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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前夕,建设部、交通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公安部根据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向各地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加强城市出租汽车管理确保社会稳定的通知》,要求加强城市出租汽车管理,确保春节及“两会”期间社会稳定。
《通知》要求各地政府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高度重视出租汽车行业的稳定工作,加强领导,切实落实责任制。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党的十六大关于“坚持稳定压倒一切的方针,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的精神,充分认识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的重要意义。要把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大事来抓,列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城市出租汽车的管理。要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有关部门的职能和责任。对于工作不力,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部门和单位,要追究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保持政策稳定,慎重处理有关问题。
各地近期不得出台新的涉及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和乘客切身利益的政策规定,特别是有关出租汽车经营权和涉及出租汽车收费等方面的规定,防止一些别有用心的不法分子借政府政策的调整制造事端,扰乱社会秩序。今后,涉及出租汽车政策的制定和调整,要充分考虑政策延续性和社会承受能力,认真调查研究,召开听证会,广泛听取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并按规定的程序报批。
三、各部门要紧密配合,共同做好维护稳定工作。各地政府要组织力量针对影响行业稳定的重点问题进行全面排查,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限期予以解决。各地建设、交通、公安、工商等部门要以机场、车站、码头等大型客流集散地为重点,加大打击非法营运的力度,严处非法营运车辆,维护客运市场秩序。建设、交通、公安等部门要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统一的经济和技术政策、统一的执法尺度,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强化服务意识,防止高额罚款和以罚代教。公安、建设、交通等部门要根据出租汽车招手即停、门到门服务的特点,听取出租汽车经营者的意见,合理规划、科学设置出租汽车停靠站点,方便乘客乘车。财政、价格等部门要严肃查处乱收费、乱罚款,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必须取消。各地要坚决落实国家已公布取消的出租汽车管理费、场站管理费、交通安全费等收费项目,不得变换名目继续征收,也不得向出租汽车收取运输管理费。严禁部门对出租汽车重复检验、检测和收费,制止通过行政手段强行征收经营性收费的行为。要规范出租汽车经营企业行为,纠正企业向从业人员乱集资、乱罚款、收取高额风险抵押金和保证金等做法,做到责权平等、风险共担,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对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的宣传教育工作。各地要加强对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的思想教育,关心其生活。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要多做正面宣传,表扬先进。要积极开展文明行业创建活动,规范行业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增强广大从业人员爱岗敬业的工作热情,提高行业整体水平。要加强对司机的法制教育,引导司机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的权益,避免采取过激行为。增强司机遵守交通法规的自觉性。要加强对在岗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人员整体素质,使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稳定地发展。
《通知》要求各地政府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高度重视出租汽车行业的稳定工作,加强领导,切实落实责任制。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党的十六大关于“坚持稳定压倒一切的方针,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的精神,充分认识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的重要意义。要把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大事来抓,列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城市出租汽车的管理。要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有关部门的职能和责任。对于工作不力,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部门和单位,要追究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保持政策稳定,慎重处理有关问题。
各地近期不得出台新的涉及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和乘客切身利益的政策规定,特别是有关出租汽车经营权和涉及出租汽车收费等方面的规定,防止一些别有用心的不法分子借政府政策的调整制造事端,扰乱社会秩序。今后,涉及出租汽车政策的制定和调整,要充分考虑政策延续性和社会承受能力,认真调查研究,召开听证会,广泛听取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并按规定的程序报批。
三、各部门要紧密配合,共同做好维护稳定工作。各地政府要组织力量针对影响行业稳定的重点问题进行全面排查,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限期予以解决。各地建设、交通、公安、工商等部门要以机场、车站、码头等大型客流集散地为重点,加大打击非法营运的力度,严处非法营运车辆,维护客运市场秩序。建设、交通、公安等部门要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统一的经济和技术政策、统一的执法尺度,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强化服务意识,防止高额罚款和以罚代教。公安、建设、交通等部门要根据出租汽车招手即停、门到门服务的特点,听取出租汽车经营者的意见,合理规划、科学设置出租汽车停靠站点,方便乘客乘车。财政、价格等部门要严肃查处乱收费、乱罚款,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必须取消。各地要坚决落实国家已公布取消的出租汽车管理费、场站管理费、交通安全费等收费项目,不得变换名目继续征收,也不得向出租汽车收取运输管理费。严禁部门对出租汽车重复检验、检测和收费,制止通过行政手段强行征收经营性收费的行为。要规范出租汽车经营企业行为,纠正企业向从业人员乱集资、乱罚款、收取高额风险抵押金和保证金等做法,做到责权平等、风险共担,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对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的宣传教育工作。各地要加强对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的思想教育,关心其生活。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要多做正面宣传,表扬先进。要积极开展文明行业创建活动,规范行业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增强广大从业人员爱岗敬业的工作热情,提高行业整体水平。要加强对司机的法制教育,引导司机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的权益,避免采取过激行为。增强司机遵守交通法规的自觉性。要加强对在岗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人员整体素质,使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稳定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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