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职人员被辱骂、恐吓、要挟,追究的相关法律
国家公职人员被辱骂、恐吓、要挟,追究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扩展资料:
恐吓案例:
5月,冠县、高唐、聊城东昌府区等地居民接连接到一名自称是黑社会的恐吓电话,,有居民被骗走数万元。近日,冠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以敲诈勒索罪判处郭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经审理查明,住丰宁满族自治县的郭某通过QQ群聊天,在网上购买了大量私人信息,随后用手机给多人打电话,以黑社会名义用言语恐吓的方式索要钱财,让人将钱打到其指定的银行卡上。为花钱消灾,有群众被骗3万元。在5月10日,郭某拨打电话敲诈冠县的李某时被识破,李某报案后,公安机关将郭某逮捕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郭某以黑社会名义多次打电话勒索他人,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鉴于郭某认罪态度较好,退赔了被害人损失,可从轻处罚。冠县法院遂判处郭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记者 孟凡萧 通讯员 吕志栋)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男子自称黑社会恐吓他人 电话敲诈数万元被判刑
推荐于2018-04-23 · 知道合伙人法律行家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