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有没有出台《整容》的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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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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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关于美容整形专业法律法规一览
①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
1994年卫生部颁布,首次将“医疗美容科”正式列为医疗机构的“一级诊疗科目”,编号14,标志着国家正式承认“医疗美容科”作为一个独立的诊疗专业在医疗机构中设置和执业。2007年卫生部对该文件进行了修订,增补了疼痛科及一些二级科目,“医疗美容科”仍然为一级诊疗科目,没有变动。
②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1994年卫生部颁布,规定了美容医院、医疗美容门诊部、医疗美容诊所和综合性医院医疗美容科等医疗美容机构的基本标准:科室设置、人员资质和床位配比、房屋面积及分配、规章制度及资金登记等。如“医疗美容门诊部”至少设有美容外科、皮肤科、物理治疗室、美容咨询室等临床科室及药房、化验室、手术室、治疗室、处置室、消毒供应室等医技科室;至少设有美容床4张、手术床2台、每台手术床至少配备2.4名卫生技术人员、每张美容床至少配备1.4名卫生技术人员、至少有5名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从事美容外科临床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和1名从事皮肤科临床工作5年以上的医师、至少有5名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护师以上职称的护士;房屋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每室必须独立、手术室净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诊室每美容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有相应的成套美容外科手术器械、离子喷雾器、多功能美容仪、皮肤磨削机、二氧化碳激光治疗机、吸引器、电冰箱、双极电凝器、紫外线消毒灯高压灭菌设备等及配套规章制度等。
在此文件中,同时另外规定了整形医院、门诊部、诊所及科室的基本标准,与医疗美容各级机构标准相互区别,各自并立。
③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2002年卫生部颁布,再次明确“医疗美容科”为一级诊疗科目,其二级科目为美容外科学、美容皮肤科学、美容牙科学及美容中医科,规定了医疗美容机构设置、登记,人员资质,执业规则和监督管理等相关内容。该文件根据我国尚未确立“专科医师”的现实,首次规定了“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的定义和基本准入标准,文件规定从医者只有在获得医师执照(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所包含的“两证”的基础上,还同时获得“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证书”,方能进入医疗美容行业,并只能按照其所获得的“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证书”登记的有限专业范围开展医疗美容业务,“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具体考试考核细则、证书颁发及校验等工作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该文件精神具体制定并负责实施。
2009年卫生部对该文件进行了修订,将原文件第二条第五款修改为:“根据医疗美容项目的技术难度、可能发生的医疗风险程度,对医疗美容项目实行分级准入管理,《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由卫生部另行制定。”
④ 《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
2002年卫生部颁布,该文件继续沿用了医疗美容机构的四类分法,更进一步详细规定了四类机构的科室设置、技术人员、仪器设备、注册经费、业务用房、医疗规章及流程等方面的准入标准和细节,从而基本确立了中国大陆医疗美容机构的基本模式。
2011年卫生部委托中国整形美容协会对该文件进行了修订,提高了各个级别医疗美容机构准入的标准,如“医疗美容门诊部”至少设有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美容中医科中的1个科以及美容外科、麻醉科等临床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病案资料室、手术室等医技科室,其中,临床检验等与其它合法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合同,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设置检验科等,至少设有医疗质量管理部门、信息科等职能科室,必须设立美容咨询室;牙椅和手术床美容治疗床至少2张,观察床至少2张,麻醉恢复床至少1张,设美容牙科的至少有综合治疗椅1台,手术床至少3张;每张手术床至少配备2.4名相关专业卫生技术人员,每张观察床、牙科综合治疗椅至少配备1.03名相关专业卫生技术人员和0.4名护士,至少有6名执业医师,其中至少1名为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麻醉医师,至少2名具有相关专业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美容主诊医师,至少1名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符合《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护士,每个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本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美容主诊医师,每个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医疗用房建筑面积至少500平方米,每室独立,每间手术室净使用面积至少20平方米,诊室每美容治疗床、牙科综合治疗椅净使用面积至少6平方米,每张观察床净使用面积至少20平方米,每麻醉恢复床净使用面积至少20平方米以及各个科室必须配置的基本设备、其它设备、规章制度及资金等。
