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峰是否有权禁止旭日阳刚翻唱《春天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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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先必须明确一个前提,那就是:汪峰作为《春天里》这首歌的词曲作者,是《春天里》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
依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和第10条规定,音乐作品属于著作权法保护对象,著作权的内容包括表演权。汪峰对《春天里》享有的著作权中,包括该曲目的表演权。汪峰既可自行表演,也有权许可他人表演。
二、其次,必须明确,如果说旭日阳刚未经许可演唱的行为构成侵权,并不是因为汪峰是《春天里》的“首唱”,只是因为汪峰是这首歌的词曲作者。
换言之,汪峰是否自己演唱过这首歌,并不影响旭日阳刚侵权行为的认定。为此,需要为大家澄清一个概念:严格地讲,旭日阳刚不是因“翻唱”而侵权,而是因为其未经许可“演唱”而侵权。
三、汪峰完成了《春天里》词曲创作,又亲自演绎了它,这是两个创作过程。因此汪峰对这首歌以两种不同身份享有不同性质的权利:
一是作为词曲作者的著作权,二是作为表演者的表演者权(属于著作权法上的邻接权)。如果说旭日阳刚演唱行为侵权,其实是侵犯了前一种权利,而与后一种权利无关。
四、如果旭日阳刚愿意,进行免费表演是法律允许的,这属于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合理使用的范畴,不需要取得汪峰的许可。
还有另外的可能性,比如汪峰和旭日阳刚达成许可使用协议;或者汪峰加入音乐著作权人协会,授权该组织代为行使着作权的部分权能,旭日阳刚由此获得许可。
1、《着作权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旭日阳刚的身份是歌手,属于表演者,根据上述规定,汪峰有权禁止旭日阳刚演唱自己创作曲目。
2、《着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十二种情形下,使用作品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其中第九种情形是“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虽然没有汪峰的许可,但旭日阳刚在该种场合下,仍可演唱《春天里》
依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和第10条规定,音乐作品属于著作权法保护对象,著作权的内容包括表演权。汪峰对《春天里》享有的著作权中,包括该曲目的表演权。汪峰既可自行表演,也有权许可他人表演。
二、其次,必须明确,如果说旭日阳刚未经许可演唱的行为构成侵权,并不是因为汪峰是《春天里》的“首唱”,只是因为汪峰是这首歌的词曲作者。
换言之,汪峰是否自己演唱过这首歌,并不影响旭日阳刚侵权行为的认定。为此,需要为大家澄清一个概念:严格地讲,旭日阳刚不是因“翻唱”而侵权,而是因为其未经许可“演唱”而侵权。
三、汪峰完成了《春天里》词曲创作,又亲自演绎了它,这是两个创作过程。因此汪峰对这首歌以两种不同身份享有不同性质的权利:
一是作为词曲作者的著作权,二是作为表演者的表演者权(属于著作权法上的邻接权)。如果说旭日阳刚演唱行为侵权,其实是侵犯了前一种权利,而与后一种权利无关。
四、如果旭日阳刚愿意,进行免费表演是法律允许的,这属于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合理使用的范畴,不需要取得汪峰的许可。
还有另外的可能性,比如汪峰和旭日阳刚达成许可使用协议;或者汪峰加入音乐著作权人协会,授权该组织代为行使着作权的部分权能,旭日阳刚由此获得许可。
1、《着作权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旭日阳刚的身份是歌手,属于表演者,根据上述规定,汪峰有权禁止旭日阳刚演唱自己创作曲目。
2、《着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十二种情形下,使用作品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其中第九种情形是“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虽然没有汪峰的许可,但旭日阳刚在该种场合下,仍可演唱《春天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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