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毒品怎么量刑处罚 走私毒品罪如何认定
2018-01-25 · 专业律师咨询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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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 私、贩 卖、运 输、制 造 毒 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 私、贩 卖、运 输、制 造 毒 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 私、贩 卖、运 输、制 造 鸦 片一千克以上、海 洛 因或者甲 基 苯 丙 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 品数量大的;
(二)走 私、贩 卖、运 输、制 造 毒 品 集 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 装 掩 护走 私、贩 卖、运 输、制 造 毒 品的;
(四)以暴 力 抗 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 毒活动的。
走 私、贩 卖、运 输、制 造 鸦 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 洛 因或者甲 基 苯 丙 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 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 私、贩 卖、运 输、制 造 鸦 片不满二百克、海 洛 因或者甲 基 苯 丙 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 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 私、贩 卖、运 输、制 造 毒 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 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 私、贩 卖、运 输、制 造 毒 品,未经处理的,毒 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 私、贩 卖、运 输、制 造 毒 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 私、贩 卖、运 输、制 造 毒 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 私、贩 卖、运 输、制 造 鸦 片一千克以上、海 洛 因或者甲 基 苯 丙 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 品数量大的;
(二)走 私、贩 卖、运 输、制 造 毒 品 集 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 装 掩 护走 私、贩 卖、运 输、制 造 毒 品的;
(四)以暴 力 抗 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 毒活动的。
走 私、贩 卖、运 输、制 造 鸦 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 洛 因或者甲 基 苯 丙 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 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 私、贩 卖、运 输、制 造 鸦 片不满二百克、海 洛 因或者甲 基 苯 丙 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 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 私、贩 卖、运 输、制 造 毒 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 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 私、贩 卖、运 输、制 造 毒 品,未经处理的,毒 品数量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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