某种结果是否是行为人的行为所造成时,应当考察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的大小、介入情况的异常大小以及介入情况对结果发生作用的大小。例如:
A.甲故意杀乙,向乙食物中投入足以令乙致死的毒药,但是,在该药还没起作用时,丙开枪杀死乙。甲的伤害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中断,不具有因果关系。
B.甲殴打致被害人受伤本身不足以造成死亡结果,但是,在送被害人去医院的途中遭遇车祸导致被害人死亡,或者在医院治疗时因医疗事故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甲的伤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中断,不具有因果关系。但司机交通肇事和医生的医疗过失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
C.甲殴打致乙重伤致乙濒临死亡,在送被害人去医院的途中遭遇车祸导致被害人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D.甲殴打致乙重伤致乙濒临死亡,丙开枪乙,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因果关系中断。但是,并殴打乙,导致乙死亡时间提前,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7、假定的因果关系。A行为导致结果的发生,但是即使没有A行为,由于其它情况结果仍会发生。假如某人已经身患绝症即将死亡,但行为人在其死亡之前将其杀害的,仍然有因果关系。再假如行为人在某人登机之前将其杀害,但该人欲乘坐的飞机其后发生了坠毁事故,乘客无一人生还。该坠毁事故不影响因果关系的成立。
8、客观性。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通常指被刑法禁止的行为与结果的联系。因此,仅仅想利用某种风险导致危害结果的,不具有刑法意义的因果关系。某甲希望某乙死亡,鼓励某乙从事冒险活动,如乘飞机旅游、登山、参加体育运动,某乙在某次活动中不幸死亡。再如,某甲希望某乙破产,鼓励某乙进行风险投资如进行期货交易、炒股等,某乙真的倾家荡产。
9、有因果关系未必都成立结果加重犯。犯罪行为导致被害人自杀的,如强奸、侮辱、诽谤他人致人自杀的,通常认为有因果关系,但不认为是强奸、侮辱诽谤的结果加重犯。结果加重犯必须是法定的。
10、二重因果关系。两个以上的行为,没有一丝联络的情况下竞合导致结果的发生。例如甲乙没有意思联络,欲杀丙,并同时开枪打丙,且均打中心脏。判断:除去一个行为结果会发生,除去全部行为结果不会发生,则全部行为都是结果发生的原因。
11、现在的刑法理论一般肯定不作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首先,从权利义务的关系上看,如果义务主体不履行义务,权利主体就不能享受权利,从而使法律关系受到侵害。不作为正是因为行为人负有特定义务而不履行义务,才使法律关系遭受破坏,造成具体的危害结果。其次,作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一般表现为:如果没有该行为,危害结果便不会发生,故该作为是原因。不作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则表现为:如果行为人履行义务,危害结果便不会发生,故不履行义务是原因。二者虽然在形式上有差异,但因果联系的内容是相同的。
家庭成员可以起诉,但不应得到支持。
财产分割份额如果没有遗嘱则按法定继承处理,母亲作为配偶当然有份额。
儿子不负法律责任。
因果关系的形式:
从司法实践看,刑法中的因果关系主要有以下一些形式,除第1种外,都是特殊形式。:
1、一行为直接而合乎规律地引起特定的危害结果。例如:开枪把人打死。
2、一行为在危险状态或特定条件下造成一定的危害结果。前者例如:甲犯急性阑尾炎入院治疗,适逢乙与甲有仇,故意拖延手术时间,导致甲阑尾穿孔而死亡。后者例如:甲轻伤乙,但乙是血友病患者,流血不止而死亡。
3、一行为加上被害人的行为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例如:私设电网遇到被害人钻电网触电身亡。
4、两行为前后连接导致危害结果发生。如甲强令工人乙违章作业而造成事故,甲强令司机乙违章驾驶而发生交通事故,甲教唆二杀人而致人死亡等。
5、数行为共同作用而导致发生危害结果。重叠的因果关系。如甲某投放一份未达致死量的毒药,乙某也投放一份未达致死量的毒药,在甲乙投放的毒药总量共同作用下导致死亡结果;数行为共同作用导致危害结果,如甲某投放一份未达致死量的毒药,乙某也投放一份未达致死量的毒药,在甲二投放的毒药总量共同作用下导致死亡结果;数人共同殴打一人致死等。
6、中断的因果关系。某种危害行为引起或正在引起某种危害结果,在这一过程中介入异常因素而发生另一危害结果。判断注意:在行为人的行为介入了第三者或被害人的行为而导致结果发生的场合,要判断某种结果是否是行为人的行为所造成时,应当考察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的大小、介入情况的异常大小以及介入情况对结果发生作用的大小。例如:
