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 我来答
华律网
优质机构答主

2020-03-26 · 百度认证:成都华律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官方账号
华律网
华律网创建于2004年,是中国最早的在线法律咨询平台之一。平台注册律师18万,提供专业的找律师、问律师、查知识等法律服务,我们倡导全民知法,懂法,用法。
向TA提问
展开全部

契税是指不动产产权发生转移变动时,就当事人所订契约按产价的一定比例向新业主征收的一次性税收。应缴税范围包括:土地使用权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等。3、契税除与其他税收有相同的性质和作用外,还具有其自身的特征:(1)征收契税的宗旨是为了保障不动产所有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征税,契税征收机关便以政府名义发给契证,作为合法的产权凭证,政府即承担保证产权的责任。因此,契税又带有规费性质,这是契税不同于其他税收的主要特点。(2)纳税人是产权承受人。当发生房屋买卖、典当、赠与或交换行为时,按转移变动的价值,对产权承受人课征一次性契税。(3)契税采用比例税率,即在房屋产权发生转移变动行为时,对纳税人依一定比例的税率课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 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三) 房屋买卖;(四) 房屋赠与;(五) 房屋交换。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Devil°701842a8
推荐于2017-12-16 · 超过69用户采纳过TA的回答
知道答主
回答量:179
采纳率:0%
帮助的人:133万
展开全部
契税的计税依据为不动产的价格。由于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方式不同,定价方法不同,因而具体计税依据视不同情况而决定。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也就是说,交换价格相等时,免征契税;交换价格不等时,由多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契税。   4.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由房地产转让者补交契税。计税依据为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为了避免偷、逃税款,税法规定,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可以参照市场价格核定计税依据。   5.房屋附属设施征收契税的依据。   (1) 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2) 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如为单独计价的,按照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契税;如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6.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法定继承人除外),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在缴纳契税时,纳税人须提交经税务机关审核并签字盖章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税务机关(或其他征收机关)应在纳税人的契税完税凭证上加盖“个人无偿赠与”印章,在《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中签字并将该表格留存。   7.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对通过“招、拍、挂”程序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按照土地成交总价款计征契税,其中的土地前期开发成本不得扣除。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已赞过 已踩过<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评论 收起
12366北京中心
2018-08-21 · 百度认证:优质财经领域创作者,北京市税务局
12366北京中心
北京中心主要负责全国通行税收政策问题及北京税收政策问题解答。 问题依回复日期税收政策作答。
向TA提问
展开全部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第四条规定:“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第九条规定:“条例所称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十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之间相互交换,按照前款征税。”
  第十一条规定:“以划拔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应由房地产转让者补缴税款。其计税信据为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或者土地收益。”
  三、根据《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一条规定:“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
第五条规定:“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第六条规定:“在计征上述税种时,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税。
  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 官方服务
    • 官方网站
已赞过 已踩过<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评论 收起
东奥名师
2019-01-03 · 东奥会计在线,成就精彩会计人生
东奥名师
东奥教育集团,始建于1998年,是中国会计教育的领航者。21年来,我们汇集业界名师,广招千万学员,用平台铺就跑道,用品质成就梦想!
向TA提问
展开全部

契税的计税依据:

1.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其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其计税依据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其计税依据是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

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其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1)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

(2)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3)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法缴纳契税,其计税依据为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

(4)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免征土地权属转移的契税。

5.房屋买卖的契税计税价格为房屋买卖合同的总价款,买卖装修的房屋,装修费用应包括在内。

税务师学习

  • 官方电话
  • 官方服务
    • 官方网站
已赞过 已踩过<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评论 收起
云端的金枪鱼
2018-03-30 · TA获得超过2.2万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回答量:265
采纳率:100%
帮助的人:7.3万
展开全部
  • 契税按成交价格计算:成交价格经双方敲定,形成合同,税务机关以此为据,直接计税。这种定价方式,主要适用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

  • 契税根据市场价格计算:土地、房屋价格,绝不是一成不变的。

  • 契税依据土地、房屋交换差价定税:土地使用权交换,也要依据差额。等额交换时,差额为零,意味着,交换双方均免缴契税。

  • 契税按照土地收益定价。

契税详解

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应缴税范围包括:土地使用权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等。

契税管理条例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契税的计税依据:(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因此,赠与房产的领受人是需要全额缴纳契税的。

  • 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中第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赠与房产的契税是全额征收的,即由受领人按照3%的比例缴纳。

资料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网页链接 2018-01-15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已赞过 已踩过<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评论 收起
收起 更多回答(6)
推荐律师服务: 若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您详细描述您的问题,通过百度律临进行免费专业咨询
您可能需要的服务
百度律临官方认证律师咨询
平均3分钟响应 | 问题解决率99% | 24小时在线
立即免费咨询律师
14972人正在获得一对一解答
长沙森林舞者2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南京彩虹之旅3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南昌湖上倒影2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下载百度知道APP,抢鲜体验
使用百度知道APP,立即抢鲜体验。你的手机镜头里或许有别人想知道的答案。
扫描二维码下载
×

类别

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

说明

0/200

提交
取消
还有疑问? 马上咨询30625位在线律师,3分钟快速解答
立即免费咨询律师

辅 助

模 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