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他人婚姻家庭怎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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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于2018-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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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三者应承担对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的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感情伤害赔偿,设立这种赔偿的目的,一方面是对损害他人感情的行为人进行惩罚,另一方面是对感情受到伤害的人进行精神上的安抚与慰藉。侵害配偶权的损害赔偿主要是精神赔偿。其基本内容是赔偿精神创伤和精神痛苦的损害。至于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数额人民法院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根据这一司法解释,法官在处理案件时有自由酌量的权力,但自由裁量不是无限制的权力,并不意味法官可以确定赔偿金的随心所欲、主观臆断,其必须遵循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
二、第三者要承担返还财产、赔偿损失及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所有:1、工资;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指明给一人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受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夫妻共同财产除具有一般财产的特征外,还具有主体限于夫妻双方的特定性、人身性与财产性相互融合为一体,财产性从属于人身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第八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是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的人进行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未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无效。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第三者插足他人家庭,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往往会得到过错方给付的大量金钱与财物,而其接受的往往也是夫妻共同财产,这时的给付行为违反了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而接受方的接受行为往往也是明知接受后会损害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不管是出于什么样的接受目的,均是不合法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第三者取得这些财产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其行为本身违法就不能使用赠与来对抗,况且接受行为的行使其本身就出于恶意,该 恶意目的就是破坏他人婚姻家庭。特别是第三者在接受贵重财物时,其并不会支付相应对价,善意、有偿这两个缺一不可的条件缺失,致使该接受行为无效。无效的民事行为自始无效,没有履行的不再履行,已经履行的予以返还,不能返还原物的应当折价赔偿。
三、第三者还要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责任与义务。
行为人实施的侵权行为仍在继续中,受害人可依法请求人民法院责令侵害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民事责任。任何正在实施侵害行为的不法行为人都应立即停止其侵害行为。所以,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责任形式可以适用于各种侵权行为。此种责任形式的主要作用在于,能够及时制止侵害行为,防止扩大侵害后果。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双方都有权维护家庭的和睦统一,同时外界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这种和谐统一,一但遭到干扰均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之请求。
精神损害赔偿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感情伤害赔偿,设立这种赔偿的目的,一方面是对损害他人感情的行为人进行惩罚,另一方面是对感情受到伤害的人进行精神上的安抚与慰藉。侵害配偶权的损害赔偿主要是精神赔偿。其基本内容是赔偿精神创伤和精神痛苦的损害。至于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数额人民法院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根据这一司法解释,法官在处理案件时有自由酌量的权力,但自由裁量不是无限制的权力,并不意味法官可以确定赔偿金的随心所欲、主观臆断,其必须遵循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
二、第三者要承担返还财产、赔偿损失及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所有:1、工资;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指明给一人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受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夫妻共同财产除具有一般财产的特征外,还具有主体限于夫妻双方的特定性、人身性与财产性相互融合为一体,财产性从属于人身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第八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是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的人进行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未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无效。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第三者插足他人家庭,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往往会得到过错方给付的大量金钱与财物,而其接受的往往也是夫妻共同财产,这时的给付行为违反了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而接受方的接受行为往往也是明知接受后会损害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不管是出于什么样的接受目的,均是不合法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第三者取得这些财产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其行为本身违法就不能使用赠与来对抗,况且接受行为的行使其本身就出于恶意,该 恶意目的就是破坏他人婚姻家庭。特别是第三者在接受贵重财物时,其并不会支付相应对价,善意、有偿这两个缺一不可的条件缺失,致使该接受行为无效。无效的民事行为自始无效,没有履行的不再履行,已经履行的予以返还,不能返还原物的应当折价赔偿。
三、第三者还要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责任与义务。
行为人实施的侵权行为仍在继续中,受害人可依法请求人民法院责令侵害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民事责任。任何正在实施侵害行为的不法行为人都应立即停止其侵害行为。所以,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责任形式可以适用于各种侵权行为。此种责任形式的主要作用在于,能够及时制止侵害行为,防止扩大侵害后果。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双方都有权维护家庭的和睦统一,同时外界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这种和谐统一,一但遭到干扰均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之请求。
2013-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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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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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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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具体情况和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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