⑤ 《医疗美容项目》
2002年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制定和发布,该文件对中国医疗美容临床开展技术项目进行了详细的分类,按照医疗美容心理指导、美容外科、美容牙科技术、美容皮肤科、美容中医科、美容医疗应用技术六个大类进行二级、三级和四级分类。
近年,又对该文件中部分医疗美容项目进行了目录更新。
⑥ 《医学名词7》
2002年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编撰出版,全书包括整形外科学、医学美学与美容医学、皮肤病学、物理医学与康复学4个学科的基本名词,共3076条,部分名词附有定义性注释,书末附有英汉、汉英两种索引,以便读者检索。
该书是首次全面的对“医学美学与美容医学”学科所涉及名词、术语进行的系统性规范,是医学美学与美容医学科研、教学、生产、经营以及新闻出版等部门应遵照使用的通用性和标准性医学规范名词。
⑦ 《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美容医学分册》
2004年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编撰出版,全书将美容医学的临床技术操作归类为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美容中医科和美容医疗应用技术五篇,并对各项常用技术操细节作进行系统规范,每项操作均对适应症、禁忌症、操作方法及程序、注意事项等做了具体规定。该操作规范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对于美容医学技术操作标准化和医疗质量的提高有重要指导作用。
⑧ 《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
2009年卫生部颁布,根据前述文件的项目规定,对美容医学各个子学科的各个技术项目的难度和风险进行了评估,并将各个细化的技术项目进行分级,确立了不同级别的技术项目只能在相应级别的医疗美容机构开展的制度。
如美容外科项目分为“一级:操作过程不复杂,技术难度和风险不大的项目;二级:操作过程复杂程度一般,有一定技术难度,有一定风险,需使用硬膜外腔阻滞麻醉、静脉全身麻醉等完成的项目;三级:操作过程较复杂,技术难度和风险较大,因创伤大需术前备血,并需要气管插管全麻的项目;四级:操作过程复杂,难度高、风险大的项目”。“可开展一级项目的机构:设有医疗美容科或整形外科的一级综合医院和门诊部,设有医疗美容科的诊所;可开展一级、二级项目的机构:设有医疗美容科或整形外科的二级综合医院,设有麻醉科及医疗美容科或整形外科的门诊部;可开展一级、二级、三级项目的机构:美容医院;可开展一级、二级、三级、四级项目的机构:三级整形外科医院,设有医疗美容科或整形外科的三级综合医院”。
①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
1994年卫生部颁布,首次将“医疗美容科”正式列为医疗机构的“一级诊疗科目”,编号14,标志着国家正式承认“医疗美容科”作为一个独立的诊疗专业在医疗机构中设置和执业。2007年卫生部对该文件进行了修订,增补了疼痛科及一些二级科目,“医疗美容科”仍然为一级诊疗科目,没有变动。
②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1994年卫生部颁布,规定了美容医院、医疗美容门诊部、医疗美容诊所和综合性医院医疗美容科等医疗美容机构的基本标准:科室设置、人员资质和床位配比、房屋面积及分配、规章制度及资金登记等。如“医疗美容门诊部”至少设有美容外科、皮肤科、物理治疗室、美容咨询室等临床科室及药房、化验室、手术室、治疗室、处置室、消毒供应室等医技科室;至少设有美容床4张、手术床2台、每台手术床至少配备2.4名卫生技术人员、每张美容床至少配备1.4名卫生技术人员、至少有5名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从事美容外科临床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和1名从事皮肤科临床工作5年以上的医师、至少有5名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护师以上职称的护士;房屋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每室必须独立、手术室净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诊室每美容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有相应的成套美容外科手术器械、离子喷雾器、多功能美容仪、皮肤磨削机、二氧化碳激光治疗机、吸引器、电冰箱、双极电凝器、紫外线消毒灯高压灭菌设备等及配套规章制度等。
在此文件中,同时另外规定了整形医院、门诊部、诊所及科室的基本标准,与医疗美容各级机构标准相互区别,各自并立。
③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2002年卫生部颁布,再次明确“医疗美容科”为一级诊疗科目,其二级科目为美容外科学、美容皮肤科学、美容牙科学及美容中医科,规定了医疗美容机构设置、登记,人员资质,执业规则和监督管理等相关内容。该文件根据我国尚未确立“专科医师”的现实,首次规定了“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的定义和基本准入标准,文件规定从医者只有在获得医师执照(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所包含的“两证”的基础上,还同时获得“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证书”,方能进入医疗美容行业,并只能按照其所获得的“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证书”登记的有限专业范围开展医疗美容业务,“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具体考试考核细则、证书颁发及校验等工作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该文件精神具体制定并负责实施。