A.甲故意杀乙,向乙食物中投入足以令乙致死的毒药,但是,在该药还没起作用时,丙开枪杀死乙。甲的伤害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中断,不具有因果关系。
B.甲殴打致被害人受伤本身不足以造成死亡结果,但是,在送被害人去医院的途中遭遇车祸导致被害人死亡,或者在医院治疗时因医疗事故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甲的伤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中断,不具有因果关系。但司机交通肇事和医生的医疗过失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
C.甲殴打致乙重伤致乙濒临死亡,在送被害人去医院的途中遭遇车祸导致被害人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D.甲殴打致乙重伤致乙濒临死亡,丙开枪乙,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因果关系中断。但是,并殴打乙,导致乙死亡时间提前,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7、假定的因果关系。A行为导致结果的发生,但是即使没有A行为,由于其它情况结果仍会发生。假如某人已经身患绝症即将死亡,但行为人在其死亡之前将其杀害的,仍然有因果关系。再假如行为人在某人登机之前将其杀害,但该人欲乘坐的飞机其后发生了坠毁事故,乘客无一人生还。该坠毁事故不影响因果关系的成立。
8、客观性。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通常指被刑法禁止的行为与结果的联系。因此,仅仅想利用某种风险导致危害结果的,不具有刑法意义的因果关系。某甲希望某乙死亡,鼓励某乙从事冒险活动,如乘飞机旅游、登山、参加体育运动,某乙在某次活动中不幸死亡。再如,某甲希望某乙破产,鼓励某乙进行风险投资如进行期货交易、炒股等,某乙真的倾家荡产。
9、有因果关系未必都成立结果加重犯。犯罪行为导致被害人自杀的,如强奸、侮辱、诽谤他人致人自杀的,通常认为有因果关系,但不认为是强奸、侮辱诽谤的结果加重犯。结果加重犯必须是法定的。
10、二重因果关系。两个以上的行为,没有一丝联络的情况下竞合导致结果的发生。例如甲乙没有意思联络,欲杀丙,并同时开枪打丙,且均打中心脏。判断:除去一个行为结果会发生,除去全部行为结果不会发生,则全部行为都是结果发生的原因。
11、现在的刑法理论一般肯定不作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首先,从权利义务的关系上看,如果义务主体不履行义务,权利主体就不能享受权利,从而使法律关系受到侵害。不作为正是因为行为人负有特定义务而不履行义务,才使法律关系遭受破坏,造成具体的危害结果。其次,作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一般表现为:如果没有该行为,危害结果便不会发生,故该作为是原因。不作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则表现为:如果行为人履行义务,危害结果便不会发生,故不履行义务是原因。二者虽然在形式上有差异,但因果联系的内容是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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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自杀,那么他儿子在法律上是不需要负法律责任的,只是会受到道德上的谴责。
这不是起诉的问题,即使起诉了,也顶多承担民事责任,甚至连民事责任也不需要负。
财产分割当然有母亲的份,因为是夫妻共同财产
这不是起诉的问题,即使起诉了,也顶多承担民事责任,甚至连民事责任也不需要负。
财产分割当然有母亲的份,因为是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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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请问他儿子是不是应当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1)儿子不负刑事责任,因为父亲是“一时想不开喝药自杀”,儿子的行为并没有过分或是过错。
(2)至于父亲死亡的民事赔偿责任:也说不上什么,儿子对父亲的死亡没有过错,父母是自己想不开而自杀的。
2、“如果母亲不起诉,那么父亲的母亲有没有权利起诉她呢(或者他的兄弟姐妹们)?”:
(1)倒是有起诉的权利。
(2)可父亲的母亲或是他的兄弟姐妹们去起诉孙子或是侄子,告孙子或侄子什么呢?故意杀人、过失致人死亡罪?都不是呀,起诉让孙子或是侄子赔偿父亲死亡的损失?可孙子或是侄子没有过错呀?顶多是根据公平原则让孙子或侄子适当赔偿,你他们是父子关系,可赔偿的责任也会从轻或是减轻的。
(3)既然没有什么可胜诉的理由和证据:起诉或者是不受理、或者是被驳回起诉,既把祖孙情谊或中姑侄叔侄情谊诉个精光、结下仇怨,还可能会白花一笔诉讼费,何苦呢?父亲死了已经是一个人的不幸,还要再把孩子也扯进不幸之中吗?
