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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个朋友在火车上,他在穿过两节火车的接头处(也就是火车的过道)时。他拉开过道门哪里知道有个4岁小孩手指被门缝夹伤。他说他这是无意的。也就是过失造成的意外,过失造成他人...
我的一个朋友在火车上,他在穿过两节火车的接头处(也就是火车的过道)时。他拉开过道门哪里知道有个4岁小孩手指被门缝夹伤。他说他这是无意的。也就是过失造成的意外,过失造成他人伤害。结果,手指冶好花去一万元多。请问,如果要打官司。他要承担这一万元里的多少。而铁道部有没有责任。这是属于什么案件。而他要怎么办。才是这个事的最佳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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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小孩的人身权遭受伤害,侵权人应当赔偿小孩的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本案的重点是确定谁是侵权人,以及小孩作为受害人,是否对自身遭受伤害有过错。
第二,你朋友的行为与小孩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除非你朋友证明自己毫无过错,否则就要承担赔偿责任。铁路方提供场所和服务如果存在瑕疵,该瑕疵与小孩的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的,则铁路方面也要承担一定赔偿责任。小朋友的监护人要向铁路方索赔,或者你朋友要免除部分赔偿责任,都必须证明铁路方面的场所和服务存在瑕疵,包括但不限于门有质量问题,乘务员对门的管理存在疏忽等等。
第三,你朋友具体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取决于铁路方过错的大小,以及小孩家长履行的对孩子的监护责任的程度。仅就你现在所概述的情况来看,个人认为,找铁路方面的责任较难,但你朋友承担全责的可能性较小,而小孩监护人承担的比例也应当不会太大。综合来看,结果为朋友80%:小孩自己20%的可能性较大。
第四,你朋友要想尽量多的免除自身赔偿责任,建议从以下方面抗辩:其一,火车是公共场所,小孩家长没有履行监护义务,让小孩自己独立行走。其二,对4岁的小孩而言,两节车厢之间的过道存在一定的危险,这种危险性往往在过道处是由警示标志提示的。孩子家长应当预见到可能发生的危险,但是家长在孩子走过道时并未采取防范措施。其三,你朋友完全是按照人们打开过道门的正常方式处理的,你朋友无法预见对面有小孩的存在,小孩家长要求你朋友在打开过道门尽到更高的注意义务,是没有依据的。其四,根据具体情况,做进一步具体分析。
第五,即便你朋友毫无过错,根据民法通则确定的公平原则,也要承担50%的“补偿”责任,即都没有责任的情况各承担一半。
第六,本案属于民事纠纷,应当不涉及刑事犯罪问题(伤一个手指应当算不上准重伤)。此类案件,当事人最好的方法是协商解决,避免劳心劳力的。但是,如果受害人家属心理不平衡,显著地提高要价,那就丧失了协商的基础。你朋友只有等待对方起诉,并积极应诉。
第二,你朋友的行为与小孩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除非你朋友证明自己毫无过错,否则就要承担赔偿责任。铁路方提供场所和服务如果存在瑕疵,该瑕疵与小孩的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的,则铁路方面也要承担一定赔偿责任。小朋友的监护人要向铁路方索赔,或者你朋友要免除部分赔偿责任,都必须证明铁路方面的场所和服务存在瑕疵,包括但不限于门有质量问题,乘务员对门的管理存在疏忽等等。
第三,你朋友具体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取决于铁路方过错的大小,以及小孩家长履行的对孩子的监护责任的程度。仅就你现在所概述的情况来看,个人认为,找铁路方面的责任较难,但你朋友承担全责的可能性较小,而小孩监护人承担的比例也应当不会太大。综合来看,结果为朋友80%:小孩自己20%的可能性较大。
第四,你朋友要想尽量多的免除自身赔偿责任,建议从以下方面抗辩:其一,火车是公共场所,小孩家长没有履行监护义务,让小孩自己独立行走。其二,对4岁的小孩而言,两节车厢之间的过道存在一定的危险,这种危险性往往在过道处是由警示标志提示的。孩子家长应当预见到可能发生的危险,但是家长在孩子走过道时并未采取防范措施。其三,你朋友完全是按照人们打开过道门的正常方式处理的,你朋友无法预见对面有小孩的存在,小孩家长要求你朋友在打开过道门尽到更高的注意义务,是没有依据的。其四,根据具体情况,做进一步具体分析。
第五,即便你朋友毫无过错,根据民法通则确定的公平原则,也要承担50%的“补偿”责任,即都没有责任的情况各承担一半。
第六,本案属于民事纠纷,应当不涉及刑事犯罪问题(伤一个手指应当算不上准重伤)。此类案件,当事人最好的方法是协商解决,避免劳心劳力的。但是,如果受害人家属心理不平衡,显著地提高要价,那就丧失了协商的基础。你朋友只有等待对方起诉,并积极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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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车其实也是一种合同关系,这种合同关系从上车起一直到下车结束,旅客买了车票上了车,铁路部门就需要保障旅客人身和财产安全,并及时的将旅客送至目的地,根据合同法,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上实行严格责任原则,若旅客在火车行驶的过程中由于意外事故而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一般来说,应视为铁路部门违反了旅行合同约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应该承担因此给旅客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除非铁路部门能证明该损失是由不可抗力(如泥石流等)、旅客自身疾病的原因、旅客自身的过错、第三人的原因或其他不可归于旅行社的原因造成的。
