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我国的社区调解工作遇到了哪些新问题?应如何解决

 我来答
中小学园地
推荐于2016-05-29 · TA获得超过2.8万个赞
知道大有可为答主
回答量:7105
采纳率:53%
帮助的人:3510万
展开全部
要克服人民调解工作固有的问题,使得我们目前的人民调解工作适应我市全面发展需要,笔者认为,必须突破一个瓶颈,纠正一个认识,建立一个机制,形成一个体系。具体做法如下:
(一)增强法律素质,突破一个瓶颈。人民调解队伍法律素质偏低是制约人民调解组织依法调解的一个瓶颈。不突破这一瓶颈,就难于适应形势的变化和新任务的要求。为此,司法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法定的指导职能,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及加大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力度,力求使广大人民调解员在短时间内具备起码的法律业务素质。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尝试定期指派人民调解员到法庭学习,力争使参训人员学有所得,学以致用。由法官指导调解员参与庭前辅助工作、阅读卷宗、旁听庭审、参与审理,通过强化学习,使得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素质在短时间内有一个质的飞跃。由于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范围不断扩大,矛盾纠纷的性质也较以前更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国家也赋予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需要调解员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水平。只有不断大力提高人民调解员素质,培养懂法律、懂政策、热爱人民调解工作、熟悉人民调解工作程序和方法的人民调解员队伍,人民调解工作的质量和社会公信力才有保证。
(二)加强广泛宣传,纠正一个认识。人民调解属于基层民主政治和法治建设的范畴,是人民群众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种社会自律机制,也是维护社会稳定的一种长效机制。它具有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改革发展的服务功能。因此,我们应该大力宣传人民调解的性质、作用与功能。澄清混淆的错位认识。要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不能因为人民调解处理的是民间纠纷,就认为它无关大局,可有可无;应当认识到民间纠纷如不能及时疏导调解,就可能造成纠纷激化,影响社会稳定;要增强作为意识,克服无所作为思想,切实做好工作,让广大人民群众对人民调解有正确的认识与评价,从而自觉地依靠人民调解组织,解决生活中的矛盾。要充分认识人民调解是解决社会矛盾的重要手段与有效方法之一,它不仅极大地节约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及社会公共管理资源,而且是维护社会稳定的一支重要力量。
(三)切实落实保障,建立一个机制。要从机制上保障人民调解指导、培训、工作、表彰经费的落实,结合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精神,将人民调解的指导经费、培训经费、表彰经费作为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定经费足额列入财政预算,将工作经费列入乡镇、街道、社区经费预算,做到专款专用,确保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各级人民调解组织要按照“六统一、五有、四制度、三表”(六统一即:调委会名称、印章、牌匾、徽标、文书格式、上岗证要统一;五有即:调委会有办公室、有统一牌匾、有印章、有必要的办公用品、有调解员上岗证;四制度即:纠纷登记制度、纠纷调查制度、纠纷调处制度、纠纷文书归档制度;三表即: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管理图表、调解组织区域和调解员联动表、年度纠纷对比统计表)的模式,逐步加以完善。从机制上为人民调解的组织建设和工作的健康发展奠定良好的物质基础,使人民调解工作有人干、干得了、干得好,以保证人民调解工作正常运作并发挥好维护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作用。
(四)不断创新工作方法,构建一个体系。
为适应新形势的发展,要坚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人民调解工作,用创新的方法,灵活运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三种方式妥善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做到“因地制宜、因事制宜、协作联动”。总的来说,就是做好三个衔接,构建“三调联动”的调解体系:首先是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的衔接。司法解调因主持调解的法官具有专业法律知识、程序规范、调解法律效力高等优点,当事人认同度较高,但也部分存在着“以压促调”、“以判促调”等不足,而且缺乏人民调解所具有的简捷、及时和情、理、法有机融合的特点,只能做到就事论事,达不到人们普遍认同的社会效果。因此,实现人民调解在司法调解内的参与是实现调解结果效益最大化的有效途径,同时也可以极大地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业务素质,达到双促进的目的,走出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的有机结合的新路子。其次是司法调解与行政调解的衔接。当前,随着行政法理论的发展,有限政府、服务政府、依法行政、保障人权等观念逐渐为人们所接受,但也导致了行政调解职能的发挥受到诸多因素的制约,一些案件被有意无意地推到了法院,而法院也无力解决超出职责范围的案件,最终造成了疑难案件。对此问题,可以通过整合行政部门与法院调解资源,通过设立联系点、专业性法庭的办法,避免法院不熟悉行政法规造成误调及行政调解执行难的问题,达到调解案件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并重的目标。最后是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的衔接。由于行政调解只能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关系明确的案件,简单说就是对和错的案件,但在调处成因复杂,时间久远的案件时往往显得力不从心,并且行政调解结果没有明确的法律效力,与之相比较,人民调解有着固定的调解程序,调解协议又具有法律效力,能做到法与情的融合,对行政调解是一种有益的补充。
推荐律师服务: 若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您详细描述您的问题,通过百度律临进行免费专业咨询

为你推荐:

下载百度知道APP,抢鲜体验
使用百度知道APP,立即抢鲜体验。你的手机镜头里或许有别人想知道的答案。
扫描二维码下载
×

类别

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

说明

0/200

提交
取消

辅 助

模 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