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逝明星的肖像权有吗?可用商业吗?求解 有具体的相关的规定法则发一下更好 跪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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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帆gogo520
2014-05-26 · 超过22用户采纳过TA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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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的享有,以法律上的“人”存在为前提,已故名人无论生前多么有名,去世后都不再是法律意义上的“人”,因而不再享有姓名权、肖像权等人格权。但是,法律又对死者的名誉、隐私、荣誉等的人格利益给予延伸保护。如果对死者的名誉、隐私、荣誉等精神性权利造成损害,依法获得保护是不容质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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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问
不是对他造成损害,是用商业的方式为了纪念他 ,这样可以吗
有没有相关的法则关于这方面的 ?
麻烦一下啦
追答
我国死者的名誉、隐私和荣誉都属于精神性权利,但是姓名、肖像却主要体现为财产性权益。
在2001年的“鲁迅姓名权案”中。原告周海婴是鲁迅先生唯一直系亲属,原告发现一所民办学校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将原告之父鲁迅姓名使用于其校名中,并在对外招收学生时广为宣传。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鲁迅的姓名权,请求判令停止侵权、消除影响。

审理法院认为,周海婴作为鲁迅先生之子,有权继承鲁迅先生的物质遗产,亦对鲁迅先生的姓名、名誉等享有精神利益,有权维护鲁迅先生的姓名不受侵害。但是姓名权本身作为人格权的一部分,随着自然人死亡而消灭,不发生继承的问题。因此,法院的判决否认了死者姓名具有财产利益及可继承性。
这只是个案例,你参考下吧,具体最好还是咨询下专业人士。毕竟牵扯到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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