结合你这个案例,如果火车上在有可能对人体造成伤害的地方没有设置醒目的标示,或者采取保障安全的措施,那么铁路部门是要负完全责任的
如果打官司,严格责任事故采取责任倒置原则,也就是说由铁路部门举证,如果他们不能证明自己采取了足够的安全措施,那么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个案件可以找到列车的归属单位,再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直接起诉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你可以依照此原则找到相应的受诉法院进行起诉
祝你成功
结合你这个案例,如果火车上在有可能对人体造成伤害的地方没有设置醒目的标示,或者采取保障安全的措施,那么铁路部门是要负完全责任的
如果打官司,严格责任事故采取责任倒置原则,也就是说由铁路部门举证,如果他们不能证明自己采取了足够的安全措施,那么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个案件可以找到列车的归属单位,再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直接起诉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你可以依照此原则找到相应的受诉法院进行起诉
祝你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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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非常简单,
首先确定你朋友是否犯罪:只要以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失为前提,我个人认为这个事情属于意外事件,不需要任何赔偿,如果对方一定要打官司,你只需要证明两点,第一,在他拉门时候他没有意识到有小孩在旁边站着的可能性,或者并不是已经看到有可能性而轻信能够避免,在法律上只要是没有故意或者过失那就
不算犯罪。这个应该没什么大的问题
其次证明你朋友的作法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承担什么样的民事责任:在这个事件中,你朋友的主观上有没有过错是是否承担责任的关键,从案情来看,你朋友肯定是没有过错的,而且也不属于民法中规定的无过错责任的几种情形,那么现在只剩下一个问题,就是要考虑对方可能会向你朋友提出公平责任。所谓“公平责任”就是说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同时又不能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由加害人承担责任,但是如果不赔偿受害人的责任的话显示公平,因此由当事人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分担民事责任。如果对方主张公平责任的话我认为完全可以把这个担子推给铁道部,指出他们在设施方面存在过错。这个案子最好情况你们可以一分钱不赔,最差也就是你们三方分担责任。小孩子家属没有尽到监护义务,占大头,铁道部占第二大,你占最小头,因为你只是推了个门,不犯罪,不违反,不侵权,只是公平责任方面需要承担点道义上的损失,也就是“倒霉费”
首先确定你朋友是否犯罪:只要以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失为前提,我个人认为这个事情属于意外事件,不需要任何赔偿,如果对方一定要打官司,你只需要证明两点,第一,在他拉门时候他没有意识到有小孩在旁边站着的可能性,或者并不是已经看到有可能性而轻信能够避免,在法律上只要是没有故意或者过失那就
不算犯罪。这个应该没什么大的问题
其次证明你朋友的作法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承担什么样的民事责任:在这个事件中,你朋友的主观上有没有过错是是否承担责任的关键,从案情来看,你朋友肯定是没有过错的,而且也不属于民法中规定的无过错责任的几种情形,那么现在只剩下一个问题,就是要考虑对方可能会向你朋友提出公平责任。所谓“公平责任”就是说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同时又不能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由加害人承担责任,但是如果不赔偿受害人的责任的话显示公平,因此由当事人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分担民事责任。如果对方主张公平责任的话我认为完全可以把这个担子推给铁道部,指出他们在设施方面存在过错。这个案子最好情况你们可以一分钱不赔,最差也就是你们三方分担责任。