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育厅的信息公开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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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点犬吠2410
2016-05-18 · 超过58用户采纳过TA的回答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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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浙江省教育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建议阅读《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浙江省教育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申请人可以在本机关的网站上查阅《目录》,也可以到指定地点查阅。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的形式。  本机关还将采用新闻发布通气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其它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三)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后,本机关将尽量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迟自信息形成或变更后的20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本机关主动公开内容以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但不包括需要进行汇总、分析、加工或进行其他处理的信息。  (一)申请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可以到省教育厅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点,当场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和途径提出书面申请,或者登陆浙江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 直接在网上提出申请。省教育厅信息公开依申请受理点为省教育厅办公室,地址:杭州市文晖路321号,邮政编码:310014。申请人以信函、传真等方式向本机关提出申请,同时应在信封左下角或传真明显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二)受理程序  1.申请的提出  向本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填写《浙江省教育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指定地点领取,也可以在浙江省教育厅门户网站上下载。  申请人可以到浙江省教育厅当场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公开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申请人、被委托人的有效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2.申请的处理  本机关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及书面答复:  (1)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如申请人未提供有效身份信息的;申请政府信息属于申请人本人或涉及部分公众利益(含申请人本人),需申请人提供相关性证明而未提供的;申请内容、联系方式和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形式不明确等情况,应当要求申请人予以补正后再办理。  (2)属于公开范围的,其中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未主动公开,但可以通过申请公开的,按规定答复并提供相关政府信息内容。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属于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不属于主动公开的范围,且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可以不予公开,但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6)不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的,应当告知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及联系方式。  (7)属于部分公开且可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公开部分的政府信息,同时对不予公开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8)同一申请人向本机关反复申请公开同一内容政府信息,本机关已经作出答复的,可以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9)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必须经权利人同意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予以公开。反之不予公开。  3.申请的答复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及时登记办理,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分管领导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三)收费标准  1.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收取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项目的成本费用。  2.申请人确有经济困难的,凭有关证明,经批准后,可减免相关费用。  三、监督和保障  (一)申请人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和浙江省监察厅举报。  (二)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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