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了重婚罪一般会怎么判决 重婚罪一般会判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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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的(包括登记结婚或者事实婚)。此种行为是有意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刑法》分则条文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对于婚外情一方,重婚罪肯定是要判刑的,即使是拘役,也属于刑事处罚。对于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也是触犯刑法的。也就是说,对于那些情愿做婚外情的第三者的,也可能触犯刑法,受到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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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重婚罪属于“不告不理”,即除非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诉讼,一般情况法院不会主动受理,因重婚的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
刑法第258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是法律对重婚的规定,你说的情况我看还够不成重婚罪,程度不够,不是所有的外遇都构成重婚。
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重婚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结婚证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领取结婚证的。
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
3、与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记结婚,但与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同时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此即两个事实婚的重婚。
4、与原配偶未登记而确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后又与他人登结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实婚后法律婚型。
5、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已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依据:
刑法第258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是法律对重婚的规定,你说的情况我看还够不成重婚罪,程度不够,不是所有的外遇都构成重婚。
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重婚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结婚证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领取结婚证的。
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
3、与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记结婚,但与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同时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此即两个事实婚的重婚。
4、与原配偶未登记而确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后又与他人登结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实婚后法律婚型。
5、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已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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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和构成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重婚罪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
(二)客观要件
行为人具有重婚的行为。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
“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所谓“又与他人结婚”,包括登记结婚的,和虽未经婚姻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的(包括登记结婚或者未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1、登记结婚很容易理解,关键是“事实婚姻”的理解?
《婚姻法》上对于事实婚姻之理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12月25日)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A、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B、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可见,根据上述解释,1994年2月1日前,男女双方同居并符合结婚条件的,为事实婚姻;即使在94年2月1日后,只要符合结婚条件,经补办手续,其之前的同居期间,也视为事实婚姻存续期。
2、“事实婚姻”与重婚罪构成
笔者认为,重婚罪的构成只能根据《刑法》及刑法理论,《婚姻法》只是界定民事范畴的婚姻效力问题,二者在现行法律框架下不应混同。
很多人以“登记婚姻”和“事实婚姻”存在与否,来看是否存在重婚,笔者认为不准确。例如,甲乙一对男女(其中甲已与他人登记结婚,且婚姻关系尚在存续),在94年2月1日后,甲乙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未进行婚姻登记。如果甲乙补办登记手续,甲乙同居即构成了“事实婚姻”或“登记婚姻”,从而构成重婚。问题是如果他们不补办婚姻登记手续,就不能构成事实婚姻,只是非法同居,按照上述有些人的片面理解,当然就不构成重婚。
其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法复[1994]10号),是这样表述的:“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可见,该解释只要求具备“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至于该同居是否是为法律所承认的“事实婚姻”,并不妨碍构成重婚罪。
“以夫妻名义”是不是要求男女双方须以“丈夫”、“妻子”相称?实践中,不少重婚案件当事人根本不以夫妻相称,而是以亲友、秘书甚至保姆的名义共同生活,企图规避法律的制裁。所以一般认为“以夫妻名义”不能仅仅从当事人双方的相互称谓来把握,这只是一个次要的方面。关键的是要从当事人双方的客观行为来分析判断。具体说来,要看双方当事人是否在一起吃住,是否共同劳动、共同生产,是否有同居生活,同居生活的时间长短,是否生育子女,是否有类似夫妻间的扶养扶助行为,相互是否履行夫妻间的其它义务。如果具有上述行为,即使当事人相互之间不以“丈夫”、“妻子”相互称谓,也是足以认定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
3、构成重婚罪的几种情形
A、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
B、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
C、与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记结婚,但与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同时以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
D、与原配偶未登记而确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后又与他人登结婚;
E、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已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A、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成立婚姻关系;B、是没有配偶的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与他人结婚。如果没有配偶一方确实不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无配偶一方不构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则构成重婚罪。重婚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喜新厌旧;有的是出于贪图享乐;有的是要生儿子传种接代等等。但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第258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259条第1款“破坏军婚罪” 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重婚罪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
(二)客观要件
行为人具有重婚的行为。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
“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所谓“又与他人结婚”,包括登记结婚的,和虽未经婚姻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的(包括登记结婚或者未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1、登记结婚很容易理解,关键是“事实婚姻”的理解?
《婚姻法》上对于事实婚姻之理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12月25日)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A、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B、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可见,根据上述解释,1994年2月1日前,男女双方同居并符合结婚条件的,为事实婚姻;即使在94年2月1日后,只要符合结婚条件,经补办手续,其之前的同居期间,也视为事实婚姻存续期。
2、“事实婚姻”与重婚罪构成
笔者认为,重婚罪的构成只能根据《刑法》及刑法理论,《婚姻法》只是界定民事范畴的婚姻效力问题,二者在现行法律框架下不应混同。
很多人以“登记婚姻”和“事实婚姻”存在与否,来看是否存在重婚,笔者认为不准确。例如,甲乙一对男女(其中甲已与他人登记结婚,且婚姻关系尚在存续),在94年2月1日后,甲乙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未进行婚姻登记。如果甲乙补办登记手续,甲乙同居即构成了“事实婚姻”或“登记婚姻”,从而构成重婚。问题是如果他们不补办婚姻登记手续,就不能构成事实婚姻,只是非法同居,按照上述有些人的片面理解,当然就不构成重婚。
其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法复[1994]10号),是这样表述的:“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可见,该解释只要求具备“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至于该同居是否是为法律所承认的“事实婚姻”,并不妨碍构成重婚罪。
“以夫妻名义”是不是要求男女双方须以“丈夫”、“妻子”相称?实践中,不少重婚案件当事人根本不以夫妻相称,而是以亲友、秘书甚至保姆的名义共同生活,企图规避法律的制裁。所以一般认为“以夫妻名义”不能仅仅从当事人双方的相互称谓来把握,这只是一个次要的方面。关键的是要从当事人双方的客观行为来分析判断。具体说来,要看双方当事人是否在一起吃住,是否共同劳动、共同生产,是否有同居生活,同居生活的时间长短,是否生育子女,是否有类似夫妻间的扶养扶助行为,相互是否履行夫妻间的其它义务。如果具有上述行为,即使当事人相互之间不以“丈夫”、“妻子”相互称谓,也是足以认定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
3、构成重婚罪的几种情形
A、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
B、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
C、与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记结婚,但与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同时以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
D、与原配偶未登记而确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后又与他人登结婚;
E、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已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A、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成立婚姻关系;B、是没有配偶的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与他人结婚。如果没有配偶一方确实不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无配偶一方不构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则构成重婚罪。重婚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喜新厌旧;有的是出于贪图享乐;有的是要生儿子传种接代等等。但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第258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259条第1款“破坏军婚罪” 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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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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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特别之处是破坏军婚罪。
在认定上与他人同居,或在一个婚姻关系未解除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结婚的。
可见,该解释只要求具备“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至于该同居是否是为法律所承认的“事实婚姻”,并不妨碍构成重婚罪。
在认定上与他人同居,或在一个婚姻关系未解除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结婚的。
可见,该解释只要求具备“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至于该同居是否是为法律所承认的“事实婚姻”,并不妨碍构成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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