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属于工资性收入,哪些不属于工资性收入
一、工资性收入
1、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包括: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运动员体育津贴。
2、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按工会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3、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生产奖;节约奖;劳动竞赛奖;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其他奖金。
4、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津贴包括: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及其他津贴。
5、物价补贴包括: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
6、加班加点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
7、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附加工资、保留工资。
二,非工资性收入
1、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在重大体育比赛中的重奖;
2、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具体有: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医疗卫生费或公费医疗费用、职工生活困难补贴费、工会文教费、集体福利费、探亲路费等;
3、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4、支付给聘用或留用的离休、退休人员的各项补贴;
5、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具体有:工作服、手套等劳动保护用品、解毒剂、清凉饮料,以及按照国务院1963年7月19日劳动部等7单位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硅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五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6、稿费及其它专门工作报酬;
7、出差伙食补助费、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8、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的从业人员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的补偿费用;
9、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10、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
11、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
12、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和管理费;
13、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14、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15、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16、协议解除合同后企业一次性支付的经济补偿金;
17、终止合同后支付给职工的违约金;
18、劳保福利费用统计、工资外收入统计有明确规定的。
19、部分单位对大学本科毕业生到工作条件艰苦的单位(如铁路,桥梁单位)参加工作的,工作满一定年限的给与大学期间学费的退还。
扩展资料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在企业、机关团体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工作所获得的工资、薪金。
我国税法把工资、薪金并列相称,而工资、薪金构成主要包括职工、个人的如下劳动收入: 工资、薪金、加薪、劳动分红及各类津贴、补贴。其中,工资、薪金收入中的奖金,是指工资性质的奖金,不包括省级人民政府、国家部委以上单位颁发的科学、技术、文化等创造发明奖金。
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的项目包括: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5、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6、公司职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区分劳动分红与股份分红的不同)。
7、对雇员免收差旅费、旅游费: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对非雇员免收差旅费、旅游费: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工资性收入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第十一条下列各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
(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发明创造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
(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
(三)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四)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
(五)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六)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七)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八)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九)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
(十)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
(十一)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
(十二)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扩展资料
随着单位分配自主权下放,分配方式可以灵活多样。如名目繁多的各种补贴和津贴,工资发放的形式也趋于多样化,如一部分发放现金,一部分注入信用卡,也有的发放两张信用卡;有的单位称发放的职工工资中还包含福利费,无法与工资区分等等。
其实,对这个问题,国家统计局和本市早有规定。不论是由工资科目开支的,还是工资科目以外的其他经费开支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
不论是国家承认的,还是国家不承认的;不论是国家规定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还是免征奖金税项目的;其支付形式,不论是以货币支付,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都应计入工资总额。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工资性收入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第四条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第十一条 下列各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
(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发明创造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
(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
(三)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四)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
(五)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六)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七)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八)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九)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
(十)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
(十一)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
(十二)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十三)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十四)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第十二条 前条所列各项按照国家规定另行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