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肝歧视的根源
歧视根源一:法律条文惹的祸
十五部法律容易导致乙肝歧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为例,第十八条对包括“病毒性肝炎”在内的25种传染病规定——“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予以必要的隔离治疗,直至医疗保健机构证明其不具有传染性时,方可恢复工作”。
虽然病毒性肝炎属于传染病中的乙类传染病,但其并不属于强制管理传染病。然而,正是以上的“解读”造成了“一刀切”的结论。使得“病毒性肝炎”中的乙肝成为公众畏惧的、需要“必要的隔离治疗”的传染病。这成为了“乙肝歧视”最直接的根源,构筑了社会对乙肝人群的“歧视篱笆”。
歧视根源二:虚假广告惹的祸
为何将“乙肝歧视”的根源归结于“虚假广告”,这需要理解一则“供求关系”。
即使近些年最新的乙肝血清流行病学数据表明,我国乙肝病毒表面抗原携带者已从1.2亿降至0.93亿,但乙肝病毒携带者人数依然巨大。因此,在医疗市场中必然出现“乙肝治疗”的大量需求。
肝病医疗广告市场繁荣,百姓难逃被洗脑!
路边的电线杆、家中的电视、手中的报纸,关于乙肝的广告无处不在。常见的肝病医疗广告宣传多为以下四种路线:就学受阻、求职受阻、婚恋受阻和生命终结。这种夸大的、虚假的医疗广告效果往往比正面科普乙肝知识更为被大众喜闻乐见,继而逐渐形成“乙肝恐怖论”。
至此,政策法规误读了乙肝患者的部分权益,虚假广告毒害了普通民众的认知,乙肝患者尤其是乙肝病毒携带者长期困于“乙肝歧视”中生活、治疗、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