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拖欠工资问题
您好,律师!事情经过:1、劳动合同:2016年入职四川一品通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在2017年3月份左右又签订了北京一品通科技签订了劳动合同,2017年6月15日北京一品...
您好,律师!
事情经过:
1、劳动合同:2016年入职四川一品通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在2017年3月份左右又签订了北京一品通科技签订了劳动合同,2017年6月15日北京一品通科技解散,签了解散协议并给予了相应的补偿,后来股东在成都环球中心成立新的公司叫成都买手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四川买手科技有限公司(2017.8.24成立),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上显示成都买手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成立日期是2017年8月3日,在该公司成立之前员工未与四川一品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社保也由四川一品通公司购买。在成都买手科技合伙企业成立后再重新签订的劳动合同,合同上写的签订日期是2017年6月16日,并与四川一品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而社保仍然是由四川一品通公司购买的。请问这种情况成都买手科技合伙企业有违法吗?有违法的话应该要求公司给予多少的补偿?另外是否可以仲裁四川一品通公司(因为社保是由该公司购买的)?
2、成都买手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该公司劳动合同上签订的是每个月20号发工资,但从来没有按时发过工资,在9月18日在该公司离职,到2017年10月13日 8月份、9月1日-9月18日的工资未支付,9月的社保也未购买。这种情况应该向该公司申请哪些经济补偿? 展开
事情经过:
1、劳动合同:2016年入职四川一品通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在2017年3月份左右又签订了北京一品通科技签订了劳动合同,2017年6月15日北京一品通科技解散,签了解散协议并给予了相应的补偿,后来股东在成都环球中心成立新的公司叫成都买手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四川买手科技有限公司(2017.8.24成立),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上显示成都买手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成立日期是2017年8月3日,在该公司成立之前员工未与四川一品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社保也由四川一品通公司购买。在成都买手科技合伙企业成立后再重新签订的劳动合同,合同上写的签订日期是2017年6月16日,并与四川一品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而社保仍然是由四川一品通公司购买的。请问这种情况成都买手科技合伙企业有违法吗?有违法的话应该要求公司给予多少的补偿?另外是否可以仲裁四川一品通公司(因为社保是由该公司购买的)?
2、成都买手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该公司劳动合同上签订的是每个月20号发工资,但从来没有按时发过工资,在9月18日在该公司离职,到2017年10月13日 8月份、9月1日-9月18日的工资未支付,9月的社保也未购买。这种情况应该向该公司申请哪些经济补偿?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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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拖欠工资,先找老板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当地劳动局投诉。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不服仲裁裁决,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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