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对上夜班是怎样规定的?
《劳动法》只对工作时间进行了明确规定,至于上白班还是上夜班,怎么上夜班,并没有明确规定实行什么工作制(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但无论实行哪种工作制,都不能背离法律规定的8小时/日,40小时/周,167.4小时/月工作时间,任何超出时间都属于加班,应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相应加班费。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从这个意义上讲,长白班、早班、中班及夜班的工作时间同为8小时,工作时间是等同的,但由于班次不同给劳动者带来的不便,通常情况下会分别发给中班和夜班数额不等的中、夜班费。
每天8小时工作制是没有任何异议的,根据工作需要8小时全是夜班也是允许的,但如果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则应按规定支付加班费。
若有很长一段工作时间是上通宵的夜班,如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法律规定的167.4小时,单位就必须向你们支付加班费。
只有在清楚了工作班次执行的是什么工作制后,才可能对以往的经历和遭遇,做出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害的结论,然后依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扩展资料
夜班一般指在当日晚上10点至次日早晨6点之间上班,由于夜班工作改变了劳动者正常的生活规律,增加了神经系统的紧张状况,容易产生疲劳,工作比较辛苦,属于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4条规定:
“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我国《劳动法》
第36条规定: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38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39条规定: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所以,企业根据生产特点实行三班轮换的工作时间制是法律允许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劳动法
《劳动法》只对工作时间进行了明确规定,至于实行什么工作制(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但无论实行哪种工作制,都不能背离法律规定的8小时/日,40小时/周,167.4小时/月工作时间,任何超出时间都属于加班。应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相应加班费。
从这个意义上讲,长白班、早班、中班及夜班的工作时间同为8小时,工作时间是等同的,但由于班次不同给劳动者带来的不便,通常情况下会分别发给中班和夜班数额不等的中、夜班费。
夜班一般指在当日晚上10点至次日早晨6点之间上班,由于夜班工作改变了劳动者正常的生活规律,增加了神经系统的紧张状况,容易产生疲劳,工作比较辛苦,属于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4条规定:“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扩展资料
只有在清楚了现在的班次执行的是什么工作制后,才可能对以往的经历和遭遇,做出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害的结论,然后依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国《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39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所以,企业根据生产特点实行三班轮换的工作时间制是法律允许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对于职工上夜班没有给出具体的规定,但对于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引用时间2018-1-10]
2014-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