小孩子家属没有尽到监护义务,占大头,铁道部占第二大,你占最小头,因为你只是推了个门,不犯罪,不违反,不侵权,只是公平责任方面需要承担点道义上的损失,也就是“倒霉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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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车其实也是一种合同关系,这种合同关系从上车起一直到下车结束,旅客买了车票上了车,铁路部门就需要保障旅客人身和财产安全,并及时的将旅客送至目的地,根据合同法,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上实行严格责任原则,若旅客在火车行驶的过程中由于意外事故而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一般来说,应视为铁路部门违反了旅行合同约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应该承担因此给旅客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除非铁路部门能证明该损失是由不可抗力(如泥石流等)、旅客自身疾病的原因、旅客自身的过错、第三人的原因或其他不可归于旅行社的原因造成的。
结合你这个案例,如果火车上在有可能对人体造成伤害的地方没有设置醒目的标示,或者采取保障安全的措施,那么铁路部门是要负完全责任的
如果打官司,严格责任事故采取责任倒置原则,也就是说由铁路部门举证,如果他们不能证明自己采取了足够的安全措施,那么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个案件可以找到列车的归属单位,再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直接起诉
结合你这个案例,如果火车上在有可能对人体造成伤害的地方没有设置醒目的标示,或者采取保障安全的措施,那么铁路部门是要负完全责任的
如果打官司,严格责任事故采取责任倒置原则,也就是说由铁路部门举证,如果他们不能证明自己采取了足够的安全措施,那么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个案件可以找到列车的归属单位,再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直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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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的处理方法:调解!
这是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属于民事案件。在这个案件中,你朋友承担无过错责任。具体分析如下:
你朋友通过火车过道时,拉开过道门并没有过错,按照传统的处理,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对于存在因果关系的侵权行为中,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对于这一冲突的现象采用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并列出了特殊的侵权行为的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
铁道部没有尽到保护旅客安全的一般性注意义务,允许了一个4岁的小朋友处在过道中间,而没有引导其到安全地带,属于过失。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4岁小朋友的家长作为法定监护人,没有尽到注意、合理保护的义务,履行法定监护人的职责。造成小朋友的人身损害,应当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你朋友没有过错,但造成了小朋友的人身损害,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但该责任相对于铁道部和家长来说,责任最少。
双方如果对小孩的医疗等费用达不成一致的意见,建议你朋友等小朋友的父亲来告好了。
这是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属于民事案件。在这个案件中,你朋友承担无过错责任。具体分析如下:
你朋友通过火车过道时,拉开过道门并没有过错,按照传统的处理,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对于存在因果关系的侵权行为中,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对于这一冲突的现象采用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并列出了特殊的侵权行为的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
铁道部没有尽到保护旅客安全的一般性注意义务,允许了一个4岁的小朋友处在过道中间,而没有引导其到安全地带,属于过失。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4岁小朋友的家长作为法定监护人,没有尽到注意、合理保护的义务,履行法定监护人的职责。造成小朋友的人身损害,应当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你朋友没有过错,但造成了小朋友的人身损害,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但该责任相对于铁道部和家长来说,责任最少。
双方如果对小孩的医疗等费用达不成一致的意见,建议你朋友等小朋友的父亲来告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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