3、“财产分割有没有母亲的份?”:
(1)死亡的父亲在婚前的个人财产仍然是个人财产。
(2)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先分也一半归母亲,剩下的一半+父亲的婚前个人财产成为父亲的遗产,在父亲没有留下遗嘱的情况下,这份遗嘱由母亲、儿子、父亲的父母(如果都还在的话)共同继承,一般是均分。
(3)也就是说:母亲不仅有份,而且是先得到共同财产中属于自己的一半、还能继承父亲遗产中的一份。
4、“儿子需要付多少责任?”:儿子没有责任、母亲也没有责任。除非父亲不是自杀在、而是儿子故意杀死的、或者是儿子的那两脚正好踢在了要害部位而致使父亲死亡,儿子才有责任、而且是负全部责任。
(1)儿子不负刑事责任,因为父亲是“一时想不开喝药自杀”,儿子的行为并没有过分或是过错。
(2)至于父亲死亡的民事赔偿责任:也说不上什么,儿子对父亲的死亡没有过错,父母是自己想不开而自杀的。
2、“如果母亲不起诉,那么父亲的母亲有没有权利起诉她呢(或者他的兄弟姐妹们)?”:
(1)倒是有起诉的权利。
(2)可父亲的母亲或是他的兄弟姐妹们去起诉孙子或是侄子,告孙子或侄子什么呢?故意杀人、过失致人死亡罪?都不是呀,起诉让孙子或是侄子赔偿父亲死亡的损失?可孙子或是侄子没有过错呀?顶多是根据公平原则让孙子或侄子适当赔偿,你他们是父子关系,可赔偿的责任也会从轻或是减轻的。
(3)既然没有什么可胜诉的理由和证据:起诉或者是不受理、或者是被驳回起诉,既把祖孙情谊或中姑侄叔侄情谊诉个精光、结下仇怨,还可能会白花一笔诉讼费,何苦呢?父亲死了已经是一个人的不幸,还要再把孩子也扯进不幸之中吗?
3、“财产分割有没有母亲的份?”:
(1)死亡的父亲在婚前的个人财产仍然是个人财产。
(2)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先分也一半归母亲,剩下的一半+父亲的婚前个人财产成为父亲的遗产,在父亲没有留下遗嘱的情况下,这份遗嘱由母亲、儿子、父亲的父母(如果都还在的话)共同继承,一般是均分。
(3)也就是说:母亲不仅有份,而且是先得到共同财产中属于自己的一半、还能继承父亲遗产中的一份。
4、“儿子需要付多少责任?”:儿子没有责任、母亲也没有责任。除非父亲不是自杀在、而是儿子故意杀死的、或者是儿子的那两脚正好踢在了要害部位而致使父亲死亡,儿子才有责任、而且是负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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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负责任。
可以起诉。死者母亲有诉权。但是法院受理与否与是否有诉权不是一个概念。
分割财产当然有母亲的。
儿子不需要负责任。
可以起诉。死者母亲有诉权。但是法院受理与否与是否有诉权不是一个概念。
分割财产当然有母亲的。
儿子不需要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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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自杀儿子不要承担刑事责任,道义上会受到谴责。并且根据实际情况考虑,儿子也应该还享有继承权。
分割财产时母亲不仅可以取得共同财产的一半,还可以继承父亲的遗产。
可以委托律师代理。
分割财产时母亲不仅可以取得共同财产的一半,还可以继承父亲的遗产。
可以委托律师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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