2009年卫生部对该文件进行了修订,将原文件第二条第五款修改为:“根据医疗美容项目的技术难度、可能发生的医疗风险程度,对医疗美容项目实行分级准入管理,《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由卫生部另行制定。”
④ 《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
2002年卫生部颁布,该文件继续沿用了医疗美容机构的四类分法,更进一步详细规定了四类机构的科室设置、技术人员、仪器设备、注册经费、业务用房、医疗规章及流程等方面的准入标准和细节,从而基本确立了中国大陆医疗美容机构的基本模式。
2011年卫生部委托中国整形美容协会对该文件进行了修订,提高了各个级别医疗美容机构准入的标准,如“医疗美容门诊部”至少设有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美容中医科中的1个科以及美容外科、麻醉科等临床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病案资料室、手术室等医技科室,其中,临床检验等与其它合法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合同,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设置检验科等,至少设有医疗质量管理部门、信息科等职能科室,必须设立美容咨询室;牙椅和手术床美容治疗床至少2张,观察床至少2张,麻醉恢复床至少1张,设美容牙科的至少有综合治疗椅1台,手术床至少3张;每张手术床至少配备2.4名相关专业卫生技术人员,每张观察床、牙科综合治疗椅至少配备1.03名相关专业卫生技术人员和0.4名护士,至少有6名执业医师,其中至少1名为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麻醉医师,至少2名具有相关专业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美容主诊医师,至少1名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符合《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护士,每个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本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美容主诊医师,每个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医疗用房建筑面积至少500平方米,每室独立,每间手术室净使用面积至少20平方米,诊室每美容治疗床、牙科综合治疗椅净使用面积至少6平方米,每张观察床净使用面积至少20平方米,每麻醉恢复床净使用面积至少20平方米以及各个科室必须配置的基本设备、其它设备、规章制度及资金等。
⑤ 《医疗美容项目》
2002年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制定和发布,该文件对中国医疗美容临床开展技术项目进行了详细的分类,按照医疗美容心理指导、美容外科、美容牙科技术、美容皮肤科、美容中医科、美容医疗应用技术六个大类进行二级、三级和四级分类。
近年,又对该文件中部分医疗美容项目进行了目录更新。
⑥ 《医学名词7》
2002年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编撰出版,全书包括整形外科学、医学美学与美容医学、皮肤病学、物理医学与康复学4个学科的基本名词,共3076条,部分名词附有定义性注释,书末附有英汉、汉英两种索引,以便读者检索。
该书是首次全面的对“医学美学与美容医学”学科所涉及名词、术语进行的系统性规范,是医学美学与美容医学科研、教学、生产、经营以及新闻出版等部门应遵照使用的通用性和标准性医学规范名词。
⑦ 《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美容医学分册》
2004年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编撰出版,全书将美容医学的临床技术操作归类为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美容中医科和美容医疗应用技术五篇,并对各项常用技术操细节作进行系统规范,每项操作均对适应症、禁忌症、操作方法及程序、注意事项等做了具体规定。该操作规范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对于美容医学技术操作标准化和医疗质量的提高有重要指导作用。
⑧ 《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
2009年卫生部颁布,根据前述文件的项目规定,对美容医学各个子学科的各个技术项目的难度和风险进行了评估,并将各个细化的技术项目进行分级,确立了不同级别的技术项目只能在相应级别的医疗美容机构开展的制度。
如美容外科项目分为“一级:操作过程不复杂,技术难度和风险不大的项目;二级:操作过程复杂程度一般,有一定技术难度,有一定风险,需使用硬膜外腔阻滞麻醉、静脉全身麻醉等完成的项目;三级:操作过程较复杂,技术难度和风险较大,因创伤大需术前备血,并需要气管插管全麻的项目;四级:操作过程复杂,难度高、风险大的项目”。“可开展一级项目的机构:设有医疗美容科或整形外科的一级综合医院和门诊部,设有医疗美容科的诊所;可开展一级、二级项目的机构:设有医疗美容科或整形外科的二级综合医院,设有麻醉科及医疗美容科或整形外科的门诊部;可开展一级、二级、三级项目的机构:美容医院;可开展一级、二级、三级、四级项目的机构:三级整形外科医院,设有医疗美容科或整形外科的三级综合医院”。
2013-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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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但一般正规的医疗美容整形医院在做任何手术之前医生会和您签手术同意术(合同)方可进行手术的,请您不要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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